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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简介

日期:2023-08-08 14:41:03 / 人气:

国际商会(ICC)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是国际商会体系内的争议解决机构。与国际上其他大多数仲裁机构不同,选择ICC仲裁时,其默示的仲裁地并非机构总部所在地巴黎,而需要由仲裁庭来确定[i]。另外,ICC仲裁院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且一般情况下,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一当事人同国籍[ii],彰显了其作为的国际仲裁机构的高度独立性和开放性。本文以最新的2017版《仲裁规则》(下称《规则》)为基础,对ICC仲裁院和ICC仲裁进行初步介绍。

一、ICC仲裁院的结构和功能

ICC仲裁院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工作由秘书处协助。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处由来自十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由秘书长领导。顾问直接负责每个案件进程管理,首席顾问协助秘书长工作。每个顾问均有一名助理和秘书协助办理各案的有关事项。

根据国际组织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商会均有权指派一名资深法律人士担任仲裁院委员。同时,仲裁院主席有权在该国家或地区指派另一名资深法律人士担任仲裁院候补委员,其职责与委员相同。仲裁院采取委员会制度,有助于充分掌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实践经验,以满足仲裁裁决对当地法律合规性审查的要求。目前,仲裁院有来自约12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80名委员参与仲裁审核工作。

仲裁院是确保国际商会仲裁程序按照《规则》进行的主体,仅对案件进程实施管理,自身并不参与解决任何实体争议。

二、ICC仲裁的流程和特点

ICC仲裁的程序按照《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2017年修订的《规则》以2012年版《规则》为基础,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的《规则》以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提高仲裁效率为宗旨,对快速仲裁程序、审理范围书拟定时限等进行了修订,例如引入了快速程序,简化仲裁,缩减收费表,增加裁结果透明度等。

1.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

当事人可约定或选择仲裁地和使用法律。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考虑合同内容和贸易惯例等因素进行决定。

2. 费用

仲裁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基于涉案金额计算。双方可根据费用标准体系来确定具体涉案金额下所需的费用范围。案件的申请费(不可退款)为5000美元,有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缴纳。

关于仲裁员的报酬,由仲裁院依《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按争议金额确定。同时也要考虑仲裁员的勤勉、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这些因素。

最后,在终局裁决中应确定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ICC 管理费、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并决定由何方负担或明确各方分担此费用的比例。

3. 启动仲裁

当事人通过向ICC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方式启动仲裁。仲裁程序自ICC仲裁院秘书处任何办公地址(秘书处在巴黎、香港、纽约也设有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

4. 仲裁员选任制度

ICC仲裁院与大多数仲裁机构不同,不采用仲裁院名册制选定仲裁员。根据新仲裁规则,仲裁员指定途径有三种:当事人选定、当事人所在国家/地区国际商会推荐或者秘书处推荐。其中,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是仲裁院所倡导的首选方式。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员作出选择或者未能达成合意,便由仲裁院秘书处进行仲裁员推荐,然后由仲裁院进行任命。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的,应由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院认为需要3名。

5. 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应保持中立、独立。应在任命或确认前签署独立声明,披露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影响其独立的情况。在程序中有义务随时披露。

如要求仲裁员回避,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说明回避请求所以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之后30日内提交,秘书处在收到回避的申请后,会将该申请知会有关仲裁员、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以要求他们进行评论。秘书处有权决定申请回避能否被准许。

6. 案件移交

仲裁庭组成且相应费用被缴纳后,案件由秘书处转仲裁庭。

7. 审理范围书和程序时间表

审理范围书由仲裁庭拟定, 然后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签署,并在仲裁庭收到案卷后30天内提交仲裁院。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签署的,审理范围书应交仲裁院批准。

在拟定审理范围书时,仲裁庭应尽快召集案件管理会议与当事人协商确保有效管理案件的程序措施。

8. 仲裁申请和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秘书处转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在30 天内提交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人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反请求后30 天内提出答复。该30天时间可由秘书处可酌情延长。

9. 保全措施与临时措施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决定以裁令或裁决的形式作出保全或临时措施。且该措施与向司法机关申请的保全措施不冲突。

10.紧急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

在仲裁庭组成前,若一方当事人需要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的,不论申请人是否已提交仲裁申请书,秘书处可予以受理。

11. 开庭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开庭,但若任何一方要求开庭的,应该开庭。开庭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非经仲裁庭和当事人同意,他人不得出席。审理过程中应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

12. 案件裁决

在就裁决书中所需认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开庭之后,或在当事人经授权就该等事项最后一次提交文件之后(以发生在后者为准),仲裁庭应当尽快宣布对于裁决中所需裁定事项的程序终结。此后,对于裁决书中所需裁定的事项,当事人不得提交任何材料、意见或证据,除非仲裁庭要求或授权。

另外, 若双方和解结案,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可根据和解内容作出和解裁决录入裁决书。

13.审限

一般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自仲裁庭成员或当事人最后签署审理范围书之日,或秘书处通知仲裁庭仲裁院已批准审理范围书之日起计;可由仲裁院延展。

14.快速程序的特色

快速程序自动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决定不采用此程序。此程序仅适用于2017年3月1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此程序规则下仲裁院可任命独任仲裁员,即使仲裁协议有其他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金额更高的案件也可选择采用快速程序。

15. ICC规则对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的态度

《规则》第6.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接受由仲裁院对该仲裁实施管理”,确立了选择规则即为选择机构的原则。所以,若某仲裁协议在约定临时仲裁的同时又选择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话,可能会造成仲裁条款效力及仲裁程序方面的争议。因此,若合同双方有意使用临时仲裁作为解决方式,应尽量避免采用ICC规则作为主导仲裁的程序规则。


[i]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ii] 例外情形参2017年版的ICC仲裁规则第13条第款。

文:任伟哲、占菊钗(星瀚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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