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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加坡饮料标签分级新规将于2022年底实施_1

日期:2023-08-08 14:18:39 / 人气: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遏制糖尿病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食品条例(第2号修正案)》(以下简称“修 订条例”),要求在新加坡零售的含较高糖分和反式脂肪的预包装饮料,必须贴上 Nutri-Grade 标签,并禁止发布与“D”级 Nutri-Grade 饮料相关的广告。该修订条例将于2022年12月30日施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糖尿病在新加坡是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050年,新加坡糖尿病居民人数预计将达到100万。为了进一步遏制糖尿病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食品条例(第2号修正案)》(以下简称“修 订条例”),要求在新加坡零售的含较高糖分和反式脂肪的预包装饮料,必须贴上 Nutri-Grade 标签,并禁止发布与“D”级 Nutri-Grade 饮料相关的广告。该修订条例将于2022年12月30日施行。

01适用的产品范围

修订条例适用于拟在新加坡零售的 Nutri-Grade饮料。

主要包括:

a)预先包装好的即饮饮料,预先包装或制成,并装在瓶子、罐头、纸盒、包装袋或其他类似的容器中出售;

b)预先包装好的粉末或浓缩液,在作为饮料饮用前用液体重新配制或稀释;

c)自动饮料售货机销售的饮料,包括汽水机和自动咖啡机售卖的饮料。

但不包括:

a)在20℃时酒精含量超过 0.5% (v/v)的饮料;

b)在销售地点或场所手工配制的饮料,例如,在餐饮场所内现制、包装后,可由消费者带走或配送至消费者的新鲜饮品(比如泡泡茶、咖啡/茶、豆奶);

c)特殊用途食品,比如婴儿配方奶粉、糖尿病患者食物等。

02

Nutri-Grade 饮料分级系统

饮料根据 Nutri-Grade 分级系统可分为四个颜色编码等级“A 级(深绿色)”“B 级(浅绿色)”“C 级(黄色)”或“D 级(红色)”。其中 A 级代表含糖量和饱和脂肪最低,D 级代表含糖量和饱和脂肪最高。需要注意的是,Nutri-Grade 饮料中的总糖量是指饮料中的任何单糖和双糖,包括新型糖,如阿洛酮糖和异麦芽酮糖。制造厂家、本地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根据修订条例的规定,准确地确定 Nutri-Grade 饮料的等级。Nutri-Grade 分级系统如表 1 所示。

表 1 Nutri-Grade 分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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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Nutri-Grade 标志和广告限制条规

所有拟在新加坡零售的 Nutri-Grade 饮料,不论等级,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评级为 C 级和 D 级的饮料强制性要求标注 Nutri-Grade 标志,而较为健康的 A 级 和 B 级饮料可自愿标注 Nutri-Grade 标志。Nutri-Grade 标志必须标明产品的总糖分含量。另,Nutri-Grade 标志可以是水平或垂直的,如图 1 所示。新加坡要求所有媒体平台(例如广播、电视、网络、纸媒等)均禁止投放评级为“D”的 Nutri-Grade 饮料广告。
微信图片_20221130084334
 

图 1 Nutri-Grade 标志

小 结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减糖、控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尤其是饮料行业。新加坡的新规顺应世界减糖、控糖大趋势,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含糖量和饱和脂肪含量更高的饮料,做出更明智、更健康的选择,进一步推动全民饮食健康化。同时,该新规的实施将对出口新加坡的食品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食品伙伴网提醒相关出口食品企业及时修改饮料产品标签以符合新加坡新规要求。食品伙伴网也会持续关注标准法规修订动态,为行业及时解读分享重要标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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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江门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发布单位
江门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1-28 生效日期 2022-11-2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

《江门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25日

江门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确保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消费氛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倡导文明用餐社会风尚,制止“舌尖上的浪费”,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餐饮、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引导餐饮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担当节约用餐的倡导者、传播者、建设者,营造和谐文明的用餐文化,树立文明餐桌新风尚,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文明的饮食方式,进一步提升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餐饮经营者、消费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市直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严格依法履职的原则,协调落实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工作重点

(一)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用餐”。

在全市主要媒体平台开设专栏,加大对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厉行节约的浓厚氛围。引导群众摒弃“好面子、摆排场、比阔气”的陋习,倡导科学理性消费,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各类餐饮企业、宾馆酒店、单位食堂要充分运用LED显示屏、宣传栏等刊播宣传文明节俭消费理念的标语,提倡文明节俭消费。

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在菜单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展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份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宴席预定“N+备用桌数”机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可回收或可重复利用的打包服务。支持自助餐服务单位实施对消费者浪费行为适当加收费用的措施。

(二)践行“光盘行动”,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有机融入我市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去,结合培育选树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最美人物等,及时总结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发掘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让勤俭戒奢学有榜样、行有示范。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三)倡导校园反对餐饮浪费。

指导校园开展“光盘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张贴海报、举办讲座等。选派小小监督员,进行光盘行动监督;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结合家庭教育,以学校教育辐射影响家庭节俭、健康饮食。通过开展“爱惜粮食”“健康生活”“科学用餐”主题班会、班级板报和国旗下风采展示,广泛传播“爱惜粮食”“健康生活”“科学用餐”等观念,引导全校提高厉行勤俭节约。

(四)倡导饭堂反对餐饮浪费。

各单位食堂要主动开展节约文明宣传,在食堂显着位置或餐桌上展示“节俭养德、文明用餐”“光盘行动”等文明提示牌,要规范单位食堂建设管理,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五)确保“餐饮安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1.让“餐饮安全”更有成色。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落实集体供餐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职责,压实集体食堂第一责任,切实做好企业食堂卫生达标、餐具消毒、食品安全等各项工作,营造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的用餐环境,牢牢守住企业食堂食品安全底线。

2.培养树立“拒食野味”共识。有针对性落实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食用及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行为,坚决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加大对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典型案例和食用野生动物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让食用“野味”为公众所不齿,引导公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五、责任分工

(一)积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逢传统大节日向公众推送《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议书》。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通过12315服务热线反映举报餐饮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食堂的制止餐饮浪费行动指导,张贴反对餐饮浪费宣传品。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加工,配餐;建立动态备餐制度,实行自助用餐或多供应小份食品,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饭堂实行分餐制,设置公勺公筷,并建立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制止餐饮浪费教育要从小抓起,学校应当通过开展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品德,在学校形成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之风。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指导餐饮类行业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倡议、建立行业公约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行业良序。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在餐饮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海报、桌牌、贴纸等(内容“节俭养德”或“文明餐桌”或“光盘行动”或“使用公筷公勺”或“制止餐饮浪费”等),包括但不限于提倡公筷公勺、制止餐饮浪费等内容,其中堂食区域每3张餐桌不少于1份,每个包间不少于1份。引导餐饮企业主动提示适量点餐、减菜打包,倡导提供“半份菜”“小盘菜”“儿童菜”,同时鼓励推行适应就餐人数的大份餐、中份餐、例份餐,乃至半份餐的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制止餐饮浪费行动的监督指导,要求参照餐饮经营场所的要求,在显着位置设置文明餐桌宣传品;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制止餐饮浪费知识培训,加强对游客的文明引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进家庭活动,培养勤俭节约、文明饮食的好家风,倡导碗筷专用,分餐分食。鼓励家庭科学制定膳食计划,按需求采买食品,充分利用食材。提倡采用小分量、多样化的烹饪方式,倡导减盐、减油、减糖“三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在各级政府机关举办的相关活动中,融入文明用餐,制止浪费宣传倡导。把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和培训用餐标准,执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等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加强反食品浪费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浪费行为。开通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加强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九)严格食品浪费相关信息监管。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节目停播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网信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充分提高认识。

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是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和跟踪督导,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注重行动实效

制止餐饮浪费行动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涵盖各类人群,各单位要统筹各方力量并结合实际,通过专项行动等形式,将制止餐饮浪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充分调动餐饮经营户参与的积极性,不断丰富载体和抓手,将文明餐桌行动与促进产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检查,以点带面,上下联动,互相配合,共同推动餐饮行业文明诚信服务行动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总结宣传。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活动信息、工作亮点和特色,及时总结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在各领域的新经验、新做法,发掘新亮点,树立新标杆,及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对行动中的先进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努力的良好新局面。

 标签: 工作方案 浪费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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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附件:附件1.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附件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发布文号 川市监发〔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生效日期 2022-11-2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2号),全省在2018年实施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再将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报关企业备案3个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22年12月25日起,全省实行“三十六证合一”,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现就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合方式

(一)无需增加填报信息的事项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二)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食盐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食品经营备案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经营范围含有“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类的,无需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报关企业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报关业务”,填报《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3),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进行报关企业备案。

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申请人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有误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登记后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监管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

二、完善工作流程

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部门认领后导入相关联的业务流程,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变更或注销信息推送相关省级部门,供部门共享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各级登记机关要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纳入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统一收取,统一归档。

(二)强化改革保障。各级登记机关要继续强化“多证合一”登记窗口,优化业务流程,调整办事指南,印制备案信息采集表,使申请人明晰办理“多证合一”的程序、提交材料规范和填写标准。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继续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营造改革氛围。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准确把握“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   附件1.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docx

   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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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查表 2.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统计表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经20220491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生效日期 2022-11-25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宴、自助餐等食品浪费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99号),现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在全市范围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整治重点为经营婚宴(含婚礼中心、农村办酒会所等)、自助餐、商务活动用餐、旅游团队用餐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对婚礼中心、农村办酒场所等试点推进提前告知服务,相关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告知书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反对浪费、倡导打包等内容。

二、整治措施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2.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4.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5.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6.提供宴席服务的,相关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告知书等形式,提前告知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反对浪费、倡导打包等内容。

自查结束,相关餐饮服务经营者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专项监督执法。

重点检查惩戒以下行为:

1.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二)第二阶段。

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16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执法。

(三)第三阶段。

2022年12月17日至12月27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各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领导任组员。各区市场监管局也要迅速组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及时依法依职责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专项整治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并于2022年12月27日前将报告及统计表通过公务邮箱报送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doc

1.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查表

2.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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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餐桌污染,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规〔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生效日期 2022-11-23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4-11-2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餐桌污染,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餐饮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州大学城及高新区的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实行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中心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餐饮垃圾收运作业标准,组织各级环境卫生部门指导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合理设置收集点位;指导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合理收运模式。

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特许经营企业做好餐饮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落实收运处置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垃圾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督促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协议,及时做好收运台账、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餐饮垃圾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建立餐饮垃圾收运登记台账;对口联系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争取国家、省项目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餐饮垃圾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餐饮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性收费标准;对口联系省发改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垃圾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口联系省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饮垃圾饲喂牲畜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集、运输以及生产经营利用加工的废弃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星级旅游饭店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旅游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幼儿园及各类学校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及各类学校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教育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开展餐饮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及食堂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全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从事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餐饮垃圾的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企业正确投放餐饮垃圾,落实规范收运签订协议义务,做好台账统计等工作,促进餐饮垃圾源头减量。

第九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将餐饮垃圾交付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并对交付的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及时完整记录餐饮垃圾产生台账。

(二)将餐饮垃圾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异物混杂,设置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

(三)不得将餐饮垃圾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年度收运处置计划,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按照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与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协议;完整记录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台账和资源化产品销售台账。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饮垃圾专用密闭车辆定时收集、运输,按照统一标识标志喷涂车身并保持外观整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环卫作业规范,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严禁滴撒漏,严禁污染环境。

(四)不得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收运,发现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将餐饮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的,应当及时告知餐饮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餐饮垃圾计量、收运、贮存和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置餐饮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餐饮垃圾处置设施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转移联单在餐饮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与特许经营企业之间交接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公安、旅游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联动机制,将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开展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

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应当纳入城市精细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如实举报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保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饮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长乐区和各县(市)的餐饮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下载:

原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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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十四五”时期是昆明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更是昆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将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一方面,创新将成为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持续深入推进;实体经济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着力点,一系列利好政策陆续出台持续加码;“双循环”新格局加快形成,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不断深化;“新基建”步入快车道加速落地,营造新应用场景催生新模式新业态。
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11-22 生效日期 2022-11-22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现将《昆明市“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本文有删减)

昆明市“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一、 站在新起点:回顾与展望

(一)发展回顾

“十三五”时期,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工业领域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4+4”重点产业,一手抓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一手抓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业经济呈现“速度较快、质效双升”的良好态势,为“十四五”时期工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量规模稳中有升。坚持存量盘活,增量做优,全市工业经济基本面较为稳健。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较2015年增加1027.2亿元;2020年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1325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左右。“十三五”期间,工业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10.2%。

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坚持进退并举,精准施策,产业结构日趋优化。2020年“4+4”重点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83.3%,较2016年提高4.5个百分点,对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97.4%。其中4个优势传统产业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较2016年增长45.1%,4个新兴产业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实现增长28.6%,“一烟独大”的格局得到逐步改善。

创新活力不断激发。认真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不断加快,涌现出稀贵金属溅射靶材、无人搬运车单机及系统、锡基合金多级真空蒸馏技术、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领先技术和产品。截至2020年底,全市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5家、省级252家、市级450家,较2015年分别新增2家、90家和248家,建成第二批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

重大项目建设提速。强化项目全流程服务,加大重点项目会办、督办和查办,一批支撑未来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或竣工投产。“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249个、竣工194个。北汽新能源昆明公司建成投产,东风云汽整体搬迁升级改造项目试生产;京东方微显示器实现量产,闻泰科技昆明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建成;浪潮云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产品正式下线,计算机、服务器首次实现“云南造”。

承载能力大幅增强。坚持以调整优化工业布局为抓手,以引导产业集聚为核心,加快工业项目入园落地。全市共规划建设工业园区16个,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5年提高81.2%。其中,高新区、经开区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000亿元,五华产业园区、安宁产业园区突破1000亿元。拥有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4个、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6个,分别占全省的50.0%、28.6%。

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焦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共淘汰产能550万吨。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23.0%。持续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全市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4家、绿色工厂19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2家、绿色设计产品18个。东川区、安宁市成功列入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名单。

“十三五”期间,全市工业发展水平虽然稳步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尚处于高质量发展起步阶段,产业基础和产业生态存在明显短板,工业现状水平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业经济规模偏小、工业增速明显放缓,产业内部结构失衡、传统产业比重过高,研发投入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亟待提升,要素成本居高不下、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园区配套体系滞后、协同机制亟待健全等方面,与工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匹配,须从战略高度引起重视。

(二)形势展望

“十四五”时期是昆明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更是昆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将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一方面,创新将成为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持续深入推进;实体经济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着力点,一系列利好政策陆续出台持续加码;“双循环”新格局加快形成,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不断深化;“新基建”步入快车道加速落地,营造新应用场景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道阻且长,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对新旧动能转换提出更高要求、区域竞争不断加剧导致产业“突围”难度增大,宏观环境的错综复杂对产业转型与创新发展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全市工业经济必须深入对接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等国家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以高质量发展擎起全市经济发展的“顶梁柱”。

二、 描绘新蓝图:发展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工业强市战略不动摇,建立健全有利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夯基础、补链条、聚主体、转方式、优载体、促开放,构建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迭代升级的现代工业体系,谋划一批引领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将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昆明工业的新引擎,全链条重塑传统产业新优势,全面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实现质量、动力和效率“三大变革”,推动全市工业大调整、快升级,走出一条高质量、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优化产业资源和创新资源配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政府重点弥补共性技术缺失、基础薄弱等市场失灵环节,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

坚持创新驱动与绿色低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推动昆明市工业产品向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同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工业体系,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全面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坚持增量引入与存量优化。按照巩固提升传统产业与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两头重、两手抓”的发展要求,加大优质增量引入力度,加快新一轮科技革命创新产业导入和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对存量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力度。

坚持独立自主与开放创新。重视核心关键技术独立自主可控,推动创新自主化,加强制度和规则标准体系建设,保障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同时坚持推进高水平开放,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发展目标

1. “十四五”发展目标

规模结构目标:到2025年,全市工业规模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30.0%,新兴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升到40.0%。

质量效益目标:到2025年,细分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比力争超过35.0%。工业发展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00万元/人。

创新能力目标:到2025年,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力争达到1.15%;在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细分产业领域培育形成若干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绿色集约目标: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的基础上下降15.0%以上,工业进一步向园区集聚发展。

融合发展目标:到2025年,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居西部地区前列,培育5个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2. 2035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工业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柱和现代化建设的先锋力量,创新生态高度活跃,以新兴产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根基更加稳固,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走在西南前列,形成一批全国一流的产业地标,建设成为双循环新格局下立足西南、辐射南亚东南亚的现代工业核心区和区域性国际产业高地。

三、 培育新动能:构建现代工业体系

立足昆明产业基础,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按照“增量优质、存量优化”的要求,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将其打造成为昆明工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重塑化工、冶金、非烟轻工、烟草及配套等传统产业新优势,构建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迭代升级的现代工业体系。

(一)打造新兴产业新引擎

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拓展优质增量,重点培育和引入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品牌,为昆明工业发展注入新动力,有力支撑全市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1. 电子信息

(1)发展目标

把握新动能、新消费为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带来的新支撑、新契机,顺应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大趋势;加快5G、信创等前沿产业融合发展,带动产业整体升级;超前布局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未来先导环节,培育前沿新优势。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从“结构单一、地位边缘、技术追赶”到“多业融合、核心支撑、创新引领”的转变。力争到2025年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00亿元。

(2)重点方向

智能终端。积极发展5G智能终端产业,提升智能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物联网终端研发和制造能力,通过产业链招商吸引电子器件、PCB(印制电路板)、传感器等产业链上游企业落户昆明,加速构建智能终端制造产业生态。

新型显示。推动硅基OLED微显示产业规模的扩充和产业生态的完善,提高智能终端、硅基OLED及配套等产业智能化制造能力,逐步招引硅基OLED驱动芯片、核心器件及材料等产业链上游环节企业,支持建设下一代显示屏和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终端制造产线,建立完善的“新型显示”产业链。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持续提升服务器和计算机产品制造能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在政务办公、城市管理等领域应用,以应用带动产业发展。

(3)重点举措

加快产业链延链补链。坚持承接前沿产业转移与改造本地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重点围绕智能终端、硅基OLED等重点产业,加快产业链图谱研究,编制产业链施工图,以强链延链补链为方向,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吸引产业链各环节企业落地,推进关联产业项目集聚发展。支持园区错位发展。科学合理优化电子信息制造业布局,支持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区等错位发展。其中,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主要发展智能终端、大数据、物联网产业;空港经济区主要发展硅基OLED、汽车电子产业;高新区、经开区主要发展智能终端、光电子等产业。以应用带动产业发展。在大数据、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支持企业投资新技术、新项目、新业态,全方位、多角度推动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引导企业开展云计算、大数据、VR/AR、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支持360度VR4K(超高清分辨率)景点直播、远程水质监测、AR人脸识别、无人机高清视频等示范应用创新,通过应用示范带动智能杆塔、物联网、虚拟现实等关联产业发展。

2. 生物医药

(1)思路目标

把握健康消费升级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加速壮大生物医药产业。充分挖掘医药资源优势,强化优质药材资源供给和就地转化,做优中药饮片、民族药等传统医药产业存量,做大新型疫苗、细胞治疗、生物制剂、工业大麻和健康产品等产业发展增量,支持生物技术药、化药(仿制药)、天然健康品与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发展,全力打造“中国健康之城”。力争到2025年生物医药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100亿元。

(2)重点方向

生物技术药。抢先布局生物药前沿领域,加快细菌疫苗、病毒疫苗、核酸疫苗、基因工程疫苗、多联多价疫苗等新型疫苗的开发,加强精准医学技术研究,推进白蛋白、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等需求量较大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开发各类抗体药物。加强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研究,支持免疫细胞治疗、3D(三维)生物打印再生医学等产品创新发展。

化药(仿制药)。抓住全球专利药专利保护期密集到期机遇,积极布局首仿药。鼓励企业针对重大疾病开展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适度发展高端化学原料药,重点突破国内短缺原料药品种研发,发展用于抗癌药物、激素药物等的高效原料药。推动“中间体+原料药+化学制剂”联合发展。

现代中药与天然健康品。推动中药产业转型壮大,发展精制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及深度开发产品,加强中药名方二次开发和经典民族药开发利用。依托全省三七、天麻等大品种以及薏仁、茯苓等药食同源中药材品种原料优势,开发具有抗氧化、减肥、增强免疫力、辅助改善记忆、养护皮肤等功能的系列保健食品、功能性饮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积极推动工业大麻向化妆品、食品、药品、新材料等领域延伸应用,打造全国第一、全球领先的工业大麻产业高地。

高端医疗器械。开发生产高端植介入产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培育医学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设备等高端医疗器械产业,丰富移动医疗设备、远程医疗设备等产品种类,开发智能灸疗仪、罐疗仪等中医特色诊疗设备,创新培育一批可穿戴健康智能设备。

(3)重点举措

搭建创新支撑平台。围绕天然药物筛选和成药性研究、药物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和药物中试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创新研发平台、临床试验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用好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中试生产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手性小分子药的制备及制剂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注射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的创新支撑体系,提升全市生物医药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强优质原料基地建设。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繁育、种植基地建设和产地初加工,建立昆明特色的高山优质中药材基地,打造中药材原材料“第一车间”,争创“云药之乡”,加快推进工业大麻、三七、灯盏花、滇重楼、石斛等优质健康原料种植规模化发展,推进一批中药材稀缺品种发展,保障生物医药产业优质健康原料供应。医药医疗医保联动发展。健全医药与医疗、医保联动发展机制,支持昆明细胞临床研究医院建设,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合作推广精准诊疗方案,探索创建由企业和医疗机构共建的临床试验基地和品牌应用推广示范基地,对于本地企业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或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新产品,优先列入昆明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纳入昆明市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基因检测技术和干细胞应用相关产业进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3. 新材料

(1)思路目标

主要聚焦有色金属新材料、稀贵金属新材料、电子新材料、化工及新能源电池材料4个领域,逐步实施重点领域的建链、补链、强链工程,不断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水平,培育一批产值超百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产值超五亿元的领军企业,建设一批规模大、链条长、拉动力强的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力争到2025年新材料产业工业总产值突破1200亿元。

(2)重点方向

有色金属材料方面,重点发展铝、铜、锡等新材料产业细分链条。稀贵金属新材料方面,大力发展合金功能材料、信息功能材料、高纯材料、前驱体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环保催化材料等产业,鼓励发展稀贵金属资源回收利用,将昆明打造为中国“铂都”。电子新材料方面,重点发展锗基半导体材料和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等产业。化工及新能源电池材料方面,重点谋划布局丙烯腈、顺酐、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PBS(聚丁二酸丁二醇酯)、EPS(聚苯乙烯泡沫)等材料;依托磷化工产业基础,联动发展新能源电池产业,完善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布局,初步构建起富有特色的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链。

(3)重点举措

实施材料强基强链工程。聚焦铜铝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半导体材料和绿色新能源材料等细分优势领域,梳理产业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开展补链强链,打造“水电铝—铝板带材和铝合金材料—超薄铝箔、汽车用铝合金材料等精深加工产品”、“阴极铜—铜箔和电工用铜线坯—高端电线电缆”、“贵金属化学与催化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贵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高纯材料为主的贵金属新材料制造—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贵金属供给服务”、“锗、铟、镓—光学材料、磷化铟、砷化镓—红外热电探测器及整机”、“磷酸铁—磷酸铁锂、六氟磷酸锂、石墨、铜箔、铝箔、隔膜—新能源电池”等一批特色产业链条。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工程。加快建立以龙头企业为引领的产学研联合体,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瓶颈;在稀贵金属、有色金属等领域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一批集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为一体的开放型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4. 先进装备制造

(1)思路目标

把握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机遇,发挥机床在先进装备制造中的工业母机作用,全面增强先进装备的自主可控能力、软硬一体能力、基础配套能力和服务增值能力,持续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做大做强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做精做优轨道交通装备、汽车配套装备两大优势特色装备,引培结合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力争到2025年先进装备制造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

(2)重点方向

智能制造装备。以智能制造装备带动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提高高端数控机床市场竞争力;加快自动化物流及其成套装备应用推广;提高工业控制系统、精密仪器、智能传感器等智能制造装备关键零部件配套能力。

新能源汽车。以纯电动汽车为主要发展方向,以纯电动新能源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等整车生产带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总成等核心零部件发展;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创新发展,开展氢燃料电池系统集成技术创新;前瞻布局无人驾驶、车联网等前沿领域。

轨道交通装备。发展大功率交流传动机车、客运电力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高端轨道交通装备,提高动力总成、电气控制、数据采集通信、设备运营维护管理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系统配套能力。

汽车配套装备。积极发展节油、可靠、高效的国六标准柴油发动机,鼓励开展商用车轻型汽油机、混合动力等创新产品研发,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大发动机前沿技术攻关,提高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水平。培育发展新能源装备、智能电网及配套设备、节能环保装备等。

新能源电池。发挥昆明市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围绕电芯、电池制造,发展“资源—材料—电芯—电池—应用—梯次综合利用”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实现全市电池产业“全链条、矩阵式、集群化”发展。

(3)重点举措

实施昆明智造赋能行动。聚焦医药、电子信息、汽车、化工、冶金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机器换人、设备换芯”,全面推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形成10—15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和平台服务商。加快龙头企业“领航补链”。发挥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特点,围绕装备龙头企业发展需求,重点突破高精度仪器仪表、控制器、智能传感器等核心零部件制造技术,引入一批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等配套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配套服务企业,构建由零部件配套、基础制造到整机成套装备的产业发展梯队。加快先进装备推广应用。促进先进装备技术与产品示范应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景区观光、公务车等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培育重点装备产品品牌。支持企业实施质量第一、品牌优先的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主导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装备产品,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面向南亚东南亚推动一批先进装备制造品牌产品“走出去”。明确新能源电池发展方向。在新能源电池领域,大力发展动力电池和消费电池产业,重点发展储能电池产业;在新能源电池材料领域,重点发展磷酸铁锂、磷酸锰锂、磷酸锰铁锂、三元(镍钴锰)等正极材料产业,加快布局生产石墨、氧化亚硅、电解液、隔膜、铜箔、铝箔等材料。充分利用锂、锰、镍、铜、硅、铝、磷、石墨等矿产资源,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关键基础原材料供应链稳定性。培育引进电池模组和电池包组装生产线,支持做大做强新能源电池终端产品。

(二)重塑传统产业新优势

推动化工、冶金、非烟轻工、烟草及配套产业四个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推进“互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标准化+”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融合应用,持续巩固传统产业的优势和市场份额,加快传统优势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中高端转型迈进。

1. 化工

(1)思路目标

以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为主线,重点打造石油化工、磷化工、钛化工为主体的化工产业集群,依托龙头企业加快化工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升高端化工产品规模和水平。力争到2025年化工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400亿元。

(2)重点方向

加快石化下游产业链延伸,打造以炼油及石化产品延伸加工为核心的石化产业园区,建设以有机原料、合成树脂、工程塑料、加工助剂、精细化工、特种橡胶、石油焦炭、沥青等为主的石化产业集群,建成全国重要的炼化一体化石油化工基地。加快磷化工转型升级,优化提升高浓度磷复肥等大宗磷复肥产品,推动传统磷化工向食品级、医药级、电子级精细磷化工转型,与新能源电池材料产业耦合发展。强化提升钛化工产业基础,推动高端钛白粉等产品向医药、食品等领域延伸。

(3)重点举措

加强化工行业准入与管理。严格落实化工行业管理标准和项目准入条件,支持企业主动化解过剩产能,加强和引导化工产业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向规范化和健康化发展。支持化工企业绿色技术改造。支持磷化工、石油化工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绿色生产工艺和装备,实施节能改造、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加强安全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做实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和底线。积极开展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隐患排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2. 冶金

(1)思路目标

深入挖掘和对接交通、房地产、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对冶金产品的需求,有效利用现有冶金资源和产能,提高冶金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提升冶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力争到2025年,冶金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600亿元。

(2)重点方向

铜铝合金产品。不断提高型材、板材、线材等铜铝产品品质,丰富电工用铜线坯、铸铜转子、运输用轻量化铝合金材料、铝合金护围板等深加工产品品种。稀贵金属和精深加工。提高超细锌粉、氧化锌粉等铅锌精深加工产品和金银贵金属精深加工占比,支持传统冶金与有色金属新材料的互动发展。黑色金属产品。做优不锈钢及其制品、矿用支护钢、轻轨、彩涂钢板、中厚板等钢材产品,鼓励研发高强度结构钢、高档工模具钢、高温高压锅炉钢、特种耐蚀钢等钢铁新品种,提高高端钢材产品占比,支撑本地新兴产业需求。

(3)重点举措

实施高端产品培育计划。发挥在全省范围内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要素相对密集优势,立足本市市场,依托省内市场,开拓省外及南亚东南亚周边市场,深入挖掘和对接交通、房地产、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对冶金产品的需求,研发生产一批适销对路的冶金中高端产品,加快推动冶金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武钢昆钢搬迁、中铜搬迁、滇金公司搬迁为契机,推动冶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绿色技改和循环化发展。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冶金企业实施绿色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示范、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加快构建高效节能低碳循环的绿色冶金制造体系。

3. 非烟轻工

(1)思路目标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主攻方向,加快结构调整,强化产业拓链补链强链,巩固提升优势产业链群,重点丰富和提高绿色食品、家具家居、包装印刷及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时尚服装和特色纺织产品的品类和品质,提高产品知名度,支持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优势突出的非烟轻工体系,为推动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力争到2025年非烟轻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800亿元。

(2)重点方向

绿色食品。打好“绿色食品牌”,以“突出特色、集约集聚、精深加工、绿色安全”为主攻方向,以“中国最优、世界一流”为目标,提高云菜、云果、云茶、云花、云肉等品质,着力培育食品工业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发展精深农副食品加工产品,打造高端特色乳制品、绿色方便休闲食品、饮料和酒、肉制品、功能保健食品五大优势产品系列,推动食品行业向精深加工发展。积极引进一批国内食品百强企业及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做大食品产业总部经济。

家具家居产品。突出基地建设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把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打造区域品牌等方面作为培育重点,推动木材加工及家具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升级,培育发展集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五金配件、物流销售于一体的家具家居产业。推动家具制造行业向绿色、环保、健康、精细、时尚、个性化方向发展,打造本地家具产业区域品牌。

包装印刷及纸制品。大力推动包装印刷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加强包装印刷与绿色食品、塑料制品、纸制品、化工品等产业链串联,大力发展以纸质包装、塑料包装、生物材料新型包装为重点的食品包装产业,推动食品包装向绿色环保、功能多样、安全可靠方向发展。打造“互联网+”包装印刷产业链,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数据驱动、众包设计、云制造等包装生产服务模式。

塑料制品业。充分利用中石油云南炼油基地及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强化塑料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发展。加快推进传统制品向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塑胶产品等方向调整转型,强化塑料制品加工与塑料机械设备及配套产业的上下游协同,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升中高端产品比重。优化调整以传统型、低端型的塑料薄膜、塑料管材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加快行业向现代化、绿色化发展,推动传统塑料制品转型升级。积极向高端塑料模具、塑料助剂、塑料机械、医用塑料、塑料托盘业等新兴领域发展。

工艺品制造。加强传统工艺品保护传承与提档升级,充分挖掘少数民族文化、有色金属、珠宝玉石、旅游等优势资源,发挥斑铜、斑锡、乌铜走银、民族刺绣、云子(围棋)等传统工艺品特色优势,加快推动工艺品产业从粗放型原料加工向现代型生产销售转型,提高昆明市工艺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端化水平。

特色纺织产品。坚持高端发展、终端延伸、集约集聚,着力优化产业布局、突出结构调整、加强平台建设、扩大招商引资,推动服装纺织行业整体升级,面向个性化、时尚化的消费趋势,围绕研发设计、品牌展示等产业链环节进行布局,进一步壮大全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

(3)重点举措

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行动。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突出、集群效应明显、产业生态完善的特色产业基地。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推进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园区产业集群建设,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实施创新驱动引领行动。大力引进和培育行业创意设计领军人才和专业机构,对标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标准,加快推动消费品工业创新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促进高新技术、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推动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开展品类品种品质提升专项行动。加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支持创新品种研发生产,引导非烟轻工企业拓展品类、丰富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加强重点龙头产品品牌建设。加大重点产品的品牌文化建设,形成一批高端消费产品品牌。加大新模式新业态培育。支持优势领军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展跨界合作,支持制造业企业引入新一代信息技术,向服务化制造、平台化经营和个性化服务方向转型,拓展移动电子商务、网络精准营销、在线定制、线上到线下等创新商业模式;鼓励食品、家具、服装等制造业与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等服务业融合发展。

4. 烟草及配套

(1)思路目标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消费需求和国家批准计划组织卷烟生产和供应,按品牌需求组织原辅材料生产和供应。促进卷烟产品结构调整,巩固中式卷烟原料核心地位。加快推动烟草龙头企业向数字化、绿色化、科技化发展转型,优化升级加工生产线等产业设备,打造现代化烟草配套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力争到2025年烟草及配套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600亿元。

(2)重点方向

烟草及烟叶产品。面向市场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重点推进卷烟产品结构调整,提升高端卷烟,巩固中端卷烟,支持发展冷温卷烟、无烟气烟草制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支持雪茄烟原料研发、试种与推广,力争雪茄烟原料国产化取得突破。建设核心烟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强化特色优质高端烟叶开发,加快烟叶生产方式转型升级,巩固提升云南烟叶主导引领地位。建设智慧烟草农业应用体系及服务平台,推动烟叶育种、种植、收购、调拨、复烤加工、物流、营销全过程数字化,打造烟叶生产智能化机械作业体系。

烟草配套产业。积极引导烟草配套产业向非烟市场拓展,支持市内烟机、滤嘴棒、卷烟纸等烟草配套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满足优势产品、创新品类和新型烟草制品发展需要的配套产品,重点发展铜版纸、白卡纸等卷烟用纸,新型烟用添加剂、天然香精香料和高速卷烟搭口胶等技术,加快发展发酵酶制剂、水松纸、丝束、醋酸纤维、香精香料、复合铝箔、油墨、烟用葡萄糖、BOPP(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为主的烟草配套系列产品,适度发展高环保的新型烟用添加剂、高速卷烟搭口胶,支持和扶持一批优秀包装印刷企业形成产业集中度高、具有自主科技技术成果的配套产业,尽快形成全省乃至全国性的烟草配套专业集团。

(3)重点举措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力。打造“产学研”三位一体、联运融合的现代烟草科技创新平台,构建形成以基础研究平台为支撑、技术研发平台为重点、成果转化平台为关键的梯次衔接创新平台格局,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新型烟草研发、卷烟升级等方面输出高质量科技创新成果。集成应用原材料、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科技资源,促进供需两端精准对接,创新链与产业链紧密融合,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强新品种选育、生物技术、特色烟叶开发、叶组配方、雪茄烟叶开发、新品卷烟、烟叶多用途利用等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烟草产品内在质量。

提升卷烟品牌竞争力。聚焦优化品牌结构,提高品牌集中度,做优“大重九”、做强“云烟”、做特“红河”,厘清各品牌战略重点和定位,完善品牌布局、品系布局和品类布局。带动品牌结构上移、形象升级,加强品牌管理和维护力度,实现品系、品类发展理念与品牌价值一脉相承。聚焦提高产品供给结构对消费升级和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适配性,稳步实施产品提质、提价、延伸品系,传统品类稳量提档,创新品类增量进位,推动规模品牌提结构、效益品牌上规模,合力驱动结构优化提升。不断提高品质升级、品类创新的系统性与前瞻性,准确把握常规、细支、中支等不同支型卷烟的感官特性,加强产品改造提升。支持烟草产业与文化创意、数字经济等新业态融合发展,培育具有时代特征、内涵丰富、鲜明特色的烟草文化。

四、 重塑新格局:优化工业空间布局

围绕以工业和信息化为主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为“园区”)加快完善全市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聚焦重点领域和环节,充分挖掘、发挥各个园区资源优势和特色。

(一)坚持功能导向,统筹三区工业发展

以各县(市)区功能定位为导向,以高质量发展理念、高标准责任要求统筹并优化全市工业布局,形成支撑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有机空间组合。

1. 产城互动—创新融合引领区

依托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等城市功能核心区,遵循工业布局由城区集中向郊区延伸和向以工业园区集聚分布的阶段性变化,发挥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等产业要素资源聚集优势,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为导向,推动产城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疏解调整和优化提升并重,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冶炼、非烟轻工等传统存量产业向主城区外转移,着力提升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推动工业向智能化、高端化、服务化、轻型化转型,引导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等现代都市型工业,培育平台经济、总部经济、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

2. 量质并举—先进制造承载区

依托安宁市、晋宁区、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等城市功能拓展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良性互动、协同发展,打造主城区工业疏解承接地和新增、新兴工业项目的重要承载区。发挥园区空间承载潜力大、产业发展基础好等优势,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水平,聚集各类产业要素,增强对工业项目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加快化工、冶金、非烟轻工、烟草及配套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形成有力支撑。

3. 绿色优先—生态工业转型区

依托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等城市生态涵养区产业载体,发挥生物多样性、重要植被类型集中分布的资源优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高水平生态涵养保护,突出资源型城市转型、生态涵养示范和绿色产业发展,构建以绿色食品加工、循环经济、绿色能源等为主体的生态友好型工业体系。

(二)突出园区引领,强化“两核一极多点”格局

加强对园区的统筹规划,全面深化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制度创新,充分发挥高新区、经开区全市工业的引领作用,夯实滇中新区工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各类园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两核一极多点”的总体格局。

1. “两核”—高新区和经开区

高新区。发挥全省创新要素密集、新兴产业聚集的优势,聚焦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汇聚功能,提高新材料等产业研发能力,积极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生产性服务业等创新业态,加快科技服务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打造工业科技创新驱动核,助推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经开区。发挥经开区在全省工业领域价值链处于相对高端、产业链较为完整、创新链协同较强的基础优势,聚焦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主要方向,积极布局工业大麻深加工等特色领域,巩固烟草及配套产业优势环节,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标杆培育新动能,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在重点领域实现集成应用与试点示范,打造云南省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区。

2. “一极”—滇中新区

用好滇中新区政策高地优势,以嵩明杨林经开区、空港经济区、安宁产业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为承载主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提高滇中新区产业综合承载能力,着力建设支撑昆明工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增长极。其中嵩明杨林经开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巩固发展以绿色食品、包装印刷及纸制品为主的非烟轻工传统优势产业;空港经济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含电子信息新材料)主导产业,积极培育生物医药等产业;安宁产业园区(安宁片区、晋宁片区、海口片区)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加快发展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冶金等产业。

3. “多点”—省级工业园区

服务全市现代工业体系,挖掘省级工业园区空间承载潜力,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水平,提高对工业项目的吸引力和承载力,立足园区产业发展基础和所在区域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各个省级园区产业方向。

五华产业园区以烟草及配套产业为主导产业,培育电子信息、非烟轻工等辅助产业;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以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培育生物医药等辅助产业;宜良产业园区中,宜良片区以新材料为主导,培育生物医药等辅助产业;石林片区以非烟轻工为主导,培育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辅助产业;呈贡产业园区以新材料产业为主导产业,培育非烟轻工等辅助产业;禄劝产业园区以非烟轻工为主导产业,培育先进装备等辅助产业;寻甸产业园区以非烟轻工为主导产业,培育先进装备、煤磷化工等辅助产业;富民产业园区以新材料为主导,培育先进装备制造、非烟轻工等辅助产业;东川产业园区以新材料为主导产业,培育冶金和非烟轻工等辅助产业。

(三)推动错位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充分依托和发挥各县(市)区、园区的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围绕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全产业链深化区域分工、强化区域合作、整合发展空间、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向集群化方向发展,形成园区之间、片区之间特色化、协同化发展格局。

1. 电子信息产业集群。以建设“智慧城市”市场需求为拉动,加快行业应用落地,增强高端要素集聚和引领功能,依托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五华产业园区、空港经济区、经开区、高新区等打造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2. 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挥昆明市对全省生物产业的整合能力,以高新区为带动,细化经开区、空港经济区、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宜良产业园区(石林片区)等园区在生物医药研发、制造、种植加工产业链环节的分工。

3. 新材料产业集群。以满足国家战略需要和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配套为目标,加快构建园区之间特色优势显著、协同配套完整的产业链布局体系,强化昆明高新区新材料研发能力,推动新材料产业在经开区、安宁产业园区(安宁片区)、空港经济区、宜良产业园区(宜良片区)、呈贡产业园区、富民产业园区、东川产业园区等集群发展。

4.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围绕研发、整机生产、关键零部件加工和系统集成服务等产业链环节,依托经开区、嵩明杨林经开区、安宁产业园区(海口片区、晋宁片区)等打造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5. 化工产业集群。严格把关生态环境容量指标限制,围绕磷化工、石油化工等领域,依托安宁产业园区(安宁片区、晋宁片区、海口片区)打造磷化工及下游产业、石油化工产业集群。鼓励寻甸产业园区、东川产业园区、禄劝产业园区、富民产业园区申报化工园区。

6. 冶金产业集群。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开采、冶炼压延、深度加工等产业链环节,依托宜良产业园区(宜良片区)、安宁产业园区(安宁片区)、呈贡产业园区等推进冶金产业链延伸。

7. 非烟轻工产业集群。发挥现有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区域旅游资源优势,依托嵩明杨林经开区、呈贡产业园区、五华产业园区、寻甸产业园区等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

8. 烟草及配套产业集群。围绕全市烟草及配套产业现有发展基础,聚焦卷烟生产,依托五华产业园区、经开区等打造烟草及配套产业集群。其中,五华产业园区重点开发生态安全型卷烟等新型产品;经开区重点发展烟草配套产业。

五、 探索新路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发挥区域要素资源优势,深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产业链现代化、创新主体升级、生产范式转型、产业载体提升、区域开放合作等重点工程,推动全市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产业基础再造工程

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以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为核心,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争取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落地布局,支撑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合作联合体,开展共性关键技术与工艺、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协同攻关。积极布局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行科技创新“揭榜挂帅”、“经费包干”制度,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揭榜项目,面向环保高效柴油机、先进光学仪器、新型高纯靶材、贵金属功能材料制备等重点领域,力争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和工艺装备。建立科技创新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支持工业强基成果示范应用和推广。

加快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以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培育的共性技术需求为导向,支持医药、化工、冶金、装备等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持续支持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加快现有平台开放共享,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小试中试、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等科技服务。加大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扶持力度,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以及各类创新型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围绕新兴产业搭建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将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突破和企业发展重大需求相结合,研究设立市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产业化应用为目标,对已经开展的基础性、技术性研究成果持续支持。聚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多元创新资源,联合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建设和共享一系列的小试中试基地,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落地实现产业化。

(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

加快产业链补链强链。梳理现有产业链条,聚焦新能源汽车、OLED显示屏、高值医疗耗材等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环节,着力补齐精密加工、基础材料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高精度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等核心零部件制造技术,提高智能机器人、高端医疗设备、纯电动汽车等整机生产能力。支持工业企业、高校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相互配套协作、上下游资源共享,通过产业配套、研发配套延伸壮大产业链。坚持产业集群化发展,制定鼓励园区产业发展布局导则,统筹推动全市工业产业差异、特色、协同、联动发展,坚决避免产业同质化和不良竞争,对创建成为省级、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给予奖励。

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以“招大商、招好商、精准招商”为目标,做好产业链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生物医药、先进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两图一表”(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发展路径图、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招商名录表),大力拓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会展招商等新渠道,力争引入3—5家世界500强龙头企业入驻,带动全市工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建立产业链“链长制”,围绕智能制造装备、电子信息制造、高端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对标先进地区制定“一链一策”产业链精准招商政策体系,以“建链、补链、强链”为重点,突出全产业链招商和集群式引进。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市)区协同的重大工业项目库,加大对重大项目落地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和协调推进力度。

(三)创新主体升级工程

壮大创新主体倍增发展。加快工业项目投产纳规,推动规下工业企业“小升规”,稳住存量规上工业企业“防退规”。通过“五个一批”—招商引资引进一批、产业聚集吸引一批、创新创业孵化一批、延长产业链带动一批、优惠政策扶持一批,全力培育市场主体,增强转型发展后劲。建立健全“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重点企业培育库,筛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帮扶、指导、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壮大,实现市场主体规模质量双提升、倍增发展。

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形成昆明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源”。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推动供应链整合和创新能力共享,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梯度成长和融通发展的格局。实施“十百千”行动,支持领军型工业企业抢占技术制高点、增强产业话语权、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力争培育十家百亿级标杆企业,引领和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在新兴产业领域培育一百家具有国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骨干企业,形成昆明工业产业转型发展的“顶梁柱”;引导中小微企业聚焦细分产业领域深耕细作,发挥产业链节点作用,支持一千家中小微工业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改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形成昆明工业大中小企业梯队良性循环发展格局。

开展质量品牌建设行动。鼓励企业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以品牌培育推动企业从“质量合格”向追求“用户满意”跃升。深入推进昆明质量品牌建设,实施工业质量品牌行动计划。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支持企业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实施质量攻关工程,围绕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产品与行业质量状况调查,对标先进品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质量短板补齐方案。积极利用“中国品牌日”、“全国品牌故事演讲大赛”等活动,提升重点产业和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加快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

(四)生产方式转型工程

支持智能制造赋能升级。坚持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加快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推动传统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升级,引入和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和平台服务商,建设智能制造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入车间、联设备”,加快“机器换人、设备换芯”进程,推动冶金、化工、装备和医药等重点行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创新产品智能化升级等。聚焦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落实“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引导一批中小微企业“上云上平台”。

鼓励服务制造融合转型。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遴选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和项目,加快向服务化制造、平台化经营和个性化服务方向转型。在高新区、经开区等基础较好的园区探索建设共享制造产业基地,聚焦先进装备、生物医药等细分领域率先建设一批共享制造工厂和平台,建立弹性匹配、动态共享机制,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提高全市工业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面向制造业全过程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供应企业。大力发展总集成总承包,鼓励工业企业由提供产品的传统设备供应商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商转变。

引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化解过剩产能,加强工业高能耗行业的节能审查、工业领域监测和节能监察。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鼓励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的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实施一批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持续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省级绿色低碳产业园区,培育创建一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国家级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培育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升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

(五)产业载体提升工程

推动滇中新区产业布局、招商引资、干部队伍建设“一盘棋”,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具有“新区特色”的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与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综保区“三区”联动、融合发展,深度参与国际国内产业分工。继续高水平、高标准推进滇中新区建设,加快重点片区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推动智慧新区、数字新区建设,促进新基建与产业发展、片区开发、新城建设融合一体发展,把滇中新区打造成为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样板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

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中。充分发挥园区产业载体核心功能,加大对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园区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集中成片开发,提前做好熟地收储和连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主动为优质企业、重大项目“留白”。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的发展思路,支持高新区、经开区、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五华产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园区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建设一批创新产业生态社区。强化并完善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等远郊园区基础设施,重点提高对外交通能力,完善园区周边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形成产业要素集聚和流动的有力支撑。有序引导园外工业项目和企业迁入园区,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和新办工业企业都要入园发展。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抢抓“新基建”的重要机遇,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引导昆明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每年围绕5G、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及物联网、新能源充电桩等新基建领域研究策划和遴选一批新基建重点项目,全面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及物联网基础设施,统筹部署“智慧+”基础设施,稳步推动轨道及航空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实现5G等信息网络全面覆盖,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与传统领域深入融合,完善新型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加快建成泛在感知、高速连接、协同计算、智能决策、绿色安全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六)区域开放合作工程

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融入国内大循环新格局,抓住新一轮产业梯度转移机遇,加大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经济圈等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产业转移。聚焦长江经济带、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展望京津冀,通过强化宏观指导、推进平台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产业转移、承接结对合作机制,推动共建产业合作园区。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转移对接计划,充分利用区位和多种资源优势,通过项目投资联动、共建园区、利益分享、市场开放等多种方式吸引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创新主体和创新成果落地昆明,引进一批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扩大国际开放合作交流。深化以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为重点的国际合作机制,以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订为契机,主动参与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以及中缅、中越、中老经济走廊建设,深化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推动区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产业对接、业态升级。聚焦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深入推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与空港经济区等产业协作,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支持区域跨境产能转型升级。依托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跨国技术转移机构,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辐射、转移和扩散。继续办好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国际经贸交流会,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产品研发等领域的合作,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影响力。

加快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发挥昆明和西双版纳“两地”、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明综保区、磨憨—磨丁合作区“四区”叠加的优势,重点在产业培育、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科技研发等方面与东南亚国家开展合作。积极谋划磨憨—磨丁合作区建设和产业发展,适度超前建设电力、燃气、供水、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产业发展要求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升产业承载力。依托中老铁路开通机遇,发挥口岸贸易便利化优势,推动铁路沿线资源开发利用,建设沿线经济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打造“一带一路”上的战略支点和面向中南半岛的重要开放门户。

六、 加强新保障:政策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角色,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统一组织领导。提高对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视程度,健全完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落地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县(市)区、园区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推动重大项目尽快招引落地、建成投产,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公正监管、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打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建立并完善民营企业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帮扶和支持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探索设立“企业管家”和“项目管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登记造册,实施专人负责、专件办理、全程服务。找准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痛点、堵点,综合运用政策工具与市场化手段进行精准帮扶。坚持放管结合,积极探索“沙盒监管”等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

推动项目高效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一次不用跑”和“最多跑一次”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信息技术”,推动政务流程再造、政府管理体制变革。依托“智慧昆明”城市综合管理运营平台,建立集办公、审批、对外服务、监察、信息公开等于一体的全市统一智慧政务平台,实现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学习先进地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经验,探索投资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要素保障

形成省市协同合力。建立健全省市协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主动对接省级产业主管部门,争取驻昆单位、驻昆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争取云南省各类产业资源向昆明倾斜,通过省市合力推动一批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创新平台落地发展。争取省级政府采购对昆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支持,争取新型疫苗、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儿童专用药优先审评审批,解决干细胞和再生医学产品和技术等前沿生命科学试验的突破性政策需求,争取国家工业大麻产品开发应用试点。

加大多元资金支持。加大市级工业发展引导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升规培育奖励、新兴产业奖励、传统产业技改补助等政策,做好政策兑现,积极争取各类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业产业化项目库,积极向“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质标的企业和项目,对优质标的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通过以投带引,借助资本运作力量加快推进昆明新兴产业聚集和发展。积极培育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新兴金融产业,助力工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银企合作、银园合作,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多措并举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园区融资模式创新,运用股权、债券、资产证券等新型融资工具,引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推动企业降本减负。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100%、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及中小微企业减税缓税政策,持续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着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创新性供地方式,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探索土地价格补偿及减免,落实省级重大转型升级工业项目差别化土地出让管理政策。落实铁路运价下浮优惠、货运车辆通行费率优惠、物流专项补助等政策,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研究制定进一步下调职工医保单位平均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等相关政策。

完善创新人才支撑。建立健全“以产引才、以才促产、产才融合”新机制,构建从创新链到人才链的人才引培模式。依托春城计划,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创业支持、特设岗位、基金扶持、科研经费、成果转化、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落实全市高端人才引进政策;新增一批国家级重点学科、博士点、博士后工作站;围绕重大项目实施、重点园区建设,重点引进两院院士等科技领军人才、高科技创业团队、中高端科研骨干人员,吸引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来昆明创新创业。完善订单式培养和联合培养体系,鼓励园区、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基地,打造高技能产业人才队伍。

(三)抓好规划落地实施,确保规划成效

加强规划监管机制。研究建立产业发展准入机制。探索建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有序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未来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或退出。强化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监督,保障规划顺利落实。

细化规划落地工作。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编制工业重点领域的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作为本规划的配套支撑,细化年度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明确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对规划总体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及重点项目等进行调整,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强化正向激励。坚持“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发展导向,深入开展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开展“当好排头兵”大讨论大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园区积极性,对上一年度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园区,在专项资金及要素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加强宣传和氛围营造,开展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说明

本说明主要分析《昆明市“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发布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指导昆明市“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对策和预防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推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一、 《规划》协调性分析

(一)与国民经济规划的协调性。《规划》符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年远景目标纲要》、《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发展目标与云南省、昆明市区域发展、经济转型和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相符。

(二)与主体功能区划的协调性。《规划》涉及的开发区均位于《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重点开发区域,产业定位和布局符合《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协调性。《规划》涉及的开发区属于《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规划》中的昆明、玉溪高原湖盆城镇生态功能区,产业定位和布局符合《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规划实施不会对农产品生态功能区、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农业与集镇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和城市群生态功能区产生大的影响。《昆明市生态功能区划》对开发区的整体布局无重大制约,空港经济区和经开区位于滇池面山水源涵养区,产业发展的同时需考虑区域水土流失和水源涵养功能。《规划》通过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和绿地规划,可实现与《昆明市生态功能区划》的协调发展。

(四)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协调性。《规划》涉及的高新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呈贡产业园区(七甸片区)、五华产业园区、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位于滇池流域,三级保护区内需严格环境准入。《规划》通过环境准入控制,建设项目布局避让滇池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禁止引入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可实现与滇池保护要求的协调发展。

(五)与《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的协调性。《规划》涉及的空港经济区的北排水分区、寻甸产业园区(金所片区及羊街片区)、嵩明杨林经开区、东川产业园区天生桥共建产业园位于牛栏江流域,涉及《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环境保护规划》(2009—2030)中的重点污染控制区及水源涵养区。《规划》通过开发区公共保障措施落实及环境准入控制,加快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做到废水“零排放”,可实现与牛栏江流域保护区的协调发展。

(六)与《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的协调性。《规划》涉及的呈贡产业园区(汤池片区)、高新区东区部分位于阳宗海三级保护区内。《规划》通过严格环境准入控制,禁止引入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可实现与阳宗海保护要求的协调发展。

(七)与环境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协调性。《规划》布局的各开发区均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特殊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生态敏感区。

二、 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

昆明市自然资源丰富,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环境容量分布不均,但在优先保障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土地资源可以支撑规划的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需分区考虑产业布局,严格总量控制。从总体上看,昆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可保障本规划的实施。

(一)大气环境容量。近3年,昆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根据大气环境容量估算,在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满足各行业减排目标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昆明市大气环境容量总体上可支撑《规划》预期的发展。《规划》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分布不均的特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布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两高”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可确保大气环境容量支撑区域发展。

(二)水环境容量。《规划》通过实施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园区层面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措施,水环境容量可支撑发展需要。

(三)土地承载力。昆明市整体开发强度高,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有限,《规划》通过集约土地资源,优先保障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土地资源可以支撑发展需要。

(四)环境风险管控。《规划》通过合理布局环境风险物质使用及储存量较大的化工、冶金行业,保持与周边环境敏感受体的防护距离,可实现环境风险管控。

三、 《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化工、冶金、非烟轻工、烟草及配套产业,会对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规划》通过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可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减轻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实现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一)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生产设备噪声、运输交通噪声将对声环境质量产生影响。《规划》提出:一是合理产业园区布局,引导企业集聚发展。二是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淘汰低效设备,减少噪声污染源。三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节能降噪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落实以上举措,将有效降低《规划》对声环境的影响。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有可能增加,存在加重大气污染的可能。《规划》提出:一是严格把关生态环境容量指标限制;二是加快磷化工转型升级,推动传统磷化工向食品级、医药级、电子级精细磷化工转型,支持化工企业绿色技术改造;三是严格控制冶金行业新增产能,推动冶金产业转型升级,以武钢昆钢搬迁、中铜搬迁、滇金公司搬迁为契机,推动冶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高效节能低碳循环的绿色冶金制造体系。通过落实以上举措,将有效降低产业发展对区域的环境影响。

(三)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各产业园区的水资源消耗量和废水产生量将有可能增加,存在加重当地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情况的可能。《规划》提出:一是严格把关生态环境容量指标限制;二是积极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化解过剩产能,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三是以示范试点和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推动工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推动化工、冶金、烟草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工业绿色化改造项目;四是加大对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园区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落实以上举措,不会对区域的水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四)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存在对各地区生态系统、景观格局造成影响的可能。《规划》提出:一是依托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等城市生态涵养区产业载体,发挥生物多样性、重要植被类型集中分布的资源优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培育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通过以上举措,将不会对区域生态系统质量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四、 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化解过剩产能,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

(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控制冶金行业新增产能,推动冶金产业、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高效节能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三)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类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两高”项目区域削减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网络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五)推动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园区中水回用率,削减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六)强化环境管理和风险预防。强化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预警管控,制定园区层面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及应急物资。

总体上看,《规划》与《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发展理念、思路目标相协调,并基于现有优势产业提质增效,构建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为工业经济增长新引擎,化工、冶金、非烟轻工、烟草及配套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增效的现代化工业体系,整体产业布局合理。在各项控制减缓措施、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条件下,昆明市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力总体能够支撑规划的实施。

 标签: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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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规范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单位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应急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1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7-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总体要求

深圳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六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二部分)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八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三部分)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六类)

1.非煤矿山企业;

2.金属冶炼企业;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

4.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必备条件。熟悉所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工作特点,或者具备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利害关系。

2.人数条件。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中型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3.资质条件。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三)评审流程和组织方式

1.评审准备。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并在评审前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等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审的专家。

2.要素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通知明确的评审要点,判断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填写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实地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核对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内容是否属实。专家应将核查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指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内容。现场核查的情况应在评审书面纪要中体现。

4.会议评审。评审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人在会上应当对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应急资源调查情况、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书面的评审纪要,并由参会者签名确认。

5.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结论“不通过”的,经修订完善后应当组织相同的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直至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

6.印发公布。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且后续完善工作完成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还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注重以下几个要点:

1.完整性。具备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中明确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2.合理性。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实际相适应。

3.针对性。应急响应和处置的程序及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紧密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

4.可行性。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与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相适应,并切实可行。

5.衔接性。与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评审文件归档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评审资料进行留存,专项归档,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每页应有评审专家签名)。

2.评审书面会议纪要(含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资料)。

3.专家现场核查照片和评审会议照片。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八类)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4.非煤矿山企业;

5.金属冶炼企业;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7.建筑施工企业;

8.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

(二)备案受理单位

1.应急管理部门。

(1)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城市燃气,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商贸行业(含商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企业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3)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4)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5)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部门负责协调省政务数据服务部门,为负有应急预案备案职责的市级部门在省政务服务网开通账号并指导开展电子证照相关业务。

(三)备案申报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本通知所列的应评审的六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危害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风险的类别及风险等级,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的措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计划建议。

(2)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功能完善程度、受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影响程度,单位外部(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应急资源需求单位内外部应急资源差距分析,应急资源补充建议。

(四)备案登记

1.备案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核对。备案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并应及时补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备案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相关备案受理单位申报备案完成后,应将应急预案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还应将应急预案抄送所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抄送所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五)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上述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本市行政机关受理业务范围的;

2.电子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3.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材料缺项、缺页、缺少签字盖章的;

4.评审书面纪要中的评审结论“不通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识的。

特此通知。

附件:   名词解释.docx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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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津污防攻坚指〔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11-11 生效日期 2022-11-11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

2022年11月9日

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为目标导向,以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主线,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重点,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完善现代化大都市治理体系,推动天津市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天津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与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相关规划有机结合,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京津冀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以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战略部署下,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形成“津城”“滨城”双城协同发展格局,探索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绿色高地。

坚持目标指引、系统施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精准识别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系统施治,持续提升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优化完善固体废物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四大体系,为“无废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鼓励各区主动创新、先行先试,积累好经验和好做法,探索形成良性可持续发展模式。

坚持党政主导、多元共治。建立市级统筹、区级落实的“无废城市”建设领导机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压紧压实,为协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供保证。大力宣传“无废城市”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环保“领跑者”、绿色工厂等骨干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以及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目标

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步下降,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形成,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四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着,“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城市固体废物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25年,主城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推进创建不少于100个“无废细胞”,全域“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1.严格项目准入,提高利用效率。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时应征询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批准。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集体审议会制度。严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关口,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环评文件中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严格审查。严格依照相关技术规范核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监管,积极开展技术复核,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鼓励企业自行建设配套利用处置设施。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天津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规定,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规范处置利用,提升工艺水平。严格落实市人大固体法执法检查整改要求,为天津市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过剩局面,严防形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洼地。继续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利用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工作,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无废”试点创建工作,鼓励开展危险废物低碳、零碳、负碳处置技术研发,控制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碳排放量,降低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比例。加强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优势互补。开展天津市中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评估工作,提升收集单位运营水平,健全危险废物收运网络体系。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筑牢医疗废物处置屏障,提升医疗废物收运效率,鼓励研制医疗废物就地减容安全化技术及装备,推广医学检测医疗废物收集经验,优化各区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库布局,保障“十四五”时期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执法监管,完善应急体系。完善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5G+等先进技术,逐步推广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自建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全过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就近转移原则,严把跨省转移审核关,切实防范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绩效评估及退出机制,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严打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托天津市危险废物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和检测机构等,建立完备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健全分级分类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进一步提升天津市危险废物环境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 危险废物“无废”行动
开展危险废物大数据应用基础研究。基于现有的数据资源和信息化基础平台,开展天津市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排污全过程分析,结合危险废物重点行业转移、利用、处置数据分析,研究建立天津市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大数据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严格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等要求完善具体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做好医疗废物分类登记工作。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二)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压力

1.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以“三线一单”为抓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智能科技产业为引领,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为重点,以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为支撑,推动冶金、轻纺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明确工业领域低碳转型路径和重点任务,推动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打造一批国家级绿色低碳高水平示范园区、污染物和碳“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源头减量,夯实绿色制造能力。分期分批推进“双超”“双有”“超能耗限额”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整体审核模式试点。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开发一批绿色产品,建设一批绿色工厂,培育一批绿色园区,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到2025年,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达到300家以上。推动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节能低碳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内、企业间和产业间物料循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支持研发、推广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聚焦重点行业,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可追溯、可查询。统筹市域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跨区域合作,共享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铁路、海运能力,推动固体废物跨区域输送,培育综合利用产品区域联动市场。鼓励冶金、建材等企业利用现有冶金窑炉、水泥窑协同处置化工等行业的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对工业生产原(燃)料的补充和替代作用。加大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力度,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全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统筹融合,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试点建设,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合作,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废钢、废塑料、废纸、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鼓励探索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固废高效回收利用模式,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再制造。(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工业固废“无废”行动
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提质增效行动。以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降低固体废物生产强度。鼓励固体废物规模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积极打造工业企业自循环-工业园区循环-区域循环利用的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资源循环利用装备技术突破,加快研发以废弃聚氨酯材料为代表的塑料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技术与装备,以及废旧纺织品、废脱硝催化剂、废旧动力电池、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资源化、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提升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1.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农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引导、支持和鼓励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探索建立种养加销一体、农林牧渔结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优化种植业生产布局,适度扩大“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和生产规模,推动标准化农田建设。严格依法依规落实限养区、禁养区管理要求,坚持规模化推进、标准化提升的原则,高质量完成国家下达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任务。发展绿色渔业,推进标准化池塘建设,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新模式。加强西青区、武清区等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提高农业固体废物利用能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涉农区因地制宜开展秸秆“五化”利用,确保天津市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推进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完善各涉农区农膜回收网点设置,到2025年,全市农膜回收率不低于85%。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探索建立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 农业废物“无废”行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坚持就地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推进秸秆粉碎还田、饲料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升作业质量,保护耕地生产能力。(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畜禽粪污资源化无害化行动。推广应用种养结合还田利用、有机肥加工、固体粪便堆肥、牛粪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和措施。推动蓟州、静海、武清、滨海新区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环城四区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体系。(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源头减量,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强化日常收运管理,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科学选址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创建,到2023年底,全市示范街镇比例达到60%;到2024年底,全市各街镇均达到示范街镇标准;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成效进一步巩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快递企业绿色采购制度,通过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产品使用比例每年提升10%。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现状监测调查。(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合理布局,加快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完善可回收物收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鼓励通过固定回收、流动回收、智能回收等多元化方式,提高可回收物回收水平。推动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优化现有布局,保障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台账管理,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再生资源信息平台,实现再生资源企业、城市环卫、社区居民等各主体间的数据连接。鼓励开展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二手商品在线交易体系。鼓励社区、学校、商业中心等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闲置物品的交易和流通。(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补齐短板,推动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既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推动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滨海新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处理能力可满足全市厨余垃圾处理需求。做好园林垃圾收集,及时规范清运处置,禁止焚烧枯枝落叶。推动规划建设区域大件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示范项目,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处理体系。持续保持全市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实施关停生活垃圾填埋场环保改造工程,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逐步进行封场和生态修复,持续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管理,妥善解决渗滤液问题,杜绝污水外排污染。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处置模式,推动污泥资源化利用,探索将部分燃煤电厂、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生活垃圾“无废”行动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对老旧、破损、脏污、标志标识不规范的容器、桶站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满足分类投放需求。坚持简易、实用、便民的原则,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站)升级改造,优先对基础差、年限久、投诉多的点位进行规范设置,鼓励设置垃圾分类智能化设备。(市城市管理委牵头负责)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加强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与清运单位之间的无缝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运距合理、布局均衡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垃圾转运站,提高分类转运效率。对既有各类垃圾转运站逐步进行提升改造,更新设备,提标站房,加强监管。(市城市管理委牵头负责)
推动快递包装源头减量。全面梳理天津市快递包装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全链条发展现状,分析研究突出问题,搭建上下游企业沟通渠道,组织召开快递包装绿色产品研发推介会、供需对接会,加快建立天津市快递包装绿色产业联盟,推动快递绿色包装产品规模化应用,完善快递企业绿色采购制度。(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到2023年底,全市各区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立1个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衔接网点),采取固定加流动、智能回收箱等方式,建立符合区域实际的两网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水平。(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1.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推动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2022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80%,到2025年,达到100%。深入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持续扩大星级绿色建筑规模,鼓励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在中新天津生态城、南站商务区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原有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建设,新建1~2个绿色生态城区,引导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范化发展。完善推广应用机制,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规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2.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发展。优先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推行标准化设计,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逐步提高标准化程度。稳步提高装配化装修比例,鼓励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化装修,引导商品住房项目采用菜单化装配化装修。加强建设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研发、运维、培训等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健全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保障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3.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研究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建筑建造行业推动建筑垃圾“原地再生+异地处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多渠道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大量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积极推动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推动环城四区、新五区、滨海新区等区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逐步消除临时堆放点位,实现临时堆放点全市域清零。(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5 建筑垃圾“无废”行动
持续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持续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东丽湖、于家堡金融商务区、塘沽南部生态新城等已获批的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细化规划和具体措施,实现既定目标。重点推进中德生态城、天津南站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并积极申请绿色生态城区标识。着力培育在绿色交通、能源与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极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城区。到2025年,建设1~2个绿色生态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推进天津宝坻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及相关配套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年处置建筑废弃物约100万吨,推进静海区建筑垃圾制再生骨料配套装配式建筑部件项目建设,年处理100万吨,通过破碎、磁选、筛分后分出不同粒级、不同品质的再生骨料供给后续再生建材制品生产线。(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全力打造天津特色“无废城市”

1.推动京津冀“无废城市”协同建设。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主动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主动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加快构建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汽车制造等重点产业链,促进相关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京津冀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和运输结构,逐步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推动建立固体废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区域联动、联合防治、应急协作、执法协同等机制,定期交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在区域固废资源化领域,推动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制定京津冀区域协同的绿色标准,促进区域绿色低碳协同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提升中新天津生态城“无废城市”建设品质。全力实施“生态城市升级版”和“智慧城市创新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中新生态城“无废城市”建设,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建立“以人为本、兼顾节能环保”的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模式,扩大零能耗建筑技术的应用规模。发挥数智效能,持续推动固体废物智慧化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全场景、全品类覆盖,实现与智慧信用评价体系的有效融合,为“城市大脑”综合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数据支撑。加速推进“无废城市”展示基地建设,打造国际“无废城市”交流展示窗口,提升天津的国际影响力。(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负责)

3.推动子牙经开区再生资源全产业链条建设。围绕园区内废旧机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5条再生资源产业链,补齐上下游链条,形成基本闭环。引导再生资源企业与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企业等共建回收利用体系,拓宽回收渠道。加大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提高行业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拆解产物资源化利用,补齐精深加工环节链条短板。推进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资源公共交易平台建设,破除交易壁垒。到2025年,基本形成循环经济全产业链和交易服务体系,打造落实“双碳”战略部署的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6 子牙经开区“无废”行动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强化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天津市废旧物资循环体系试点中的定位,运用新技术、新方式,推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企业依托销售服务网络,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再生资源产业聚焦发展。开展再生资源建设,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围绕打通园区5条再生资源产业链,建设绿色降碳示范项目。支持推动建设新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扩能及拆解产物深加工生产线、新增废旧新能源汽车拆解生产线,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聚焦发展。(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进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资源公共交易平台建设,增强规范管理、数据分析、优化服务的能力,服务京津冀区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废钢、废纸、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动力电池等回收交易活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多点打造“无废细胞”,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大力倡导“无废”理念,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全方位“无废城市”宣传教育,营造全市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结合“光盘行动”、生活垃圾分类、塑料污染治理等,研究制定长效机制,有序推进无废机关、无废社区、无废学校、无废商场、无废快递、无废餐馆、无废酒店、无废景区、无废医院、无废企业、无废集团等建设,到2025年“无废细胞”建设覆盖全市,发挥“无废细胞”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域“无废城市”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1.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推动天津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进程,持续完善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相关管理政策措施,深化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同增效的管理体制机制,相关部门联动推进各项工作,有效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建立部门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再生资源等统计范围、口径、分类和方法。实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提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透明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体系。持续推动天津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创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电子废物资源化、有机废弃物资源化等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废旧金属、废塑料、退役动力电池等产品智能分选与高值利用、固体废物精细拆解与清洁再生等产业化关键技术,推动废物资源化技术工程示范及产业化,推动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固体废物先进示范工程项目,探索一体化协同治理解决方案。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相关标准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支持力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差别化收费制度。积极谋划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项目。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和商业模式探索。(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融合多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数据,构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一张网”,打造固体废物高效监管模式,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将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依规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各区、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体废物相关管理培训,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天津海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工作举措。主城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科学编制区级“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同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部。其余各区制定“无废细胞”建设实施方案,于2022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组织开展建设。各区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有力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调配技术力量,建立“无废城市”建设专家库和技术帮扶组,为各区提供技术指导。

(三)开展评估总结。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各区政府对本地区“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形成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各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年度重点任务责任清单,切实强化监管。

(二)抓好工作落实。制定“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各区相关部门持续高效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明显的区域,在安排相关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三)加大政策引导。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统筹运用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和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无废城市”建设,优先保障区域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服务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采取揭榜挂帅、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与产废、利废和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企业衔接,加大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研发,推动提升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能力。

(五)抓好宣传引导。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宣传,用好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环境教育基地等各类阵地平台,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作用,结合“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宣传“无废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基本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节能环保意识,促进行为节能,形成社会共识。

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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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现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发布单位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布文号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1-30 生效日期 2022-01-3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1月28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

注:本实施标准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林业园林规字〔2018〕1号)同时适用。

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分档

适用情形

1

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较轻

非法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较轻

非法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罚款

 

一般

非法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四倍罚款

较重

非法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五倍罚款

3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罚款

 

一般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倍罚款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罚款

4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罚款

 

一般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罚款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罚款

5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轻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罚款

 

一般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罚款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罚款

6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7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至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8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9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至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标签: 行政处罚 标准 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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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落实总局防范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精神,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2〕479号
发布日期 2022-11-18 生效日期 2022-12-1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7-12-17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法规处、食品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

为落实总局防范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精神,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经2022 年11月16日省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4〔2022〕12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执行。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

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进行的核查处置。

第二章企业自查

第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

(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二)企业对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企业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的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定期开展自查,每年自查应不少于1次。自查工作可结合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

生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及高风险类别食品的企业,每年自查应不少于2次。

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更、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季节性生产前,企业应开展自查;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亦应开展自查。

第六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三章自查问题报告

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日期、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

第九条 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

(一)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二)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第四章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现企业报告的问题存在明显问题、漏洞,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在食品安全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企业被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风险隐患核查参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三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

第十五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七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并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

2.《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

3.《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

附表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自查日期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内容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是否合规 自查不符合项情况说明
1.食品生产企业资质 1.1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是否有效。 □是□否  
1.2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是□否  
2.生产环境条件 2.1 厂区、车间卫生是否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是□否  
2.2 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是□否  
2.3 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是否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是□否  
2.4 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是□否  
2.5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是□否  
2.6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标识清晰,并进行有效防护。 □是□否  
2.7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是否有明显标示,是否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是否有使用记录。 □是□否  
2.8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是□否  
2.9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是□否  
2.1 是否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是否无虫害迹象。 □是□否  
2.1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是否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是否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是□否  
3.进货查验 3.1 供货者资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是否完整有效,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有检验记录。 □是□否  
3.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是□否  
3.3 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是□否  
4.生产 4.1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过程控制 4.2 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是□否  
  4.3 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是□否  
  4.4 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是□否  
  4.5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痰男率称吩戏段凇 □是□否  
  4.6 是否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是否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是□否  
  4.7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是□否  
  4.8 是否对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 □是□否  
  4.9 生产现场人流、物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是□否  
  4.1 是否存在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是□否  
  4.11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是□否  
  4.12 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是□否  
  4.13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是否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是□否  
  4.14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 □是□否  
5.委托生产 5.1 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是□否  
5.2 是否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并约定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是□否  
5.3 是否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是□否  
5.4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是否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是□否  
6.产品检验结果 6.1 企业自检的,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或校准。 □是□否  
6.2 不能自检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是□否  
6.3 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是否按照最新版本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是□否  
6.4 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是□否  
6.5 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是□否  
7.贮存及交付控制 7.1 原辅料的贮存是否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7.2 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且专人管理。 □是□否  
7.3 不合格品是否在划定区域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是□否  
7.4 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是□否  
7.5 仓库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7.6 是否有出厂记录,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8.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8.1 是否建立和保存了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是否与记录一致。 □是□否  
8.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召回和处理情况是否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否  
8.3 是否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 □是□否  
8.4 是否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是否存在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的情况。 □是□否  
9.标签和说明书 9.1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是否完整、真实。。 □是□否  
9.2 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是□否  
9.3 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是否按规定标示。 □是□否  
9.4 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是□否  
9.5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保健功能。 □是□否  
10食品安全自查 10.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是□否  
10.2 是否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否  
11.从业人员管理 11.1 是否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  
11.2 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是否存在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现象。 □是□否  
11.3 是否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是□否  
11.4 企业负责人是否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有相关记录。 □是□否  
11.5 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健康证明,并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11.6 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是否有相关培训记录。 □是□否  
12.记录与追溯 12.1 是否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是□否  
12.2 是否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是□否  
12.3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是否保持一致。 □是□否  
1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3.1 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是□否  
13.2 是否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是□否  
13.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是否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否  
14.其他事项 14.1 是否完成企业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 □是□否  
14.2 是否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是□否  
其他问题 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的情况:
(一)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中的风险点:
(二)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体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
(三)属于 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
自查结论  
整改情况  
自查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2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问题发现日期   问题报告日期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
序号 报告事项 具体内容 已采取的措施 请示解决事项
         
         
         
         
         
         
本企业承诺报送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和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问题发现日期   问题报告日期        
核查日期        
核查问题      
       
       
       
核查结果 □问题属实□未影响食品安全□影响食品安全      
结果处理 □□通过 □责令整改 □调查处理      
说明:(可附页)      
被核查 □无异议      
企业意见 □有异议(请注明问题并另附书面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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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10-31 生效日期 2022-11-1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7-11-14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后,可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除第十五规定的情形外,住所包括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场所作为住所。

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实体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

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征用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或者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的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对住所禁设区域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发布。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市场主体住所禁设区域,并由市场主体承诺不以住所禁设区域作为住所使用。

第七条  住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第八条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或情形外,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可选择自行申报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相关材料,提交《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即可办理住所登记。

《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内容应包括:

(一)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信息符合本规定的承诺;

(六)一照多址及一址多照的申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除按本条规定进行申报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住所信息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市场主体或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

(二)拟申请从事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电影院,鲜肉、水产品批发,鲜肉、水产品零售,住宿服务,经营民宿,餐饮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冶炼,金属铸造,电镀加工,面料印染加工,皮革鞣制加工,纸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农药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经营营业性射击场所,射击竞技运动体育运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医疗器械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危险废物经营,成品油仓储,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经营活动的;

(三)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四)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以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  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商务代理且没有实体店铺的市场主体,可以园区(单位)内负责园区(单位)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托管公司的住所作为“虚拟住所”登记。以托管公司住所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托管公司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在登记的住所以外江门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一照多址”,并及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推送信息实施监管。

在经营场所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列明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可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实行“一址多照”。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的集群登记市场主体除外。

对于面积较大的商务楼宇或办公场所分隔出的多个独立空间,每个独立空间编制不同编号对外出租的,该独立空间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一址多照”。

第三章   住改商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承诺住宅在不更改房屋结构及影响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二)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棋牌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电影院,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废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以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详细地址、拟开展的经营范围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能作为住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须对完成前述事项作出承诺。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或《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外,还应当提交《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内容应包括: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

(三)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四)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包括知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通过逐户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承诺不从事涉及住所禁设区域目录的经营事项;

(五)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使用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信息进行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示的市场主体住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产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承诺以禁设区域作为住所的,由禁设区域的许可监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将市场主体住所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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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是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攻坚期。这也为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妇女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推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22〕24号
发布日期 2022-11-11 生效日期 2022-11-11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山西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山西奋力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山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妇女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管理妇女发展事务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扎实推进《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女性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受教育程度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平等就业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当前,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妇女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实现妇女对美好生活日益广泛的需求更加需要持续发力。如:妇幼健康的资源配置仍需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尚需持续优化,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和程度有待继续提升,促进家庭生育的政策和社会支持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等。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高质量全面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是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攻坚期。这也为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妇女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推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权益,促进妇女走在治晋兴晋强晋的时代前列,推进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妇女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在山西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进一步融入性别视角,妇女的全面发展水平与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家庭建设的环境进一步优化,综合素质能力进一步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区域、城乡和不同妇女群体发展的差距明显缩小。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1岁;妇女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显著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5/10万以内,城乡差距缩小。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进一步提升。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能力逐步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

5.有效控制妇女艾滋病与性病感染,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5%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意识提升。妇女焦虑症、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普及健康知识,妇女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高。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9.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持续加强,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10.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持续增加,体育人口占比达到50%以上。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以上的比例达到90%。

策略措施:

1.完善促进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实施“健康山西行动”和“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健康事业的投入。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满足包括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女医务工作者在内的重点人群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市、县均要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3.不断完善妇女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和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推进婚前、孕前、孕期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促进优生优育。完善医疗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为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

5.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和能力,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完善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探索推行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落实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定期进行女职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保障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的经费投入,提高人群筛查率特别是35-45岁女性宫颈癌人群筛查率。加强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持续实施低收入妇女群体宫颈癌和乳腺癌病患救助项目。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面向学生开展生殖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男女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促进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提高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的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促进健康孕育、优生优育。开展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降低人工流产率。加强对女性卫生用品的质量监管。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与性病传播。加大艾滋病、性病防控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特别是流动和脱贫地区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多形式多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服务。全面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和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比例。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和更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有效开展妇女产后抑郁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诊疗、咨询和社会工作等服务。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知识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深入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进行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个性化的营养健康信息和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营养监测和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1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推动实现每个乡镇办好一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达标率。在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建设、深化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中,促进更多的县(市、区)成为省级示范县、国家级示范县。

12.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和科学健身指导,弘扬全民健身文化,提高妇女体育锻炼意识,培养运动习惯。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入各类健身组织。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活动。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实施科技兴医创新计划,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妇女健康信息服务、智慧医疗服务、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妇女专科与综合医院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观引领,引导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性别平等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规划、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3.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净入学率均保持在99.95%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适当提高高中阶段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

6.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7.促进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规划周期内从业女性职业技能培训参与率达到80%。

8.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女性科技人才数量不断增多。

9.城乡女性科学素养达标率不断提高,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10.基本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劳动年龄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6年。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领妇女,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促进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强化各级各类师资培训的性别平等培训内容。提高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决策与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落实实施国家性别平等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开发性别平等教育教学大纲,加强专题师资培训。通过开设性别平等主题课、融合课和实践课,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完善落实控辍保学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女童辍学问题。保障困境女童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特别是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的女性平等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适度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统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的培养模式,拓宽女性成长发展渠道,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加强对女生的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破除传统性别分工观念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6.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持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女大学生提供资助。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加强招生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探索为科技和工程类专业优秀女大学生设置奖学金。

7.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支持女性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女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女高校毕业生、女农民、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畅通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转换渠道,满足女性特别是因生育中断学业女性和职业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

8.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优化女性人才成长的综合环境,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引导女性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鼓励女生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9.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女性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提高女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10.持续开展女性青壮年文盲扫除工作,加大普通话推广力度。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建立扫盲对象信息库,加强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妇女扫盲工作。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偏远农村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1.加强女性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增加省社科基金项目等重大研究项目中女性或性别研究相关选题的立项比例。

12.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促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骚扰、防校园欺凌的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进行处置。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5.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劳动安全。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8.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充分发挥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完善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创新制度机制,为妇女充分参与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招聘、录用等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警戒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女性多种形式就业。加大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做优做实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妇女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享受率。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支持妇女通过新个体、微经济等新形式自主就业。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升女性就业能力,做到应培尽培,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帮扶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措施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加强对女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提升就业能力。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

4.鼓励妇女创业。深入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为农村留守妇女就地就业创造条件。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妇女的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降低贷款门槛,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5.提高妇女就业质量。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不断提高女性在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

6.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提高女性从业人员持证率。加强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增强发展能力。激励女性在科技创新和前沿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各类科研、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中女性的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7.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加强对家政服务等非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心理健康和职业病的关注。

8.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监督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完善灵活就业劳动标准,保障灵活就业女性的权益。

9.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

10.充分开发大龄女性人力资源。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积极开发女性老龄人力资源。建立退休女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有再就业需求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信息、权益维护等帮助。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各环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女农民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各项帮扶政策,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扶持发展适合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扶贫车间建设、巾帼脱贫示范基地创建,以及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等方式,帮扶农村低收入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妇女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提升。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各级党代会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的女性比例。

3.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县以上政府及组成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左右,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社区党组织成员、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9.社会组织负责人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女性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制度保障。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优化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产生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推荐候选人、选举等环节以及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制定积极政策措施,加大法律政策执行力度,提升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2.加大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工作力度。提高对发展女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在各行各业优秀女性特别是青年女性中发掘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女性,不断提高党代会女代表比例。

3.重视和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改进和完善女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充分考虑女干部的成长规律和特点,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积极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享有平等权利。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加大优秀年轻女干部培养力度,扩大选拔女干部的范围,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4.推动妇女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管理。深入研究事业单位女性人才成长规律,建立提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的保障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创造条件,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女性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用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企业家培养和创新型管理人才培育相关行动计划中,关注女企业家和女性管理人才的发展需求,为她们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城乡基层治理。建立基层女干部后备人才库,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大学生村官、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在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过程中,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采取积极有效举措,着力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健全村民、居民议事协商制度,丰富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各类议事协商活动。

7.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机制,加大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在登记注册、组织运转、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帮助女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引导和支持女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8.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在各级党校开设女性领导力培训课程,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意识和执政能力。加大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她们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培训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大基层妇女骨干的培训力度,提高她们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6.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困难妇女得到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基本保障。

7.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重点强化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的社会福利。

8.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加强对妇女的关爱服务,重点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帮扶。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女性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建立省级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巩固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的生育保障问题。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巩固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推动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医疗救助工作。推进建立女职工医疗互助,推动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巩固和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加大妇女养老保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业)年金。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险水平。

5.保障女性依法享有失业保险的权益。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研究制定我省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实施办法,将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参保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加大对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妇女群体的救助力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建立健全基本福利制度,扩大福利范围,提高妇女社会福利水平。加大对老年空巢家庭、失独家庭等的帮扶支持力度,逐步提升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的津贴补贴待遇,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深入实施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加快建设多层次、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聚焦“医、养、服、乐”,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推动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及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探索开展兜底性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工作。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提高对妇女的关爱服务水平。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积极为留守妇女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拓展对妇女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大力发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和家庭照料的社会化、现代化、职业化水平。

4.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支持引导妇女做幸福安康家庭建设的倡导者和建设者。

6.推进婚姻家庭咨询辅导、矛盾调解服务。推进构建平等和睦、相互尊重和支持包容的家庭关系。

7.支持鼓励男女平等参与家庭决策,共享家庭资源,尊重支持女性发展。

8.支持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养老、照料等家庭责任,男女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缩小。

9.鼓励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男女员工更好平衡工作和家庭。

策略措施:

1.在家庭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行动自觉,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将落实男女平等国策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家庭观的重要内容,将促进家庭性别平等、支持妇女发展作为家庭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原则和重要目标,遏制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对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将性别视角纳入家庭发展政策制定、实施及评估的全过程,通过家庭政策的利益与价值导向,推动构建男女平等的现代家庭模式。发展完善相互配套的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老人赡养、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税收和福利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逐步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引导和鼓励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落实以家庭为基础的个税抵扣优惠政策,落实对3岁以下儿童托育支出的税费减免。建立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家庭发展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市场力量,以公共服务为基础,以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家庭服务体系。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家庭的财政投入,提升面向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探索依托乡镇(街道)现有机构承担家庭综合服务职责和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家庭提供就近便利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新适应网络时代的家庭服务模式,提供更多增进家庭功能的社会替代品。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引导家庭服务企业在满足不同家庭需求的同时,为家庭提供更人性、更可及、更质优价廉的家庭服务。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开展家庭文明创建行动、家庭教育支持行动、家庭服务提升行动、家庭研究深化行动,深入开展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绿色家庭、平安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引导妇女带动家庭成员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培树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践行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支持妇女带动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家庭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境界,建设平等和睦、相互尊重、支持包容的家庭关系。支持妇女带领家庭成员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打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处理。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现象,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婚恋节目、社会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的规范管理。通过典型事件讨论、影视剧传播、选树各类典型等方式,构建平等和睦、相互尊重、支持包容的家庭关系,培育男女平等的家庭文化。

7.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积极推进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咨询服务、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全方位婚姻家庭咨询指导服务。按照国家职业培训指南和课程,开展初中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婚姻家庭关系辅导“一站式”服务。推动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婚姻家庭咨询指导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社区家庭提供团体培训、个案辅导等专业服务。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防范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恶性案件。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积极推介父亲育儿等多元家庭分工模式,倡导形成符合新时代风范的好丈夫好父亲好妻子好母亲评价标准,促进公众认识父亲参与对家庭和妇女发展的积极作用,积极践行家庭中的男女平等。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提供更多健康便捷的制成品和半成品,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承担家庭照料责任。

9.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长期照护老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休假权利,推动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努力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10.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家庭友好的人力资源制度。将促进性别平等、支持员工平衡工作和家庭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支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采用有利于职工承担家庭责任的灵活弹性工作时间和在家工作、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加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设立实施亲职假等支持性措施,帮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4.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消除数字性别鸿沟,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5.提高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6.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指标。

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2%以上。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8.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25年达到85%左右。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推进妇女友好设施建设,在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中充分考量女性特殊需求,体现性别平等意识。

10.妇女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媒体、妇女之家、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载体的作用,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采取创新理论引领、服务引领、活动引领、典型引领、网络引领等方式,引导妇女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信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妇女自觉把个人命运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引导妇女立足社区和家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2.广泛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妇女“半边天”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优秀案例。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县级以上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培训实现全覆盖。

3.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山西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资源,创新文化服务供给,不断推出全面反映妇女形象、客观评价妇女作用、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的优秀文化作品。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加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阵地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开展文化传媒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设置性别平等监测指标,对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中涉及性别平等的内容进行监管,组织性别专家进行评估。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等舆论现象进行督促处置,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正面引导舆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5.帮助妇女提升媒介素养。利用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教育与培训,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提升妇女在信息技术研发和决策领域的参与度,消除数字性别鸿沟。重点帮助老年妇女、残障妇女和边远农村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推动妇女弘扬网络正能量。

6.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

7.充分发挥妇女在“美丽山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环保知识技能培训,广泛传播生态价值理念,提升妇女生态文明意识、环保科学素养和环境保护能力。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阵地,广泛开展绿色家庭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妇女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杜绝奢侈浪费,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垃圾分类等多个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8.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强化污染减排,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提升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水平,减少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改善城乡生活环境。

9.为城乡妇女提供安全饮水保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守护饮水安全命脉。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实施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或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更新改造,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10.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合理选择农村改厕标准和模式,整村推进“厕所革命”,坚持建、管、服并重原则,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全面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推动旅游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1.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体现性别平等意识,将对女性特殊需求的考量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整体思路中。增加公共场所中针对孕期妇女和携带婴幼儿者的无障碍通道数,继续推进“妈咪小屋”建设,增加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内部母乳喂养设施,提高母婴设施的使用率。

12.面向妇女开展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培训与指导,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13.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工作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半边天”作用。(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推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

2.推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山西建设中的作用。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5.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推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修订完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健全保障机制,强化保障力度,增强操作性。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的督查督办,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推动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推动健全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建立性别统计等配套机制。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山西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素养。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的实施力度。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开展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警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加大“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依法严厉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性侵害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治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

9.保障妇女免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侮辱、诽谤、威胁、敲诈妇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监管治理,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骚扰、诽谤、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10.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和知情权。保护妇女依法平等享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11.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报送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鼓励支持农村妇女广泛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等村(社区)重要事项的议事协商。

12.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法规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3.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歧视妇女的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要求推进妇女规划的实施,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四)制定市、县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市、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个人按照规定进行表彰。

(六)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省、市、县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脱贫地区的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七)创新规划实施的工作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宣传妇女发展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鼓励引导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政策宣传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妇女规划的实施。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妇女发展和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的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监测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妇女发展与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妇女发展和性别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妇女发展和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指标,推动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妇女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市两级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山西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对山西奋力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儿童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管理儿童发展事务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扎实推进《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儿童教育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

当前,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和制约,我省儿童及儿童发展事业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与新阶段儿童及家庭发展的新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儿童肥胖、心理健康、近视等问题成为新挑战,儿童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亟待提高,学生学业负担依旧较大,基层儿童保护和服务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儿童友好的成长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儿童事业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是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攻坚期。为进一步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加快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发展,依据《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儿童优先发展理念,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不断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持续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山西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儿童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的差距明显缩小。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构建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控制和减少新生儿神经管畸形发生率。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2‰、5.3‰和6.5‰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5.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生长迟缓率、低体重率分别控制在8%、2%和2%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

7.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知识和技能。

8.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养护人的健康素养水平。合格碘盐食用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

9.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养水平。

11.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健康教育,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12.增强儿童体质,力争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优良达标率达到40%以上。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相关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健康山西”、各级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内容。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的衔接。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山区农村儿童健康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建设统一的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适时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2.增强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健康山西行动”,促进体教体医融合,创建国家体医融合县域试点。以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建全完善以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综合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积极推进配备专业儿童保健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大力宣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儿童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加强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宣传普及出生缺陷知识,减少环境因素对健康孕育的影响。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争取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实行免费服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诊早治,控制和减少新生儿神经管畸形等发生率。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

5.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提高新生儿访视率。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省、市、县在妇幼保健机构或综合性医院至少设有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高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推进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儿童康复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康复服务水平。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肺炎、腹泻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减少儿童龋患病的发生。加强儿童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8.规范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接种。有效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保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对疫苗质量、冷链储运、免疫规划制度落实、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疫苗伤害补偿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9.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指导。倡导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

11.有效控制和减少儿童近视。开展儿童分年龄段近视防控,遏制近视高发和低龄化趋势。构建0-6岁儿童眼病防治工作网络,完善儿童眼保健服务体系。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提高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鼓励儿童参加户外活动,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2.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千人以上中小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比例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重点关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结合实际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

13.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加强儿童性侵防范教育和法治保障,提高儿童自护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严格课时安排,增强教育效果。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引导家长根据儿童年龄阶段特点重视和开展对儿童的性健康教育。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4.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鼓励体育类社会组织向学校提供体育锻炼服务。家庭应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儿童在人身、精神方面的安全得到保障。

2.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4.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5.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持续下降。

6.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7.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8.提升儿童用品和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水平。

9.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10.加强校园安全治理,预防、减少和妥善处置校园欺凌。

11.有效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积极治理不良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等问题。

策略措施:

1.促进儿童安全环境的创建。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采取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和社区安全环境。开展安全自护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儿童的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

2.完善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意外伤害防控领域的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机制,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意外伤害防控行动计划,优先制定实施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意外伤害的防控措施。

3.预防和减少儿童溺水。加强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教育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开展假期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

4.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提高儿童看护人的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落实儿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预防和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有效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教育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特别是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能力,安全保管,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看护人的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6.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管理,完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婴幼儿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控学校发生严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7.预防和减少儿童用品和游乐设施引发的儿童伤害。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常态化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对生产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将儿童玩具、学生文具、校服、校园跑道原材料等产品作为重点检查事项,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杜绝“毒跑道”“毒校服”。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鼓励制定行业标准。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学校、幼儿园、社会普遍开展儿童用品安全、产品安全使用等主题教育活动。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

8.预防和减少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针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省、市、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专业支持、行业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校园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工、家长、学生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10.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完善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升“互联网+监管”能力,全面落实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生存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加强自我保护,安全使用网络。加强网络监管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网络隐私的安全保护。

11.提高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完善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的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有效衔接。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2.完善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和机制。建立健全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数据,促进数据的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评估和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2%,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5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80%。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毛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6%。适度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根本保障。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人数比例逐步提高。

6.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注重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智育水平,增强学生终身学习能力,激发创新意识。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2.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依法落实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培养儿童良好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养成良好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的德育工作要求,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工作形式,增强德育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4.积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制度和教育内容及方法创新。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提高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线辐射农村和薄弱学校,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5.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持续扩大普惠性资源,基本实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园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6.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学校规定,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7.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深化职普融通。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建设优秀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完善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8.保障特殊儿童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全覆盖。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9.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教育全过程,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丰富课程资源,激发学生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社会协同,利用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儿童科学素质监测评估。

10.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评价体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进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

1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基本功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倡导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12.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3.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各类实践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省情、社情、民情。增强校外教育公益性。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儿童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3.巩固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强化留守儿童监护,教育权益进一步落实,关爱服务得到加强。流动儿童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的服务。

6.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脱贫地区儿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实施。

7.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强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8.提高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9.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全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0.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加快发展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法规政策完善,确保财政增加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完善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做好符合救助条件患病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费用负担。

4.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

5.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护送救助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7.做好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救助工作。加大村(社区)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建设,健全基层儿童服务网络体系,有效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作用,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体系,保障其生存健康、安全和教育发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范围,及时给予救助。

8.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0.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巩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成果,扩大项目覆盖范围。深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各级财政、家庭的费用分担机制。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探索实施农村在园幼儿营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11.开展多维度的儿童早期综合服务。健全支持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家庭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农村地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建设能够承担指导功能的综合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探索托幼一体化服务、建立社区托育服务站点、开展家庭互助式托育服务等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12.提高儿童之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提高儿童之家建设覆盖率。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证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3.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收、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14.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提升服务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专业化水平。配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儿童主任津补贴制度。

15.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并支持引导其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与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引导社会资源向农村和偏远山区倾斜,扶持当地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教育儿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习惯、好品德。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的主体责任,发挥家庭在儿童权益保障中的起点作用。

4.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支持与服务,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知识与方法。

5.用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熏陶儿童,教育引导儿童积极践行和传承良好家风。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儿童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家庭生活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身作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影响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养成爱国爱家、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扶残济困、勤俭节约、团结友爱、自尊自信等好思想、好习惯、好品德,“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指导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

3.增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广泛开展科学育儿服务。遵循家庭教育规律,了解并满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科学养育的普遍、多样化需求,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适宜的家庭养育指导支持与服务。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树立科学养育理念、学习科学养育知识、掌握科学养育方法等,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水平。

5.用好家风涵养熏陶儿童。引导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推出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现有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城乡社区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加强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认证体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法规政策。优化生育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增加优质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加快完善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纳入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氛围基本形成。

2.提供丰富多样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精神文化产品。

3.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引导儿童多读书、读好书。

4.提升儿童媒介素养。保护儿童免受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

5.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在促进儿童参与中的作用。

6.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一批示范性儿童友好社区。

7.增加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8.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指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保持在92%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

9.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10.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基本需求。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提高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出台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参加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重要展演节庆活动。畅通儿童参与儿童文化产品设计、制作、审议的途径。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文化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关注和扶持重点帮扶县和流动留守儿童的文化艺术活动,缩小城乡儿童公共文化服务差距。

3.积极推动青少年阅读和家庭亲子阅读。将青少年阅读和家庭亲子阅读活动指导服务纳入全民阅读推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青少年阅读推广在社会协同共育中的积极作用。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社区图书馆设立儿童图书专区。广泛开展“家庭亲子阅读活动”,积极推动新闻出版、文化部门与妇联组织的协同合作,为家庭亲子阅读提供指导培训。

4.加强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建立督查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设立群众举报制度,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即时通讯工具、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6.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教师的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的能力,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农村山区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提供条件。

7.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尊重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儿童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8.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试点工作。鼓励创建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山西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探索适合省情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一批示范性儿童友好社区,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友好社区建设交流活动。

9.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拓展儿童户外活动空间,完善儿童户外活动设施。

10.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加强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测。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力争到2025年农村居民基本能用上卫生厕所,厕所粪污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11.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的观念,鼓励儿童带头不用或少用一次性餐具、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社区环境,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12.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制定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要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规体系。

2.加大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力度。

3.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和司法工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求。保障未成年人及时有效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4.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5.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保障。

6.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和对未成年人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拐卖、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禁止对儿童实施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10.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完善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完善法治山西制度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中,加强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法规体系建设,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和规章。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执法。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的有效合力。

3.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坚持少年审判、少年警务、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化发展方向,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人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4.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推进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完善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推动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6.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效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

7.完善和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落实国家监护制度,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

8.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严禁雇佣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9.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从业禁止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0.积极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1.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和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开展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2.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研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提高公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禁止制作、复制、发布或者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3.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

(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

(三)加强儿童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要求推进儿童规划的实施,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四)制定市、县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市、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六)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儿童和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七)创新规划实施的工作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儿童优先原则、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政策,宣传儿童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通过政策宣传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规划的实施。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的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儿童监测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发展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市两级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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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承载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山西发展的关心关怀和殷切期望,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赋予我省的重大任务,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加快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领先发展、争先崛起、率先布局、创先转型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22〕89号
发布日期 2022-11-09 生效日期 2022-11-09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

目 录

前言   5

第一章 发展背景   7

第一节 重大意义   7

第二节 发展基础   8

第三节 机遇挑战   9

第二章 总体要求   10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0

第二节 发展战略   11

第三节 基本要求   12

第四节 发展目标   13

第三章 构建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14

第一节 强化“一核”辐射引领功能   14

第二节 提升“四带”互通协作水平   15

第三节 增强“多组团”城镇发展动能   16

第四章 共建优质宜居宜业城市   20

第一节 深入推进产城融合   20

第二节 塑造特色城市风貌   21

第三节 打造现代化城乡体系   22

第五章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3

第一节 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3

第二节 一体建设能源水利保障体系   27

第三节 协同布局新型基础设施   28

第六章 协同共建现代产业体系   30

第一节 构建“两极三廊五群多点”产业格局   30

第二节 促进城市群产业协同发展   34

第三节 提升产业一体化发展能级   38

第四节 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41

第七章 增强科技协同创新能力   43

第一节 促进创新资源集聚   43

第二节 打造区域科创共同体   45

第三节 共筑人才集聚高地   46

第八章 推动内聚外合开放共赢   47

第一节 加快与国家战略融合发展   47

第二节 全面推动与“三圈”协同发展   49

第三节 全力提升对外开放能级   50

第四节 协同承接产业转移   51

第五节 率先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   52

第九章 强化生态环境同保联治   53

第一节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53

第二节 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56

第三节 共建绿色低碳城市   57

第四节 健全区域治理机制   58

第十章 完善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体系   59

第一节 共推高质量就业与创业   59

第二节 促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共享   60

第三节 推动文化体育事业合作发展   62

第四节 建设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63

第十一章 创新城市群一体化体制机制   64

第一节 建立一体化政策联动机制   64

第二节 创新要素合理流动机制   65

第三节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66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7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67

第二节 加强组织实施   67

第三节 强化督促落实   68

前 言

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承载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山西发展的关心关怀和殷切期望,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赋予我省的重大任务,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加快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领先发展、争先崛起、率先布局、创先转型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划。

山西中部城市群范围包括太原、晋中、忻州、吕梁、阳泉五市,国土面积7.4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47.3%;2021年末,常住人口1613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13万亿元,分别占全省的46.3%、50%。规划期限为2022—2035年。

第一章 发展背景

山西中部城市群是全省发展态势较好的地区,也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区域。要抓住重大机遇,加快补齐短板,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在全国版图中提升战略地位提供重要支撑。

第一节 重大意义

对引领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有效统筹五市比较优势,集聚先进要素,打造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

对牵引“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新布局至关重要。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大做强中心区域,打造南北引擎,培育东西两翼,有利于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与“三圈”的协同发展,推动全省形成城乡区域发展新格局。

对融入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至关重要。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充分挖掘我省紧邻雄安新区和京津冀的区位优势,搭建高能级开放平台载体,高质量承接产业转移和引进先进技术,深度融入京津冀实现联动发展。

对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至关重要。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城市群开放枢纽功能,汇聚更广范围、更高层次的各类要素,在构建现代经济体系、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对彰显山西在全国版图中的战略地位至关重要。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发挥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区位优势和资源要素丰富、文化底蕴深厚等比较优势,打造我国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崛起的重要战略支撑。

第二节 发展基础

区位交通优势显著。地处山西腹地,北临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城市群,南靠中原城市群和关中平原城市群,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区位优势。京昆、二广、青银高速公路和京昆、呼南、青银高铁线纵横穿越,铁路与京包线、京广线、陇海线相衔接,航空线路四通八达,形成了以铁路、公路、航空等多种方式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工业体系完备,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新材料产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服务业新动能快速成长,形成了以旅游、物流、商贸、金融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发展平台集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17个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全部位于山西中部城市群范围内,有36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占全省的41%。其中,国家级开发区4个,占全省的57%。

科技创新要素集聚。集中了全省73.2%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全省创新发展潜力最大的区域。太原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晋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先后获批建设。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加速,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聚集。

城镇体系相对完善。城镇分布密集,形成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分工协作、一体化发展的城镇体系。太原市作为城市群龙头的集聚扩散效应不断提升,一批小城市和小城镇正在加快发育,2021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8.9%,比全省平均水平高5.5个百分点。

人文资源底蕴深厚。历史文化悠久,是三晋文化核心区、晋商文化的发源地和中心区域,文化旅游资源极为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个,国家5A级景区4个。五市地域相连、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同、交流合作密切、认同感强,毗邻区域合作不断深化,城市协同发展条件优越。

第三节 机遇挑战

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是国家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先后被纳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这是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为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拓展了广阔空间。省委、省政府作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明确构建“一群两区三圈”的城乡区域新布局,为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明确了发展方向。

受多种因素影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山西中部城市群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中心城市规模不大,辐射带动乏力;五市跨市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水平低;区域产业创新协同性有待提升;资源环境约束加重,生态环境承载力有限;阻碍要素流动的行政壁垒仍未打破,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尚未建立。这些都为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着眼山西、对标一流,充分发挥五市比较优势,强化跨区域协作,推动要素自由流动,引领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合力打造高水平区域协作样板。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抓住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重大机遇,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全力实施“四先战略”,以产业发展为重中之重,以基础设施为先行领域,以产城融合为关键突破,以要素集聚为核心支撑,以绿色低碳为发展路径,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全面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快形成“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在当好先锋、奋力先行中引领山西发展,在力争先发、抢抓先机中服务国家大局,全力打造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吸引力和知名度的重要城市群。

第二节 发展战略

谋划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必须以“高”为标、以“先”取胜,全力推进实施“四先战略”。

领先发展。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高效集聚,有序推动城市扩容,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增强区域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打造全省区域发展核心引擎,通过内外联动、辐射拓展、协同发展,以中心隆起牵引“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

争先崛起。抢抓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机遇,不断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着力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中部地区高能级增长极,努力成为全国“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的重要节点。

率先布局。依托区位、空间、环境、能源、文化等优势,主动服务雄安新区建设,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针对性吸引产业转移和要素集聚,建设京津冀和雄安新区产业互补地、生态后花园、服务保障区,打造京津冀和雄安新区的战略腹地。

创先转型。充分释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等重大改革红利,加快各类改革创新举措在山西中部城市群的先行先试、系统集成,率先突破、示范引领,打造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先行高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动力。

第三节 基本要求

高位推动,加速跃迁。坚持把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作为落实国家规划的战略任务,作为构建山西“一群两区三圈”新布局的核心抓手,加快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经济总量、综合竞争力、辐射带动力,成为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吸引力和知名度的重要城市群。

五市联动,攥指成拳。统筹各市比较优势,优化山西中部城市群内部空间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形成“中心龙头、南北引擎、东西两翼”的一体化发展格局和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推动资源优势互补、功能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布局协调联动、生态环境共建共享、人民生活共同富裕。

内外互动,协同融合。加强与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圈的协同发展,增强凝聚力。加强与雄安新区及京津冀、呼包鄂榆、关中平原、中原等周边城市群的融合发展,拓展影响力。构建高层次开放平台和综合性开放通道,主动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一带一路”,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整体提升开放能级。

畅通流动,统一市场。把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破除阻碍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率先在山西中部城市群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经济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区域竞争实力、辐射带动能力、经济人口承载力显著增强。太原省会城市首位度大幅提升,经济增速超过全省,经济总量迈向万亿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90%左右。山西中部城市群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人均GDP超过8万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3.5%。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优势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形成四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医药与大健康产业集群化水平明显提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4%。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数量实现倍增,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力争突破20%。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单位GDP能耗降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幅完成国家约束目标。基本公共服务更加便利,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到2030年,山西中部城市群跨市域行政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基本消除,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共同富裕的基础更加牢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率先完成,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有较强竞争力的城市群,在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中地位显著提高。

到2035年,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格局全面形成,涌现出一批世界级产业集群、全球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支撑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龙头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在全国版图中的重要地位全面彰显。

第三章 构建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以一体化发展为导向,按照“中心龙头、南北引擎、东西两翼”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总体布局,统筹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构建“一核四带多组团”城镇发展格局。

第一节 强化“一核”辐射引领功能

太原榆次太谷发展核。做大做强太原晋中中心区域,采取太原总部+晋中生产制造、太原总装+晋中配套、太原研发+晋中转化等模式,率先推动太原、榆次、太谷在规划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加速推进同城化,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治理等方面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增强人口集聚、要素集中、创新策源、交通枢纽等核心功能,形成辐射牵引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和增长极。建设太原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加快推进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和山西综改示范区建设,打造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开放高地,率先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综合实力、传承历史文脉、厚植生态本底,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支持晋中发挥山西大学城、晋中国家农高区(太谷国家农业科创中心)、山西农大(省农科院)优势,强化科技和人才集聚,打造山西“智创谷”,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节 提升“四带”互通协作水平

汾河谷地城镇带。以“一核”向南辐射,依托大西高铁、大运高速综合运输通道,以祁县、平遥、介休、灵石等晋中汾河谷地四县(市)和交城、文水、汾阳、孝义等吕梁平川四县(市)为重点,发挥产业、城镇、人口密集的突出优势,推动与太原、山西综改示范区深化合作,大力培育合成生物、新能源、信创、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等产业集群,把握产业绿色化、智慧化变革方向,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雄忻城镇带。以“一核”向北辐射,依托雄忻高铁、108国道双轴,以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忻州片区为重点,深入对接京津冀产业转移需求,创建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集聚区,引领带动忻州与太原、雄安新区相向发展,打造我省融入京津冀和服务雄安新区的重要走廊。重点发展半导体材料、特种金属材料、新能源、煤机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打造全省重要的新装备及新材料制造基地。

沿黄城镇带。以离石、兴县、岚县、临县、方山、柳林、中阳、交口、石楼等吕梁山上九县(区)和河曲、保德、偏关、五寨、神池、岢岚、宁武、静乐等忻州西部八县为重点,统筹经济建设与生态环保均衡发展,全力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聚焦水土保持等重大任务,守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底线,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构建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和重要战略支点。推动煤炭、焦化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优化结构、绿色发展,加快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培育壮大铝镁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吕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太行城镇带。以阳泉市及寿阳、榆社、昔阳、和顺、左权等晋中东部五县为重点,依托石太、阳涉等铁路通道,发挥承东启西、双向服务的重要作用,始终紧盯产业转型两个方面齐头并进,发挥山西向东开放的前沿作用,积极承接京津冀科教、技术、产业等资源要素外溢转移,推进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先行示范,高标准建设百里太行画廊,加强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城乡环境全域整治,打造对接石太经济走廊、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枢纽。

第三节 增强“多组团”城镇发展动能

离柳中方城镇组团。以离石区为中心,建设离石到方山、中阳、柳林城市快速路,推动离石、柳林、中阳、方山一体化发展,辐射带动临县、兴县、岚县协同发展,形成“4+3”城镇化发展格局。离石区重点依托吕梁经开区“一区三园”布局,建设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物流集散地。柳林县重点做优做强煤系、铝系、能源化工等产业,发展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等服务业,争创全国百强县,打造晋西区域经济转型样板。中阳县重点培育以钢铁深加工、精细化工材料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着力打造现代化工业新城。方山县重点依托吕梁新城大武片区建设,率先实现与吕梁市区的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农业、林业、牧业等深绿产业,建设宜居宜游宜养宜业城市。

交汾文孝城镇组团。推动交城、汾阳、文水、孝义四县(市)一体联动发展,以汾石高速为纽带,辐射带动交口、石楼协同发展,形成“4+2”城镇化发展格局,打造吕梁融入山西中部城市群的战略支点。交城县重点建设以先进制造和生态旅游为特色的新型工业城市。文水县重点建设以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旅游为特色的生态小城市。汾阳市重点发展酒文化旅游基地和清香型白酒基地,形成食品加工、商贸旅游等为主导的特色城市。孝义市重点延伸煤焦铝铁资源链条,建设以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创新创业为重点的资源再生型城市样板。

忻定原城镇组团。以忻定、忻原两轴连三城,着力推进忻定原同城化,加快实现交通通畅、产业互补、要素共享,增强区域竞争力。忻府区重点推动中心城区产业高端化和功能现代化,打造以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装备制造业为主的综合性城市。定襄县重点围绕“中国法兰之乡”,打造法兰锻造基地,建设以精密铸造、机械制造为主的工业型小城市。原平市重点建设商贸物流、煤电铝材一体化、煤机装备制造为主的工贸型城市。

平介祁灵城镇组团。以晋商文化为纽带,推动特色工业制造与旅游深度融合,加速平遥、介休、祁县、灵石一体发展。平遥县重点按照国际文化旅游城市定位,推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文化旅游示范区,形成晋商文化旅游中心城市。介休市重点建设山西中部城市群南部重要交通物流枢纽,形成以精细煤化工、新材料、机械制造为主导的新型工贸城市。祁县重点建设以晋商文化旅游和玻璃器皿制造为特色的综合性小城市。灵石县重点打造以文化旅游、清洁能源、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综合性小城市。

盂平寿昔城镇组团。大力弘扬太行精神,抢抓国家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战略机遇,着力扬优势、固根基、补短板,加快实现生产高质高效、生活富裕富足、生态宜居宜游。盂县重点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建设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打造阳泉市域副中心城市。平定县重点推动气凝胶、碳基、钙基、铝(镁)基和新能源电池等新材料强链延链补链,打造国家级新材料基地和中国砂器之城。寿阳县重点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打造以蔬菜为特色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昔阳县重点打响大寨旅游品牌,打造红色教育和康养旅游目的地。

第四章 共建优质宜居宜业城市

以建设宜居宜业优质区为引领,统筹老城新城、生产生活生态、地上地下等空间开发利用,完善城市承载功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不断壮大山西中部城市群城镇规模,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群品牌。

第一节 深入推进产城融合

优化产城空间格局。支持太原将阳曲、清徐纳入城市空间规划,高水平建设大盂产业新城,加快形成“中心城区+郊区新城”空间格局,同步建设山西综改示范区潇河新城。支持吕梁、阳泉建设城市新区,合理配置居住、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等公共设施用地,增强高端产业集聚承载能力。优化晋中、忻州中心城区产业板块布局,打造功能完备、产业集聚、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高水平推进产业集聚。按照集中布局、集约发展、梯次配套原则,重点引导城市群中心城区以城市经济、总部经济、服务经济为主,集中布局现代服务业,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推动中心城区和城镇组团周边地区布局发展都市农业、消费品制造业等。做大做强中北高新区、阳泉高新区、忻州经开区、清徐经开区、吕梁经开区、晋中国家农高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产业。

强化园区生产生活配套。完善中北高新区、原平经开区、阳泉高新区等开发区功能规划,协调布局生产区、居住区、服务区。持续加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加强标准化厂房、智能化楼宇建设,实现电力、电信、热力等基础设施“九通一平”。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物联网、工业及能源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提升园区综合承载力。加强金融服务、物流配送、中介服务等平台建设,完善餐饮、医疗、教育、文化等便民生活设施。统筹将产业园区道路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实现与周边城镇及城市主干道互联互通。

第二节 塑造特色城市风貌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划定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对太原、平遥等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布局一批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特色门店,高水平开发建设汾河两岸、云中河、晋阳湖、晋祠、龙城中央大道等特色片区。支持太原、晋中、阳泉建设一批工业文化产业园区、工业博物馆、研学科普基地,支持“798”太化工业遗址公园、“阳泉记忆·1947”文化园等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推进“三区一村”改造,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幼化改造,打造一批老年友好社区、儿童友好社区。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优化城市道路和对外交通衔接,完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布局。以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等为重点,有序推进P+R停车场、立体停车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太原、晋中、忻州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重点推进潇河产业园区、五台山等区域综合管廊项目建设。持续开展燃气、供热等老化管道及设施改造工程,加强中心城市热源扩容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余热、地热能、电能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增强城市承载力。

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汾河、滹沱河等绿化工程建设,布局建设龙城大街东延、潇河、云中河、牧马河等城市生态景观带,规划建设大型绿带通风廊道、滨河(湖)空间。强化晋阳湖、孝河、汾河、文峪河等湿地公园生态功能。引导城市中心城区“留白增绿”,合理增加口袋公园、街心绿地、慢行系统等公共空间。实施城市建筑“微改造”行动,加强建筑屋顶提质绿化。加强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三节 打造现代化城乡体系

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统筹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打造一批产城融合、功能完善的卫星镇。支持清徐、孝义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建设,推动清徐建设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提升静升镇、西烟镇、豆罗镇、奇村镇、崞阳镇、砂河镇等重点镇建设水平,培育一批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加工制造等特色镇,打造一批县域经济次中心,遏制收缩型城镇人口流失。扎实开展乡村建设行动,试点建设数字生活新服务样板城镇。加快区域性重要农村集镇建设,实现以镇带村、以村促镇。

引导特色小镇分类健康发展。实施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工程,分领域建设一批精品小镇。推行“清单式管理”和“创建制”培育,支持区位突出、先进要素集中的区域培育发展先进制造、数字经济、商贸流通、三产融合型特色小镇。鼓励吕梁山、太行山地区积极发展旅游、度假、养老等产业,打造一批特色小镇。

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一体化建设试点,推动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向城郊乡村及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建立城市人才、工商资本、科技成果等要素入乡促进机制,培育一批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推动城乡要素跨界配置和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构建城乡统一的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制度及公共服务体系,加速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等值化。

第五章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统筹传统基础设施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能源、信息、管网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安全高效、智能绿色、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支撑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第一节 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统筹铁路网络建设。加快雄安新区—忻州、集宁—大同—原平、太原—吕梁—绥德高铁建设,开展忻州—榆林—鄂尔多斯等高铁项目前期研究。谋划石太第三高速通道,推进阳涉铁路电气化改造及开通客运服务,加快阳大铁路开行动车,实施太原铁路枢纽客运通道能力提升工程,形成以太原为中心的1小时城际交通圈。完善地方铁路网络,推进繁忙路段扩能改造和复线建设。持续推进“公转铁”运输结构调整工程,有序推进煤炭运输专线建设,研究推动太原货运绕行线建设。开展旅游铁路专线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以中小运量旅游功能为主的轨道交通。

完善公路网络体系。建成太原西北二环、祁县—离石、青银二广高速公路太原联络线等高速公路,启动繁峙—五台、古交—娄烦—方山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建忻州—静乐、繁峙—阜平等高速公路,打通一批高速公路“出省口”,提升对外通达水平。加快建设太忻大道、忻原大道、太忻—太榆连接线,升级改造108国道、209国道、307国道等国省干线公路。高标准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城乡物流客运体系,实现城市群内农村寄递物流全覆盖,形成“123快货物流圈”。规划建设旅游交通环线、旅游专线公路等,加快推进“三个一号”旅游公路等建设。

优化机场布局和功能。加快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开通太原至日本、韩国、欧洲等国际直航,推进太原至上海、广州等有条件的城市航班“公交化”运营。提升忻州五台山、吕梁大武支线机场设施功能,支持建设阳泉货运机场,科学规划与武宿国际机场错位发展的航线网络。加快建设阳曲、平遥、忻府、柳林、临县、繁峙、原平等通用机场,率先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通用机场联网运行,进一步加强同相邻省份以及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等重点经济圈的交通联系。

共建通达内部交通网络。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能力,研究开行太原—五台等跨市域(郊)列车,谋划开通城市群内各市间城际动车,打造山西中部城市群1小时通勤交通圈。加快太原地铁1号线、2号线二期、3号线建设,推动太原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向晋中延伸。开展阳泉新型城轨交通建设。实施城际路段扩容工程,打通城际公路“断头路”。布局建设快速公交系统,实现中心城区与城郊城镇、工业园区快速通达。

提高枢纽协同服务能力。增强太原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辐射水平,积极开辟太原武宿、忻州五台山、吕梁大武机场至周边邻近城市的快速直达专线。推动开通跨城公交线路,统一票制票价,加快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实施客运枢纽优化提升工程,推进机场、火车站等交通场站无障碍改造,新建太原西站等一批现代综合客运枢纽。共建跨区域综合性物流枢纽,大力发展货物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集约高效运输模式。

第二节 一体建设能源水利保障体系

加快区域电网建设。坚持适度超前、以电为主、多能互补,持续完善500千伏主网架结构,不断提升220千伏电网供电能力,优化110千伏变电站布点,提高电力交换和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电网配套工程建设,推动配电网扩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实施电力“西电东送”通道调整工程,重点推进山西~京津唐等面向华东、华北、华中等受电地区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建设绿色智慧能源系统。建设太原能源互联网中心,打造区域智慧能源大脑。率先开展城市级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遴选实施能源物联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打造“风光水火”多源互补、“源网荷储”协调高效的能源互联网示范区。加强终端供能系统统筹规划和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建设,加快能效管理、多能源协调互动和综合能源优化利用等技术应用。

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山西中部城市群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区域廊道和场站,打造以太原为核心、周边地市多路畅通、县域基本覆盖、运行高效有序的管网体系。按照“一张网”原则,逐步推进城市群天然气供应同网同类同价。有效对接国家管网,推进天然气外输通道与周边区域输气管网互联互通,协同保障京津冀地区清洁能源供应。强化忻州原平LNG综合应急储气调峰中心应用,完善太原、晋中、吕梁等地区储气调峰设施。

共建安全高效水利设施。谋划实施水网连通重大项目,共同推进跨区域重大蓄水、提水、调水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坪上水库、峪口沟水库、大保水库等前期工作,因地制宜推进一批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实施县域小水网工程。示范推广“一县一公司”农村供水工程运管模式,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和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第三节 协同布局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实施5G基站建设工程,加强山西中部城市群产业园区、交通枢纽、景点等流量密集区域深度覆盖。加快建设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数据流量谷。发挥太原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作用,全面布局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加强泛在感知网络、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太原、阳泉、吕梁三大数据中心集聚区和算力枢纽节点。

合力建设工业互联网。协同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积极申建二级节点,共同搭建山西中部城市群公共标识解析服务平台、产品信息数据库。聚焦能源转型、先进制造升级、数字产业培育,推动龙头企业带头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一批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逐步向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迈进。鼓励群内各市、县申报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和省级示范基地。遴选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互联网应用优秀案例,培育一批创新活跃的解决方案供应商。

协同打造新型智慧城市。实施千兆城市建设工程,推动太原、忻州率先建成全国千兆城市。加快太原、阳泉、晋中灵石等智慧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建设一批智慧商圈(街区)、智慧社区、智慧医院等。统一智慧城市代码标识标准,促进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要素数字化展示、标准化管理。实施“数字市民”计划,建立山西中部城市群市民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数据共享比对机制。

第六章 协同共建现代产业体系

以现有产业为基础,以市场化推进为原则,坚持优势集成、差异布局、错位发展、开放协作,全面推进产业政策创设联动、资源和产业协同配置、产业全链条协同互补、产业相互间跨界融合、产业基础设施协同共建、要素链和产业链融通共享,打造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节 构建“两极三廊五群多点”产业格局

强化两大产业增长极引领作用。以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山西综改示范区为核心,整合区域创新资源和产业基础,着力打造山西中部城市群南北增长极,辐射带动五市产业协同发展。突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先进制造业定位,着力构建半导体、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技术产业全产业链。推动山西综改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合成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发展,构建全省要素集聚中心和生产服务中心。

延伸打造三大产业廊带。以山川水系、交通干道为纽带,强化城市间产业分工协作,共同打造先进制造、生态文旅康养、现代物流三大产业廊带。依托太原先进制造产业优势,强化与其他四市开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联合打造产业配套、优势互补的先进制造产业廊带。统筹规划建设黄河、太行、汾河沿线景观,打造一批红色、晋商、古城、康养、佛教精品旅游路线,协同建设生态文旅康养产业廊带。以太原国家物流枢纽为中心,纵向依托雄忻高铁、大西高铁、郑太高铁、二广高速,横向依托青银高速、石太高铁,打造省内连接“三圈”、省外贯通京津冀和关中平原城市群的现代物流产业廊带。

培育发展五大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配套、空间集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推动产业发展集链成群,协同打造五大产业集群。新材料。以太原、忻州、阳泉为重点,围绕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合成生物、半导体、新能源电池材料等重点新材料领域,强化跨区域原材料与精深加工环节协同合作,打造国家级新材料基地。高端装备制造。加强太原设计研发、总装集成和周边四市原料供应及关键零部件生产深度协作,打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新能源。深入推进跨区域能源产业合作,建设太原—吕梁—阳泉氢能全产业链、忻州—吕梁晋西沿黄百里风光基地、吕梁非常规天然气基地、晋中国家级甲醇经济示范区、太原—晋中—忻州地热能+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节能环保。以吕梁、阳泉、忻州为重点,加快废钢、废铜、废铝、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打造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现代医药与大健康。以晋中、吕梁等地为重点,着力打造国内重要的化学原料药、中成药与新特药产业集聚区。

多点协同各市错位发展。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内各市聚焦主导产业,坚持产业错位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链条完整的产业集聚区。太原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创和清洁能源等,培育总部经济和平台经济,打造中部城市群的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品质消费中心。晋中加强与太原协作,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光伏装备、现代医药、现代农业等,发挥晋商文化影响力,建设晋中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忻州重点发展半导体材料、法兰锻造、煤机装备、文旅康养、现代农产品加工等,打造服务建设融入京津冀和雄安新区重要走廊。吕梁重点发展铝镁精深加工、大数据、光伏、非常规天然气、氢能、白酒等产业,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阳泉重点发展新型耐火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数字经济、煤机装备、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打造石太经济走廊重要枢纽。

第二节 促进城市群产业协同发展

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按照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原则,突出太原先进制造业基地功能定位,共同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引领带动形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和大健康、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产业集群。以“太原研发+周边生产及深加工”模式,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太原带动忻州、吕梁、阳泉协同做强特种钢、铝镁、钕铁硼高性能磁性材料等先进金属材料产业,推进高端碳纤维、石墨纤维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加快山西合成生物产业生态园建设。以链式协作模式,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发展,联合打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总装集成—整机制造”高端装备产业链,重点推进晋中新能源汽车园区、中国(太原)航天科学城建设。以接链补环模式,推动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集群发展,加强生物医学重点工程科技攻关,重点推动忻州、吕梁、晋中等联合培育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医药、现代中药产业链。以循环集约化模式,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再生资源绿色循环利用产业园建设,重点推进节能技术和装备、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等领域创新发展。

共建绿色能源产业体系。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协同发展,立足“煤电+新能源+储能电站”三位一体,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煤电联营和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因地制宜建设“新能源+”融合发展基地,推进杏花岭区、忻府区、五台、原平、盂县、阳泉郊区等国家级整县屋顶分布光伏开发试点建设。以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山西综改示范区等为重点,布局建设地热集中供热示范项目。加快古交、五台、代县、盂县等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加快古交、繁峙、昔阳等新型储能项目建成投产。依托清徐、孝义、交城等精细化工园区推进焦炉煤气制氢,打造“制—储—运—加—用”一体化氢能发展格局。培育壮大甲醇燃料产业,提升甲醇汽车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打造产研一体的世界级甲醇汽车生产基地。开展忻州、吕梁“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完善配套储气调峰设施,重点建设吕梁非常规天然气示范基地。加快忻州—雄安新区输气管网建设,强化面向京津冀地区气源保障。

加快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太原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依托太原武宿机场、太原南站等交通枢纽,大力发展临空经济、枢纽经济。加快构建太原—晋中—吕梁粮食物流枢纽节点,高标准建设晋中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发挥太原要素集聚作用,发展金融类总部经济,打造服务山西中部城市群建设、辐射全省的投融资平台。强化山西软件园、清控创新基地、太原中北软件园等园区集聚效应,增强软件研发、计量检测等信息服务水平。提升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影响力,持续办好太原国际通航博览会、平遥国际摄影展及电影展、中国杏花村国际酒业博览会等重点会展,培育发展会展经济。加快推动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升级,打造太原国家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支持五市围绕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在现代商贸、健康养老、体育休闲、家庭服务等领域探索合作新模式。合理布局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区,积极发展小店经济、夜间经济、地铁经济,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提升城市群“烟火气”。

强化数字经济赋能。结合东数西算工程,统筹中部城市群算力资源,重点推进阳泉云计算(阳泉)中心、山西(吕梁)超算中心建设。围绕“两高一谷N应用”核心构架打造太忻数据流量谷,加强山西数据流量生态园运营管理,发展平台经济、流量经济,培育壮大信创产业。建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推动共享制造平台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规模化发展。发挥国家超级计算太原中心作用,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阳泉加快智能物联网应用基地试点建设,拓展无人驾驶等应用场景。开展智慧农场、智慧农机应用示范,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融合应用。

促进农业“特”“优”发展。高水平建设晋中国家农高区(太谷国家农业科创中心),推进产学研用贯通发展,打造全国健康食品和功能农业综合示范区、科技产业孵化示范区、农产品加工物流集散区。以太原盆地、忻定盆地等区域为重点,创建一批有机旱作标准化科研生产示范基地。依托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山西(吕梁)干果商贸平台,推动平台经济赋能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忻州杂粮、平遥牛肉、吕梁山猪、清徐葡萄、阳曲小米、阳泉富硒产品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外输。支持汾阳、清徐、祁县做强白酒、食醋等优势产业,协同打造一批中华老字号品牌。以太谷、寿阳、昔阳、清徐、晋源等地为重点,围绕蔬菜、食用菌、水果、花卉等设施农业,布局建设一批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园区。推进忻州、太谷、孝义、盂县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支持清徐县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共筑全域生态文化旅游圈。建立城市群旅游联盟,强化跨市域文化旅游领域优势资源整合。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配套,创新旅游产品项目,全面提升五台山、平遥古城等龙头景区品质,支持晋祠—天龙山、芦芽山创建5A级景区,做强“唐风晋韵、表里山河、清凉圣地”文旅品牌。重点建设沿黄“偏关老牛湾—河曲娘娘滩—碛口古镇—北武当山”、沿汾“芦芽山—忻州古城—太原古县城—晋祠—平遥古城—乔家大院—王家大院”、沿太行“五台山—藏山—娘子关—固关”三条旅游廊带,打造一批精品文化旅游线路。以吕梁山、太行山革命老区为重点,强化革命文物密集片区整体保护利用,做强阳泉中共创建第一城等红色旅游品牌。支持太原建设东西山休闲养生旅游产业带,推进古交建设福山全国森林康养基地,重点培育奇顿合温泉等休闲康养集聚区,打造世界级康养旅游带。

第三节 提升产业一体化发展能级

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煤炭和煤电一体化,以坑口煤电一体化为重点,支持大型现代化煤矿和先进高效环保煤电机组同步布局建设。推动忻州河保偏、太原古交、阳泉平定、晋中寿阳等地积极建设“上大压小”百万千瓦煤电联营配套电源项目,有序推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推进煤炭和煤电企业优势互补,持续提升晋电外送能力,更好保障全国能源供应安全。促进传统煤电与新能源一体化,不断提高煤电的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新增风光发电指标向煤炭及煤电企业倾斜布局,促进传统能源企业向综合能源服务供应商转型。加快发展氢能、地热能、非常规天然气,积极发展抽水蓄能等储能项目,促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优化组合。深化煤炭和煤化工一体化,以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为方向,加紧研发新技术及规模化制备技术,推动煤炭由燃料向原料、材料、终端产品转变。支持建设孝义、介休、清徐千万吨级焦化集聚区和交城500万吨焦化聚集区,打造煤—焦—化—氢、煤焦油多联产深加工产业链。支持晋中国家级甲醇经济示范区建设,打造煤—化—甲醇—甲醇汽车产业链。加快煤炭产业和数字技术一体化,抢抓数字化转型机遇,围绕智慧矿山建设,重点发展中厚煤层成套装备核心部件、数字化矿山网络系统等关键配套,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无人化煤矿占比,提高煤炭产业全要素生产率和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煤炭产业和降碳技术一体化,研究拓展碳捕集、封存、利用技术的应用场景,重点在二氧化碳深部煤层封存及驱替煤层气、碳纳米管制造、加氢制甲醇等方面强化技术攻关和产业应用,力争在相关领域走在全国乃至全球前列。同时,大力推动资源与产业协同配置,立足各市资源禀赋,统筹推动钢铁、铝材、铜材等传统产业绿色集约发展。

深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搭建产业协作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山西中部城市群上下游企业紧密合作,联合培育一批优势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协同集链成群。提升太原、晋中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和整车制造能力,深化与忻州、吕梁、阳泉原材料生产合作,构建“铝镁合金、负极材料—新能源电池—关键零部件—系统总成—整车”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太原、忻州协同做强衬底材料等产业优势,构建“衬底材料—外延材料—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应用集成”半导体产业链。强化太原与吕梁、阳泉智慧城市建设合作,打造“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交易—应用”大数据服务产业链。


推动“两业”深度融合。推进山西综改示范区国家“两业融合”试点建设。全面推进科技服务、数字信息、高端商务、现代金融、现代会展等与先进制造深度融合,培育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服务业跨界、跨区域发展,支持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山西综改示范区引导区内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向周边城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四节 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培育壮大“链主”企业。引导城市群率先在制造业、文旅、商贸物流、农业等领域推行“链长制”,在“链主”培育、技术研发、要素供给、供需衔接、标准制定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能力。设立产业链培育专项资金,对“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进行分级奖励。鼓励“链主”企业以商招商,对各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建立跨区域产业链“链长合作”和“链主合作”机制,突破产业链协调的行政边界,建立跨区域产业链对接合作平台载体、配套政策体系。

联合梯次培育市场主体。结合山西中部城市群产业分工布局,分地域分行业做好产业链战略设计,联合培育引进一批大型企业。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培育引进一批专精特新、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实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育工程。

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落实好民营经济发展“30条”“23条”,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持“法无禁止即可入”。消除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准入环节隐性壁垒,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深度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促进市场主体集聚发展。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以亩均吸纳企业数量为导向降低小微企业入园门槛。依托忻州、吕梁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率先布局建设一批乡村e镇。围绕制造业、特色轻工等行业领域,培育建设汾阳白酒、定襄法兰、代县黄酒等特色专业镇。创建一批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以集体合资形式组成联合投资体,建设和经营民营经济大厦,吸引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

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保障。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落户、科技创新、首次创业等财税支持。构建普惠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涉企用地供给,率先推进“地证同交”改革。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环境容量和能耗保障,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进度。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第七章 增强科技协同创新能力

面向国际国内聚合创新资源,完善山西中部城市群协同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共建内聚外合开放型创新网络,为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第一节 促进创新资源集聚

共建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加快布局一批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中电科第二研究所、太原第一实验室,启动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山西)建设,推进怀柔实验室山西基地、半导体光电实验室、中国—白俄罗斯电磁环境效应“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项目建设。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加快创建有机旱作农业、智慧交通国家重点实验室。精准对接碳达峰碳中和、数字经济、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加大力度引进京津冀、雄安新区科创资源,合力争取一批国家级科创平台在山西中部城市群落地。

推进高标准双创载体建设。持续推进智创城建设,打造山西中部创新创业集聚区。充分发挥太原同创谷、清控科技创新基地、山西“智创谷”、中关村e谷(忻州)大学生创业园等双创载体作用,支持跨区域合作共建中北高新区研发孵化区、金科创新成果孵化转化中心、祁县经开区科技孵化中心,协同构建“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支持在京津冀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前端孵化基地,吸引优秀孵化服务机构和孵化成果落地山西中部城市群。

加快高质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功能。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山西分中心,建设阳曲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承转基地。鼓励群内五市协同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合作建设一批开放型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实现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在群内转化。

第二节 打造区域科创共同体

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力量。滚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联合培育本土创新型企业。围绕能源开发利用、煤矿智能装备、新材料、大数据等领域,推动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等高校与企业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加快推进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吕梁可降解聚酯工程研究中心、孝义煤焦化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跨区域市场化协同合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和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研发投入。

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太原、晋中科创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山西中部城市群中心区域内高校、大型企业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周边城市有序开放,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提供研发、检测、数据等开放共享服务。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科技资源共享模式,开展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的租赁服务。

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着力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领军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力量,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等院校与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国家农高区等重点园区对接产业发展需求,推行“高校+园区”“企业+基地”“团队+项目”模式,开展跨学科跨领域协作攻关,共同服务山西中部城市群内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围绕大数据、新能源等重点产业,积极举办各类院士论坛。

第三节 共筑人才集聚高地

联合引育高层次人才。支持龙头企业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共建院士工作站,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实施三晋引才计划、“领雁”支持计划、“青苗”培养计划等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推动相关政策向城市群五市倾斜。健全五市人才一体化引育机制,推进城市群人才互通互融,支持太原打造人才高地,带动忻州、吕梁、晋中、阳泉四市协同发展,打造“人才生态圈”。持续深化省校合作,聚焦“人才、平台、项目”三大重点,促进省校人才共享、互利共赢。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山西中部城市群人才共认共用机制,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加快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制定用人计划。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开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完善人才管理制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完善人才评价认定机制,试点授权山西中部城市群产业链“链主”企业自主认定符合产业需求的人才。

第八章 推动内聚外合开放共赢

畅通开放通道,加快融通开放步伐,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加强与周边城市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互动,构建深度融合、互利合作的新型城市群。

第一节 加快与国家战略融合发展

精准对接“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太原空港枢纽功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中欧(中亚)班列双向常态化运营。深化与欧美日韩及东南亚经贸交往,引进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大关键技术、装备及零部件进口。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山西中部城市群内重点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一批产业合作区,扩大钢铁、水泥等优势产品和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技术出口。重点推进“一带一路”(祁县)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合作区建设。

深度融入京津冀实现联动发展。强化与京津冀在能源、教育、医疗、生态、文旅等领域合作。积极构建环首都数据存储经济带,打造“北京—天津—石家庄—雄安—忻州—太原”科技走廊。支持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积极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做好能源、工业和特色优质农产品保障供应。探索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和模式,努力开拓京津冀康养产业市场,打造京津冀文旅康养目的地。

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开放合作。深化资金、技术、项目、市场等方面的合作对接,差异化承接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积极参与沿海城市港口建设,开通到长三角、珠三角主要港口的常态化铁水联运班列。加强与广州、深圳、珠海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交流对接,全力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链延伸。

推动山西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争先崛起。加强与中部地区省际间产业协作,率先打造中部先进制造业基地。依托郑太高铁,支持太原、晋中强化与中原城市群产业联动发展,重点加强与郑州等大型物流中心的联网合作,加快融入全国物流网络。加强与中原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经验交流,探索与中部省份建立城市群高质量协同发展与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中博会等重要平台,加强与中部省份在产业协同、项目合作、技术交流方面务实合作。

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度参与“黄河几字弯”区域协同发展,共同探索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资源长效补偿、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跨区域利益平衡机制。加强与陕西、内蒙古沿黄地区重点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水安全、生态环境、水沙调控等重大科研技术攻关。联合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共同保护九曲黄河灯会、临县伞头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第二节 全面推动与“三圈”协同发展

强化与晋北城镇圈内外联动。加强与大同、朔州在煤炭、风电、光伏发电等能源领域的合作,支持群内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与晋北城镇圈新能源发电项目建立长期合作。依托太原、大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强化铁路、高速公路、陆港、空港等物流设施联网协同。推动忻州与朔州加强现代农业和畜牧业生产合作,共同建设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示范区。借力晋北城镇圈深化与蒙晋冀长城金三角区域、呼包鄂榆城市群合作,加快大数据、农牧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对接交流。

联手晋南城镇圈推进黄河生态联防联治。深化与晋南城镇圈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支持山西中部城市群内沿黄、沿汾地区与临汾、运城协同推进固沟保塬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造林绿化、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等工程,合力打造沿黄干支流生态修复与治理示范带。借力晋南城镇圈深化与关中平原城市群、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加强与黄河流域上下游地区在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市场开发、生态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协作。

对接晋东南城镇圈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申建晋东南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与晋城、长治协同对接长三角和中原城市群,共同实施产业链式、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重大工程。对接长治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协同谋划实施一批新材料、高端装备、信创等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与晋城在煤炭、煤层气等能源领域的产销合作,积极对接光机电产业发展。推进晋中、阳泉与长治、晋城协同构建现代山地旅游产业体系,共同擦亮“太行”旅游名片。

第三节 全力提升对外开放能级

推动开发区提档升级。按照国家级开发区标准,支持中北高新区、阳泉高新区、忻州经开区、吕梁经开区、祁县经开区等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滚动开展“三个一批”活动,提高开发区亩产水平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比,打造开发区建设升级版。推动设立开发区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持续深化“三化三制”改革,完善督导落实、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开发区争先进位。

优化开放平台载体功能。推进武宿综保区RCEP产业园、太原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新建阳曲综合保税区。依托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尧城机场等,发展航空产业研发、再制造、航展、培训等临空产业,建设太原临空经济区。加强太原、五台山机场航空口岸建设。联通和邢铁路,打通我省东纵铁路货运新通道。支持太原创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加快中国(太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合力做强中国(太原)国际能源产业博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展会品牌,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国内影响力。

提高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推动群内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深圳前海等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先进经验。完善产业集聚区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产业外向度高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拓展推广金融保险、出口退税功能。主动对接RCEP合作机遇,健全通关合作机制,全面实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第四节 协同承接产业转移

加强产业转移平台建设。坚持差异化导向,支持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创建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集聚区。提升山西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忻州经开区等园区产业承载能力,发展“飞地经济”。积极争取京津冀开发区或产业园在山西中部城市群设立分园,强化资本、技术、人才、品牌、管理等核心要素配套转移。引进东部沿海地区先进管理团队,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搭建产业转移供需信息对接和磋商平台,在京津冀试点开设对接窗口,设立产业转移服务中心。

承接产业链关键环节转移。围绕特殊钢、智能煤机、合成生物新材料、工程起重机、法兰锻造、大数据、半导体、氢能等八大产业链条,主动对接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加强产业配套协作,积极承接一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吸引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在山西中部城市群内设立研发制造基地,主动对接高端技术转移和溢出,承接发达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层次。建立山西中部城市群产业链“链长制”,编制完善产业链招商地图、平台载体导引图、产业用地供应图,搭建一体化招商项目储备库。瞄准世界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上门招商。简化招商项目落地流程,完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在用地指标、联席审批、外汇管理、通关便利化、金融信贷等方面提供全流程精准化服务。

第五节 率先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推进“一件事”集成服务,试点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建立项目审批“一事一方案”。推动五市企业开办跨市通办,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在基层便民服务机构、银行网点、商场等服务场所推广自助政务服务,打造“7×24小时不打烊”政府服务超市。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持续开展“清欠”工作,切实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逾期欠款。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和应用场景创新。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对新业态新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支持,运用价格、供求、竞争机制推动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供给。全面梳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合同协议履行情况,依法妥善解决政策兑现不及时不到位、企业无产权用地用房、部分市场主体经营手续办理困难、企业引进人才子女上学等问题。培育“亲”“清”政商文化,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工商界人士廉洁教育。

第九章 强化生态环境同保联治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筑牢山西中部城市群生态本底。

第一节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共筑区域生态廊道。以汾河干流生态景观建设为主体,打造山西中部城市群生态绿轴,筑牢太行山、吕梁山生态屏障,强化重要河流水道、道路沿线、城市景观带等生态廊道功能,构建“一轴、两屏、多廊”生态格局。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协同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积极推进吕梁山生态文明示范走廊、沿黄干支流生态修复与治理示范带、沿汾生态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带、沧榆高速沿线(山西段)生态廊道等重点工程建设。

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以全面加强黄河防护林和环京津冀绿色屏障为重点,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国土绿化。持续开展黄河干支流沿线水土保持专项行动。加快实施太忻一体化经济区造林工程、太原市汾河上游国土绿化项目,推进沿汾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两山”基地建设。开展环城绿化和森林乡村建设,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深入开展国家及省级森林城市创建。

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坚持“控污、增湿、清淤、绿岸、调水”多措并举,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协同推进汾河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实施汾河百公里中游示范区建设。加强桑干河、潇河、漳河、文峪河、三川河、大清河、牧马河等重要河流的生态修复与治理,强化滹沱河源头水源涵养,开展汾河、滹沱河、杨兴河等河流生态缓冲带建设。加强汾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保护区管理。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和灌区节水改造。

第二节 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深化太原及周边地区“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环境质量整体提升至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工业源、移动源治理等专项行动,全面完成钢铁、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公共交通全部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面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快火工区等退城搬迁。实施散煤清零重大工程。

强化跨市域水污染协同防治。统筹开展流域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同开展汾河、滹沱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试点,强化污染源协同管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协同保护。推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面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万人以上建制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先实现城市群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

加强土壤及固废污染综合整治。分类推进土壤污染治理,集中力量治理耕地和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的土壤污染。强化耕地污染源头控制,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开展耕地安全利用重点县建设。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支持太原建设国家“无废城市”,推进吕梁、阳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市场化固废综合利用的路径和模式,加快建设太忻静脉产业园区。

第三节 共建绿色低碳城市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控制山西中部城市群内煤电、钢铁、有色、焦化、化工、建材等产业项目布局,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提升“两高”项目能耗准入标准,推动在建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严禁在黄河、汾河、滹沱河等重点河流临岸布设高污染工业企业,分行业、分时段有序退出临岸一定范围内已有“两高”项目。

健全绿色低碳生产体系。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制造。引导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推动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探索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增加碳排放专项评估。依托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开展近零碳排放、零碳产业创新等试点示范,推动太原全国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建设,培育一批低碳服务企业。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深化太原市省级低碳试点建设,建设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示范区。实施“绿色交通”“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第四节 健全区域治理机制

完善市场化流域治理机制。组建主要河流流域投资公司,构建开放性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支持沿汾河、滹沱河市县政府与公司建立协作关系,统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整合省级水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构建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地区有效协商平台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建立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环境监管执法“三统一”制度,建成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城市群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针对重点跨区域生态环境工作制定联保专项方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实现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化管理。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监管,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支持五市开展异地交叉联合执法和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环评会商,密切跟踪重大开发和资源配置活动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共同维护山西中部城市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章 完善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体系

统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治理一体化发展,加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共同打造更高水平的幸福城市群。

第一节 共推高质量就业与创业

加强跨区域公共就业服务协作。建立统一高效的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布局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培育一批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鼓励群内城市联合开展就业洽谈会和专场招聘会,多渠道支持重点群体灵活就业。试点开展城市“双结对”。谋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政策有机衔接。加强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协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健全劳动者工资支付异地救济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一体化协作执法。

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加快构建区域“一站式”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等政策协同。成立公共创业服务联盟,联合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公开遴选优秀创业项目,共同打造区域公共创业服务品牌。鼓励山西中部城市群内有条件的城市联合建立创业扶持基金,重点加强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等载体建设的支持,引导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产品。

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布局建设一批综合型、产业特色型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基地。健全区域技能培训合作体系,扎实推进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组织、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跨区域分工合作,灵活组合运用订单式、菜单式、定向式培训。统筹山西中部城市群劳动力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开展建档立卡劳动力状态信息大数据分析,促进精准培训和精准服务。

第二节 促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共享

推动各类教育合作常态化发展。鼓励优质学前教育、中小学学校跨区帮扶薄弱学校。统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置和跨市县调整,推行城乡教育联合体模式。积极开展联合办学、网络课堂、学生访学等多种形式的跨地区教育合作。创新学生联合培养路径,加强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高校间跨校选课。联合引进各级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教育发展与治理经验。

构建精准对接的产教融合体系。对接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半导体、人工智能、大数据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组建省级产教融合联盟。支持太原、晋中创建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启动面向高端装备、合成生物、信创等重点产业的省级专业性大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加强与智创城、省校合作12大基地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交流合作,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孵化和技能证书鉴定等。搭建区域性产教融合一体化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培育推动群内200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公示入库,促进高校和企业供需对接、资源转化、价值交换和利益共享。

强化区域医疗卫生合作。强化山西白求恩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忻州市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优先在太原、晋中、忻州遴选建设肿瘤、精神、传染病等省级专科区域医疗中心。采取组建医联体、远程医疗合作等方式,推动形成双向转诊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推行医师跨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扩大五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推广应用异地就医备案“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制”。择优选择一批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广泛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推进电子健康卡、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等“多码融合”应用,实现求医购药一码通。

第三节 推动文化体育事业合作发展

共建文化服务示范区。分等级、分类型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模式,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跨市域联动共享,免费错时开放。推动公共文化联展“一站通”、城市阅读“一卡通”、公共文化服务“一网通”,实现群众文艺展演互动共演,全民艺术普及互促共推,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互建共联。建立健全服务供给主体联结机制,联合举办群众文化展演展示、研讨交流、全民阅读等活动。

共促文化繁荣兴盛。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跨区域文化事业交流,推动人才联合培养,鼓励优秀文艺作品联合创作、演出。支持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地域联合开发影视剧、动漫游戏、数字出版等领域文化精品和晋风晋韵特色文创产品。加强文化市场培育、融媒体中心建设等方面合作,促进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联合执法。

加强区域体育交流合作。因地制宜布局建设一批体育运动类特色小镇,协同推进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社会足球场地、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冬季冰雪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联合办赛体制机制,举办区域性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共同策划申办国际、国内重大赛事和综合性运动会。培育创建球类、冰雪、轮滑、山地、马拉松等休闲运动项目区域联赛品牌。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四节 建设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开展跨区域协同养老。鼓励联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照护需求评估标准互认衔接。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机制。科学布局养老产业,在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捷的区域共建一批护理医院、康复中心和养老服务基地。支持品牌养老机构进入养老市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建立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推动跨市域养老服务发展。

推动社会保障接轨衔接。加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统筹和交换。完善简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实现跨区域医保缴费年限互认。深化区域工伤、失业保险合作,推动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互认,开展网上失业登记联合经办服务。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衔接互补。加快住房保障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五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和更多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

加强社会治理统筹联动。加强城市间安全和应急管理合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检查等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跨市域应急演练和紧急救援合作,联动加强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跨区域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运用政务服务一体机、“三晋通”App等,推动政务服务联通互认。完善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模式,在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等政府各部门便民用卡应用中实现“同城待遇”。完善跨市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全域推广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社会治理由单个城市向城市群协同治理转变。

第十一章 创新城市群一体化体制机制

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控等重点环节,推动从项目协同向一体化制度创新转变。

第一节 建立一体化政策联动机制

健全政策制定协同机制。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在企业登记、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投融资、财税分享、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服务等政策领域建立政府间协商机制。建立统一规则,规范招商引资和人才招引政策。建立多地区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和协同推进机制,在市场准入、法规制订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率先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执行协同性,强化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执法联动。

建立标准化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城市群标准领域合作,推进建立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标准化协作机制,试点开展区域内通用基础市级地方标准的互认、采信。支持地方和企业开展标准制定合作,健全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机制,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鼓励群内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谁的制(修)订。

第二节 创新要素合理流动机制

持续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加强群内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省级统筹。梳理城市群范围内低效用地,引导盘活利用,促进功能更新,提升用地效能。加强土地增存挂钩机制落实。有序推进基本农田整改补划。争取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

推动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省级财政和五市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山西中部城市群共同基金”,支持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承接转移、生态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共享等项目。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推动金融创新。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市县一体化改革,引导银行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创设“三晋贷款码”,建设首贷中心,提升信贷便利性和可获得性。建好用好省级征信平台,促进资金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率先建立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功能拓展,逐步覆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等公共资源。实施数据资源规划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政府大数据、市场大数据融合互动。加强城市群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要素市场交易大数据分析。

第三节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建立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区域内产业、投资、土地、环境容量、招商引资政策,研究建立共建园区和项目的财税分配体制、统计核算方法制度,完善重大经济指标协调划分的政府内部考核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转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区域互利共赢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推进办税缴费服务便利化,持续优化“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建立区域投资、税收等利益争端处理机制。

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协同联动机制。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资运营平台跨区域合作。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民营经济跨区域并购重组和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行业组织、商会、产学研联盟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形成协同推进一体化发展合力。

建立协调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围绕城市群一体化、资源环境协调等重点领域,建立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评价城市群发展的协调性,为山西中部城市群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加快建立城市群发展风险识别和预警预防制度,密切监控突出问题,预先防范和妥善应对发展风险。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策协同,健全保障机制,形成全社会推动规划实施合力,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切实加强党对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国家及我省重大决策部署准确贯彻、全面落实。发挥山西中部城市群建设领导小组作用,组织落实国家培育发展山西中部城市群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督促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落实落地。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二节 加强组织实施

五个相关市作为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建立完善部门定期会商机制,推进具体合作事项落实。鼓励市县层面建立合作协同机制。鼓励五市开展干部人才交流挂职任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与相关市沟通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研究提出支持举措。

第三节 强化督促落实

强化规划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综合反映城市群一体化水平的统计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完善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等推进落实情况的考核,探索强化一体化导向的考核评价办法,跟踪督办,定期调度、通报,协调解决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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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2〕462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生效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认识“两个清单”

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是细化《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监管方式的有效方法,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途径。各单位要准确认识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以及准确适用减轻处罚的重要意义,将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起来,与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结合起来,在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刚性惩罚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柔性教育作用,通过“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努力为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准确把握“两个清单”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上述规定既是制定两个清单的根本遵循,也是执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既要考虑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做出判断。及时改正是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必要条件,及时改正既可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之前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次指出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到位。拟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应当充分调取当事人存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可以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准确执行“两个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是在切实考虑我省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并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基础上制定,各单位要严格遵照落实,切实将政策红利传递到每一个市场主体。对两个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经综合判断后决定给予处罚或者不予减轻处罚的,既要在调查终结报告中的事实认定部分阐释清楚具体的违法事实,还要在裁量权部分阐明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减轻处罚的理由,贯彻“说理式”执法的基本要求。对于参照《不予处罚清单》决定不予处罚的,要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教育当事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指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其他要求

1.对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内,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在不同《不予处罚清单》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继续执行已制定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等。

2.各市级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减轻处罚的减轻幅度以及《减轻处罚清单》中“违法经营额较小”“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县级局可以对市级局制定的标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3.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执行。对参照两个清单决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树立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请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报告参照两个清单决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

4.各单位在执行《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省局法规处陈少伟,联系电话:029-8613808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40-32〔2022〕10号)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序号 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发现后及时报送且属首次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及时改正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及时改正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及时改正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6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实际已取得文号的且及时改正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7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8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9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0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告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12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15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但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及时改正的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无有效健康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出示许可证、登记卡等,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发现的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一)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二)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二)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17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是或者认证有效性且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8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在经营性行为中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1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但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并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2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继续使用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首次发现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4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并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6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27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但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及时改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8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30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31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32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33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4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公布了相关内容,但位置不够醒目,并及时改正的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5 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货值金额较小;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按规定开展整改。  
2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货值金额较小;  
6.及时改正;  
7.危害后果较轻。  
3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货值金额较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6.按规定开展整改。  
4 未经许可生产少量食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初次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生产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5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对小餐饮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减轻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初次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经营规模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6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用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  
3.网页广告网站点击量不大,或者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大;  
4.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7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初次违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逾期时间较短;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8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  
9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  
10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经营额少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11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4.社会危害性较小。  
12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13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初次违法;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1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15 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初次违法;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16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及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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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1-14 生效日期 2022-11-1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省直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落细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措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福建预制菜成为富民强省的特色产业,打造全国预制菜产业发展高地,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做强闽菜大产业、畅通闽菜大物流、建设闽菜大市场、服务闽菜大民生,打造闽菜产业全链条”总体要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打造预制菜产业集群

1.实施区域差异化策略。充分发挥福建海洋经济优势,在福州马尾、连江、福清,漳州东山、诏安,宁德蕉城、霞浦、福鼎,莆田涵江,平潭等地发展以水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食品加工业的产业链优势,在厦门同安、南平光泽、泉州晋江、漳州台商投资区、龙岩新罗及长汀产业园等地发展以肉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森林资源大省优势,在莆田、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建立发展以蔬果净菜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到2025年,建设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2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打造预制菜产业园区。支持福州元洪投资区中科经纬预制菜产研城建设,打造福建省内首家预制菜产业园和中印尼“两国双园”预制菜产业示范园区;支持马尾供销预制菜供应链产业园建设;支持福清元洪投资区保罗(元洪)国际大健康食品产业园建设,打造预制菜生产加工基地;支持利嘉国际食材产业园打造预制菜产业博览园;支持正祥海峡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建设;推进沙县小吃产业发展,支持建设沙县区预制菜产业园;以建瓯为核心打造中国笋食品产业园区;以同安食品工业园区为依托,规划建设厦门预制菜产业创新园。鼓励建设标准化预制菜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发挥规模效应。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全国知名的预制菜品牌,形成预制菜产业高地,带动周边预制菜加工产业带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加大预制菜引资力度。用好“9·8”投洽会、进博会等重大经贸平台,强化“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大数据招商等,着力引进一批预制菜大项目、好项目。鼓励各级招商部门用好“云上投洽会”平台,通过云招商、云推介、云洽谈等方式开展预制菜领域对外招商,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培育壮大预制菜龙头企业

4.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涵盖生产、冷链、仓储、流通、营销等环节的我省预制菜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认定一批从事预制菜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鼓励有供应链优势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创新研发一批对振兴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特产品上行的预制菜助农名优产品。引导、支持预制菜生产企业设立、扩大研发厨房,加大闽菜研发及闽菜工业化生产、标准化转化。培育“+旅游”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加工、科研、商贸、旅游、文化于一体的预制菜文化产业园、观光车间、观光工厂等,开展工业、农业旅游。(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局、省供销社、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完善预制菜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从原材料、加工、菜品、技术、质量、服务、文化、培训等方面建立完善预制菜标准体系。以龙头企业优势抢占行业标准“制高点”,打造预制菜“福建标准”,推动“福建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单位研制预制菜的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主导标准制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实施品牌战略,围绕定位、推广、延伸等重要环节,推进预制菜品牌建设工作,培育绿色、特色品牌,指导企业注册商标。(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推动预制菜加工转型升级。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实施技改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给予技改奖补、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对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推广应用的,按首台(套)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支持仓储冷链建设

7.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贮藏库、冷库、清洗、分拣、包装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水平。引导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与预制菜生产企业对接,建设预制菜从田头到餐桌消费的全程闭环供应模式。到2025年,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15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加强预制菜冷链物流配送能力。支持预制菜生产企业、连锁化经营餐饮企业等推广“原料基地+中央厨房+冷链配送”模式,支持其加大冷链仓储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建设自动化预制菜仓储冷链。对开展预制菜业务的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其冷链设施建设改造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推动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鼓励建设集在线交易、信息发布、位置跟踪、技术咨询、产业动态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第三方冷链物流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推行轻微型冷链配送货车在非高峰时段允许在市区免予办证通行,逐步放宽中型及以上冷链配送货车市区通行限制。到2025年,全省初步形成产销衔接、城乡覆盖、联通高效的冷链物流网络,服务于预制菜产业的冷链物流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显着提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搭建预制菜公共服务平台

9.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预制菜相关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行业组织共同建立预制菜产业研发平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研发,并推动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带头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展开深度合作,为预制菜企业提升产能效能、科学合理布局探索发展方向,形成相对统一科学的行业发展解决方案。引领预制菜头部企业帮扶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完善供应链。到2025年,全省预制菜产业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建设预制菜一体化服务模式。形成从选品(项目)、研发、产业化、工业化、品牌塑造、食品包装、营销宣传、销售渠道、互联网线上推广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预制菜食品孵化基地,扩大聚集全国食品行业专家资源,组建由技术专家、营销专家、互联网专家等的多学科服务队伍,助力预制菜市场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打造一体化数字服务平台。推动预制菜产业供应链、销售链数字化升级,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多功能一体化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交流、政策分享、品牌宣传、市场拓展、贸易沟通、供需对接等各个环节提供线上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供销社、省数字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构建预制菜品牌营销渠道

12.促进预制菜网络销售。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福建预制菜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预制菜企业对接阿里巴巴、京东、抖音等知名平台,提升网络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拓展便民消费渠道。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火车站、机场设立预制菜、预制食品专区、专柜,拓宽预制菜品牌营销渠道;支持各地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动预制菜知名品牌产品进社区、景区、服务区扩大产品销售,便利居民和游客消费。挖掘一批优质的预制菜企业、预制食品纳入“万福”商旅伴手礼产品库,通过“万福”线上、线下渠道推动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4.多形式全方位推广预制菜。依托“全闽乐购”、一二三三供应链、元洪在线等平台和福州渔博会、菌博会、福品博览会等展会,举办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预制菜促销活动。支持开展预制菜企业供需对接会,鼓励预制菜知名产品进学校、工厂、医院、社区等食堂。支持开展预制菜产业专项主题展、八闽美食嘉年华、闽货华夏行等系列活动,每年组织若干场预制菜品牌推介和营销活动,培育和打造福建预制菜产业一站式展示、交易空间。集成推介八闽华侨美食文化,构建“福建省华侨美食风情文化节”特色美食展销节庆活动。依托重点侨乡和华侨农场,兼容中外餐饮文化及华侨风情元素,生成推广一系列以国别地区为鲜明标签且富含“侨韵侨味”的特色预制美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局、省侨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推动预制菜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预制菜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预制菜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抓住RCEP协定生效契机,鼓励预制菜企业到境外设立加工基地等,拓展东盟等重点市场。鼓励企业用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等政策,拓展新业态新模式。对预制菜小微出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提供专业化信用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6.打造“福”文化系列预制菜。拓展“福”文化发展创新空间,鼓励各地以“闽菜馆”为重点,推动当地主要酒店、酒楼,加强“福”文化氛围布置,推出系列“福宴”“福小吃”“福菜”。鼓励餐饮经营单位运用现代标准化流水作业或中央厨房集中生产,研发并推广具有福建各地特色的预制菜品和名小吃,对“福宴”、“经典闽菜”、“闽菜药膳”等菜品原料进行前期加工,推出半成品、成品预制菜,带动各地特色闽菜预制化经济的成长。鼓励、引导闽菜大师和预制菜生产企业多维度、多层次合作,加大闽菜工业化、标准化力度,将更多闽菜产品以预制菜的形式推向国际国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建立预制菜产业保障制度

17.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标准体系打造预制菜。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使用。明确食材全流程可回溯,保障冷链物流运输。鼓励生产企业利用新技术实现“明厨亮灶”。推动预制菜初加工生产主体落实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检,提高预制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预制菜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5%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8.发挥预制菜相关社会组织作用。推动成立福建省预制菜相关社会组织,鼓励餐饮、食品加工等行业协会成立预制菜分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加强预制菜行业自律,推动预制菜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供销社、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集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等科研院所与福建本土预制菜企业深度合作。推动建设预制菜产业人才实训基地,开展预制菜产业人才培训,加大对预制菜产业的运营、管理和工程化职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推进人才和技术的开放交流,鼓励企业引入高端人才并制定培养人才计划,对预制菜产业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助、租房补贴、科研配套经费、重大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等方面的多重扶持保障。支持推动各级各类企业经备案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预制菜产业园区,在产业发展基金、企业设备和生产线投资、配套冷链物流、融资成本、预制菜产品出口、网络销售平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建立预制菜创新企业、优质企业名单发布制度,给予名单内企业信贷支持。对预制菜产业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1.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遴选龙头优势企业建立备选上市企业库,形成龙头企业和“专、精、特、优”的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标签: 预制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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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粮食储备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
发布文号 皖粮执法联〔2022〕64号
发布日期 2022-10-27 生效日期 2022-10-2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7-10-2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粮食储备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

2022年10月26日

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全省粮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监管效能,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对辖区内承储企业的信用等级作出具体评价,并合理运用评价结果,督促承储企业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信用监管内容

第五条  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六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据分工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第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警告(不含)以上的行政处罚信息;(三)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加强对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二)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但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应继续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公示期以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

(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变更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权限,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十二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由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内部决策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三)对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承储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申报年度信用评价时,可以免于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二)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三)不得参与粮食系统各类企业示范创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等活动。

第十七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

第四章  失信管理修复

第十八条  粮食企业失信行为是指被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储备部门确认或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第二十条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或新的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认定机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撤销相关信息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理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粮食企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或其上级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储备部门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一)认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二)对粮食和储备部门采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三)对粮食和储备部门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四)其他认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粮食企业对粮食和储备部门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采集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四条  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粮食企业对申报企业信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性的,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措施;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获取、查询、使用过程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2-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实施细则.docx

   发文-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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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等,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7-29 生效日期 2022-07-29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等,制定本规划。

一、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与趋势

(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道路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十三五”末,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6亿人,公路通车里程519.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6.1万公里,农村公路438.2万公里,城市道路里程49.3万公里,与“十二五”末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分别增长33.5%、39.3%,公路通车里程、高速公路里程、农村公路里程、城市道路里程分别增长13.6%、30.3%、10.1%和35%,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100%通硬化路和客车。随着家庭小汽车普及和高速铁路、民航运输快速发展,“十三五”末公路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分别比“十二五”末减少19.6%和17.6%。同时,公路货运量逐年增长,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增长9.1%和2.9%。截至2020年末,全国每千人汽车保有量214辆,70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反复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部署实施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破解当前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改革创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入口治超,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农村平交路口“千灯万带”示范工程等,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深化;广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和交通安全社会面宣传,促进公众交通安全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在全国范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四场攻坚战”“五大行动”和“六大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交通安全科技应用水平逐步提高,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期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与“十二五”期间相比,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下降35%、69%和50%。202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2015年下降20%。

(二)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人、车、路等道路交通要素仍将持续快速增长。预计到2025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公路通车里程将超过4.6亿辆、5.5亿人和550万公里。同时,交通要素增长重心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城镇转移,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带来的农村交通出行变化,老龄化社会引发的老年人安全出行问题,车路协同、自动驾驶、共享出行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涌现带来的交通流量、出行方式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交通出行的向往和追求等,都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制度优势显著,经济长期向好,社会大局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多部门协同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正在逐步提升,新技术新发展不断赋能交通管理领域,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了多方面优势和条件。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整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地区和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农村交通安全问题凸显。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普遍,货车和低速电动车等违法违规生产改装问题依然存在,道路通行条件总体不平衡,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水平有待提升,道路交通相关行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依然突出,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问题长期存在。涉及交通安全的一些深层次、根源性问题尚未化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变化、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不断涌现,传统问题和新型矛盾交织叠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诸多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总体来说,“十四五”期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仍将处于爬坡过坎、突破瓶颈的关键时期。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减少事故、保护生命,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基础保障,切实提高现代交通治理能力和道路交通整体安全水平,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解决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深层次、根源性、瓶颈性突出问题,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量,防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协同治理。坚持系统思维,构建更为严密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和更加系统的现代交通治理体系。强化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格局。

夯实基础,源头治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基础性、源头性、系统性问题,下大力气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升道路交通各要素的本质安全水平。树立事前预防、主动防控思想,针对突出问题追本溯源,防范化解源头风险,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加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将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道路交通各要素、各环节,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培育全社会交通安全法治文化。

科技赋能,智慧治理。坚持科技驱动,以支撑实战为牵引,探索研发新技术新方法,巩固深化先进装备应用,让科技为交通安全赋能。推动新兴科技与交通安全工作深度融合,运用前沿技术助力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三)规划目标。

道路交通现代治理迈上新台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合力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现代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

道路交通治理能力达到新水平。法治思维、系统观念不断融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充分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风险防控、执法管控与应急救援等能力明显提升。

道路交通本质安全实现新提升。公路和城市道路安全设施更加规范完善,道路通行环境更友好、更安全。机动车产品安全技术标准更加严格,生产一致性、主被动安全性明显提高,智能辅助安全保障技术广泛应用。

道路交通文明意识得到新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规则意识显著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与我国机动化程度相匹配的全社会“汽车文明”基本形成。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取得新成效。在机动车、驾驶人、公路通车里程和公路运输量大幅增长的环境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效压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三、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体系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党政领导到场制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在“平安中国”、安全生产、乡村振兴、文明城市等考核中的权重,建立量级匹配的考核制度,真正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过程全监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协作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细化责任清单,完善监管链条,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全链条、可追溯的管理机制。

(二)依法压实道路交通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层层压实道路交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产品质量、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车辆生产改装、车辆检验检测、驾驶人培训、道路建设养护、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企业、客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等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卸企业、客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等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管理方责任。强化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及时纠正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新模式、新业态法规制度与监管体系,落实网约车、共享汽车、互联网道路货运、外卖快递等平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完善城乡交通安全协同治理机制。

进一步强化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等规模城市的交通安全精细化风险治理协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基层社会化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有机融合,将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单位。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作、跟踪督查、常态考核的乡镇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实施、规范运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并融合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资源,通过“两站两员”、“农村公路专管员”、“乡村农机两员”、警保邮合作加强农村管理力量。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强化农忙时节、集中返乡返岗等重点时段农民群众出行服务保障。强化中小学校车安全保障,通过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方式,标本兼治解决“黑校车”问题。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体系。

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进信用数据共享公开,推动信用评价、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加大对失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探索构建道路交通安全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分级标准,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惩戒及修复程序,通过行政与市场手段,推动采取保险费率浮动、行业监管、市场准入等措施实施,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治理能力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全面贯彻依法治理要求,推动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研究制修订配套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机动车辆生产法律法规,强化车辆安全源头监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制修订道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标准。加强统筹规划,推进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良好衔接。鼓励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完善地方法规规章,细化执法标准,解决非机动车管理等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二)提升执法管理水平与执法效能。

健全完善执法能力提升体系,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深化执法教育训练,强化领导干部、实战单位常态化学法用法,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健全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固化执法管理机制,实现对源头管理、路面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环节的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监管。加强路面执法力度,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健全完善执法效能评价体系,从制度、机制、措施、效果等方面科学设置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工作成效。推进执法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最大程度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健全完善执法保障体系,强化执法权益保障,强化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三)提升重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能力。

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动态研判、常态治理机制,依法严查“三超一疲劳”等易扰乱交通秩序、易肇事肇祸的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假牌假证违法行为。强化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执法,依法严查面包车超员、酒驾醉驾、轻型货车、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坚持和优化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推动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治超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出入口、省界视频监控、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作用,加强长距离跨省大件运输监督管理。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监管执法合力。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运行数据,加强执法监管和处罚。认真贯彻《民法典》《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用足用好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手段,加强行刑衔接,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研究推动将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纳入刑法规范范围。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推动新技术智能辅助执法。

五、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

(一)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安全性。

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新改建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推动压实县乡两级政府责任,完善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管养体制和管养体系。建立健全高风险路段排查机制,继续深化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力度,重点推进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路侧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完善农村客运线路沿线县乡公路的安全设施,同时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需要,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重点路段安全提升。

巩固提升干线公路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治理效果,推动瓶颈路段升级改造。持续推动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大流量公路,根据对向碰撞事故数量及公路功能、交通流量、设计速度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逐步推进中央隔离设施设置。农村平交路口实施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五必上”,具备条件的平交路口实施支路进主路“坡改平”工程。坠车交通事故多发的路侧险要路段实施警告标志、减速设施、路侧护栏“三必上”。优化穿村过镇路段交通组织和安全设施设置,引导不同性质交通流分道行驶,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空间。切实推动路侧“小开口”、“绿植视距遮挡”等难点问题整改。针对事故多发路段、交通安全风险突出路段、新提级为国省道行政等级的道路,实施道路安全设施提档升级。深入推动马路市场等各类违规占用道路资源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置货车检测车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强化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引导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接受检测,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三)强化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安全保障。

针对高速公路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事故多发、运营期交通运行状况变化较大、大型车辆交通量增长较快等重点路段,结合交通事故数据及原因分析,科学评估中央分隔带护栏与现状交通运行、防护需求适应情况。中央分隔带护栏适应性不足、确需升级改造的,结合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工程,分类、分批、分期推进提质升级工作。优化提升互通立交及出入口等交通组织复杂路段的指路标志信息指引、标线渠化诱导。针对长大桥隧、连续长陡下坡、团雾多发、施工作业区路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等高风险路段,加强交通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和安全诱导服务,强化分类分级动态通行管控。推动落实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提示、预警、防护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饱和度预警机制,防止服务区车辆溢出,影响主线通行安全。推动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养护、运管与服务等数字化,强化高速公路交通感知网络同步建设和部门间共享共用。

(四)精细化提升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性。

建立健全城市道路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鼓励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治理和联合整治。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全周期管理,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使用、改造等阶段,同步设置完善警示、隔离、防撞等设施,持续开展在用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规范性、合理性排查整改。公路变更为城市道路的,及时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完善交通设施。在易发交通事故的路口、路段应用智能化的声、光、电警示装置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保障通行安全。加强对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着力保障慢行交通安全,努力压降非机动车和行人事故,改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通行条件,因地制宜设置行人过街设施、大型车辆右转安全警示区等。加强重点区域综合治理,优化商业集中区、景区景点、学校、医院、客运场站、大型居住区等周边交通组织,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对支路小巷、社区道路开展稳静化改造。探索通过城市智慧基础设施建设、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车路协同技术等,提升道路安全性。

(五)健全道路安全性评价体系与评价制度。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跨部门共享,持续开展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分析研判工作,健全完善通报挂牌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完善公安等多部门参加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实施道路设施、驾驶行为、车辆和天气等多源数据融合的道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推动道路安全性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创新,不断提升主动、系统、精准防控道路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对抗倾覆稳定性不足的独柱桥梁及时采取加固等措施,按要求做好工程验收和实施效果跟踪评估。

六、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

(一)推动落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完善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定,提升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健全车辆生产一致性检查制度,加大检查频率,保证车辆生产一致性。优化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获证后监管及守诺核查,压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深化资源要素共享,实现认证、商检等信息共享,提高进口车辆产品的合规性。依法依规做好生产、销售车辆所载车联网卡的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实施车辆违规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发现、通报、整改、反馈制度,强化机动车检验、登记、使用等环节发现的违规非标车辆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等环节加大查处力度,优化在用车交通事故调查和信息收集,主动发现车辆产品安全缺陷。强化违规车辆、安全隐患车辆的行政监管,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严肃追责问责违规生产销售企业,推动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对车辆安全质量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倒逼车辆生产销售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提升重点车辆安全性能。

强化标准引领,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经营性机动车运营安全国家标准,推进客货运车辆辅助安全、主被动安全标准升级。提升载客汽车安全要求,提升客运车辆阻燃性能水平,提高客运车辆安全逃生要求;提升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面包车安全性能,减少非法改装和超载空间;实行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全环节、全链条安全管理,鼓励地方政府实施在用大中型客车安全性提升行动,依法推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达到报废标准的卧铺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等退出市场,推动客运车辆安装乘员不系安全带报警装置。提升载货汽车安全要求,推动重型货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装备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严格自卸半挂车、平板式清障车等违规情形较多车型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升轻型货车被动安全性能,制定实施载货车辆货物装载与栓固国家标准,提高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防撞、防漏性能,推动低平板挂车退出散货运输市场,推动在用重型货车安装右侧盲区消除预警装置等安全装置。提高客货运车辆主被动安全装置装备率,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重型货车全面普及缓速器等安全装置,加强中置轴挂车列车、双挂汽车列车等新型汽车列车车型运行安全研究,探索驾驶行为动态监测装置等辅助安全装置应用,研究在“两客一危”、货车等重点车型安装应用酒精锁。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要求,构建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检验技术及装备体系,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检验和监管,严格规范远程升级要求,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性。

(三)开展违规车辆专项治理。

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和使用等环节的一致性监督检查和动态监管,联合开展车辆超载超限运输、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货车、挂车非法改装长效治理机制,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生产改装监管,严厉打击重型货车“百吨王”、轻型货车“大吨小标”、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大罐小标”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严处违规生产问题严重的车辆生产企业,并撤销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引导电动自行车带保险、带头盔销售;完成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清理淘汰,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防止超标问题反弹。持续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完成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严密场内作业车辆等非道路车辆管理制度,严管生产、销售、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违规行为,明确违规低速电动车退出时间表。推动车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和追责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依规综合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问题车辆、暂停车辆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等措施,实现严重违规车辆产品全部收回整改,推进大中型客货车缺陷产品召回。实施挂牌整改制度,对车辆违规生产、使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四)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业态安全监管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特性研究,以及融入现有道路交通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适应性研究,研究自动驾驶、车路协同下的安全监管体系,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性检验技术及标准体系,保障上公共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车辆的运行安全。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管理措施。研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取证装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标准。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运行安全性检验技术及标准体系,保障公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车辆的运行安全。实现智能网联汽车的可信身份认证和运行安全监测评估、事故后追溯,支持汽车准入管理。完善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功能。

七、提升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素质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宣传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协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落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义务。完善交通安全精准宣教内容和标准体系,全面强化规则意识培育和法治教育,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主题活动,持续增强“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品牌影响力。强化新媒体、短视频等新型大众媒介传播渠道运用和宣传引导能力建设,制定交通安全融媒体相关标准规范,建设交通安全融媒体创新示范中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信息传播能力。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队伍。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交通安全公益事业运行机制,推动媒体、企业、单位、学校、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打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格局。

(二)着力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完善驾驶培训监管机制,强化驾驶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基础设施设备、培训学时内容等要求,保证驾驶培训质量。健全完善驾驶培训教学体系,推动理论培训方式创新应用,强化驾驶人安全知识、规则意识、风险辨识能力培养。加强驾驶培训过程监管,强化驾驶培训与考试的信息共享。加强驾驶考试过程监管,建立以新驾驶人安全驾驶水平为核心的考试质量评估体系,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考试发证责任倒查。优化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完善面向规则意识培育的驾驶人考试机制,探索VR、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驾驶考试管理中的应用。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车辆智能化等社会发展需求,丰富车辆新技术、驾驶新要求等考核内容。健全完善职业驾驶人教育培训体系,提升重点驾驶人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交通安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驾驶人全生命周期、全分类群体、全出行场景的交通安全知识服务。

(三)重点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文明示范村创建工作,创新农村安全文明交通共治模式,积极应用农村广播系统(大喇叭)、市县电视节目及微信群等渠道,创新利用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电商服务站等场所,做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抓好农村“一老一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聚焦农村地区轻型货车、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无牌无证等易发多发违法行为,开展精准化宣传,强化农村地区常用交通工具、典型出行场景、主要生产生活的安全驾驶和出行学习教育。持续深化警保合作“两站两员”建设,完善配套保障、激励和监管措施,加强劝导员、安全员业务培训,提升宣传劝导及教育引导水平。

(四)全面落实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系统性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创新应用情景体验、媒体融合等新手段、新途径、新技术,有效引导公众树立交通规则意识。建设功能齐全的交通安全宣教基地和交通安全主题公园,提升宣传教育的体验感和实用性。持续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提升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水平。强化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登记上牌点等阵地宣传,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骑乘水平。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主阵地”作用,创新体验式、活动式、交互式等教育方式,完善教育内容、优化教学方法,打造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加强企业源头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交通安全教育责任,推动社区建立城镇新居民交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老年人出行安全的普及教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五)大力推进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及传播。

培育和践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交通安全文化,推进交通安全文化传播,将交通安全文化融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文明素养。充分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作用,在城市乡村、各行各业、线上线下大力宣传推广文明交通文化,建设交通安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通过潜移默化、浸润人心、久久为功的宣传教育和传播引导,实现“他律”变为“自律”,建立中国特色的交通安全文化范式和准则。持续深化“零酒驾”单位创建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抵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八、完善道路交通应急处置和救援急救机制

(一)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化水平。

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救援标准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应急资源库,打通各部门风险监测、感知、识别、预警信息链路,实现跨部门信息数据实时共享传递和交通应急管理一张图。健全道路交通突发警情信息报送处置体系,加强事故、灾害等突发警情信息监测分析,提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处置救援专业化水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与电子运单融合试点,制定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标准,研发专用防护救援装备,完善不同品类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预案措施。提升公路车辆救援规范化水平。加强突发事件下应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更新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依托实战训练基地加强对道路交通应急指挥、物资调配、疏导管制、事故处置、舆情引导等预案实景或虚拟场景的演练训练,提升应急条件下的风险识别与处置、防护等技能。

(二)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机制。

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任务。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指挥联动机制,深化“一路多方”交通应急联动,细化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程序,提高应急救援救治效能。建立风险监测预警、风险影响评估、快速指挥联动、路面区域管控、应急现场处置、伤亡人员救援、信息传递发布等环节的全链条全周期长效联动。培育专业化、市场化应急救援组织,鼓励公益组织、保险行业等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应急处置与救援。

(三)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快速救援救治能力。

完善统一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管理体系,优化救助基金筹集,扩大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全面落实应缴尽缴、应助尽助、应付尽付。建立并完善警-路-医-消联动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模式,提升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黄金1小时”的救治力度。积极推行事故危重伤员“就近结合就优”送治原则,依托医疗基础条件较好、创伤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危重伤员救治网络,建立伤员救治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强化救治进展跟踪和救治质量评价,提升抢救成功率。强化应急车道管理,严厉打击整治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确保救护、救援车辆顺利通行。严格执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鼓励推广直升机参与抢救急重伤员,积极推广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装置、事故现场远程预警机器人、一体化闯入报警设备等新技术新装备。

九、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创新应用

(一)强化协同创新和基础研究。

健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行业需求引领、有效分工协作、科技创新支撑的新格局。深化道路交通全要素协同管控理论及技术研究,建构满足道路交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做好交通安全科技顶层设计。汇聚各类创新成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科技成果在交通安全治理中的应用推广。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分析系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业队伍,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实验室。推动部门层面共享涉及辅助驾驶、自动驾驶相关事故数据。

(二)推动交通安全科技深化应用。

推动农村交通安全科技应用创新,深化交通违法发现查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在农村地区的全面应用。深化道路交通联网联控技术应用,推进城市交通精细组织,加快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推动交通设施网联化改造,加强交通信号联网联控,强化交通出行诱导服务。研发推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子标识等技术,构建车辆数字身份注册认证体系,推动可信数字身份在车联网、自动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应用。

(三)开展新业态新问题前瞻性研究探索。

推动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与综合治理重点研发计划,推进图像智能识别、北斗高精定位、5G+AI、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交通安全治理中的应用,针对新业态新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探索。研究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通行规则、事故责任认定等政策法规与安全保障技术,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划,制定自动驾驶运行安全测试技术体系,强化测试过程监管,促进自动驾驶新业态安全、健康发展。研究车路协同应用技术架构体系,开展路侧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车路协同示范应用。研究全面城镇化、快速机动化、人口老龄化等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在道路交通领域衍生的系列安全问题,探索针对性解决方案。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依法制定、报批本级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和目标指标,细化落实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各地区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队伍保障。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队伍保障机制,建立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保障监管队伍力量配备与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同步增长,改善一线监管人员执勤执法条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快专业化人才培养,开展重点岗位资质培训和特种技能培训,提升监管队伍素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所属行业领域的规范化执法工作细则。推动岗位人员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加强科技执法装备操作使用培训。

(三)加强经费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拓宽经费筹集渠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道路建设养护需求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十四五”发展规划,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明确资金支持方向。要引导汽车制造、道路建设、道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四)加强考核评估。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本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纳入《“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评估体制机制、经费投入、人员保障、装备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各地区要建立规划实施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实施考核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监管,并根据中期考核评估情况,分析规划实施面临的问题挑战,科学调整后期规划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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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19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层面指导未来十余年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一个重要文件。依据《意见》,成立了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并发布《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以下简称《健康中国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办发〔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和考核方案》)。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7-12 生效日期 2019-07-12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9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层面指导未来十余年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一个重要文件。依据《意见》,成立了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并发布《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以下简称《健康中国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办发〔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和考核方案》)。(上述三个文件以下统称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了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取得显着成绩,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发生变化。目前,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已成为居民主要死因,导致的负担占总疾病负担的70%以上;肝炎、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职业健康、地方病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一些重点人群都有各自亟待解决的健康问题。我国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偏低,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不合理膳食等不健康生活方式比较普遍。为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突出健康问题,制定出台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实施十年全民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统筹解决当前人民健康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同时,也是顺应国际趋势、履行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

一、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的起草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并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6月以来,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教育部、体育总局等部门组成专班,分领域开展专题研究,起草编制了《意见》、《健康中国行动》和《实施和考核方案》。编制工作坚持审慎、科学、严谨的原则,先后组织临床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科普等方面10多个学科的100多位专家,召开近20次研讨论证会,并充分听取地方、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卫生健康委根据审议意见组织进行了认真修改。6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

二、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的主要特点

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聚焦当前人民群众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从政府、社会、个人(家庭)3个层面协同推进,通过普及健康知识、参与健康行动、提供健康服务,实现促进全民健康的目标,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在定位上,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聚焦每个人关心、关注的生活行为方式、生产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服务问题,针对每个人在不同生命周期所面临的突出健康问题,做出系统、细致的安排和建议。

二是在策略上,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注重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健康促进和教育,努力使个人通过文件能够了解必备的核心健康知识与信息、能够掌握获取有关知识与信息的渠道与方式,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形成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推动把“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落到实处,努力使群众不得病、少得病,提高生活质量。

三是在主体上,从依靠卫生健康系统向社会整体联动转变。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健康中国行动》每一个行动均按照序言,行动目标,个人和家庭、社会、政府三方面职责的顺序展开,集中说明“为什么要做、做成什么样、怎么做特别是各方如何一起做”等问题。每一项任务举措务求具体明确、责任清晰,强化部门协作,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政府牵头负责、社会积极参与、个人体现健康责任,把健康中国“共建共享”的基本路径落到实处,是“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具体实践。

四是在文风上,努力从文件向社会倡议转变。《健康中国行动》以社会公众为主要阅读对象,在充分吸收已有专项文件、规范、指南等的基础上,把专业术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科学性与普及性有机结合,努力做好健康科普,让老百姓能看得懂、记得住、做得到。

三、健康中国行动有关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纲举目张,并明确实施15项专项行动;《健康中国行动》细化落实了15项专项行动,提出了每项行动的目标、指标和具体任务及职责分工;《实施和考核方案》是《意见》和《健康中国行动》实施的有效保障。

(一)《意见》。《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行动背景。提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到2022年和2030年的阶段性目标。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从三方面出发,组织实施15项重大行动。一是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针对影响健康的行为与生活方式、环境等因素,实施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控烟、心理、环境6项健康促进行动。二是维护全生命周期健康,针对妇幼、中小学生、劳动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特点,实施4项健康促进行动。三是防控重大疾病,针对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四类重大慢性病以及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实施5项防治(防控)行动。第四部分为做好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广泛参与、健全支撑体系、注重宣传引导等。明确国家层面成立国务院领导牵头的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负责制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细化15项行动的目标、指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中国行动》。《健康中国行动》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全面分析实施一批重大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提出工作推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径,明确到2022年和2030年的阶段性目标。第二部分为主要指标。包括结果性指标、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政府工作性指标,共计124项,大部分是预期性指标、倡导性指标,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已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第三部分为重大行动。分为三个板块:一是针对影响健康的前期因素。个人行为与生活方式、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分别占到60%、17%。行动1—6主要是围绕影响健康前期因素加强早期干预,分别是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控烟、心理健康和健康环境促进。二是针对重点人群。行动7—10主要是围绕妇幼、中小学生、劳动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全方位干预。三是针对当前的重大疾病。目前我国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8%,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行动11—15主要是围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干预。同时,在各有关专项行动中对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贫困地区居民健康促进提出了相关措施。每个行动从个人、社会、政府三方面,按照“为什么要做、做成什么样、怎么做”的思路展开,突出个人对自身健康负责的理念。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支撑体系、加强宣传引导等。

(三)《实施和考核方案》。为确保《意见》和《健康中国行动》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同步印发了《实施和考核方案》,分为三部分,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依托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明确推进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二是加强监测评估,监测评估工作由推进委员会统筹领导,各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形成总体监测评估报告,经推进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国务院,适时发布监测评估报告。三是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推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围绕健康中国建设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指标框架。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考核结果经推进委员会审定后通报,作为各省(区、市)、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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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证属实的,对同品牌所有门店强化许可审批,增加日常检查、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2〕60 号
发布日期 2022-06-27 生效日期 2022-06-2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吴列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推进食品企业分类监管”“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等建议,我们十分赞同。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市场监管总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信用监管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升。

一、推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推动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细化信用信息归集,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在食品生产领域建立企业清单,归集并依法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全面推进食品生产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以信用赋能食品安全监管。

三是明确制度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坚持“一企一档”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并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科学评定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措施。

二、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

一是强化业务协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对食品等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形成“通用+专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三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研究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动态风险和通用信用风险作为评定依据,分别计算风险分值,依据风险分值之和进行等级评定。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设定不同风险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四是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持续构建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和知识产权等领域。通过公开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有力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三、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一是夯实数据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归集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息45.93亿条,向各部委推送企业基础信息8400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709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95万条。

二是持续推动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冷链食品追溯,对接海关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信息,部署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广应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调研白酒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积极引导大型农批市场主动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坚决的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7.79万件,涉案货值金额11.13亿元,罚没金额36.51亿元。全年共责令停产停业567家,吊销许可证489件,移送司法机关4300件,从业资格限制人数5.34万人,“处罚到人”得到进一步落实。

四是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证属实的,对同品牌所有门店强化许可审批,增加日常检查、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特殊食品信用监管工作,建立特殊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不同风险等级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以国家法人库特殊食品子库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和监管数据归集机制,及时归集和分析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检验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数据,强化数字赋能,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五是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力度。会同26个部门以“尚俭崇信 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为主题开展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做好相关政策解读,营造诚信氛围。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组织“食品安全联盟”发出倡议,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您所提的建议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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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食品生产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以信用赋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科学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精准监管。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内容,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2〕118号
发布日期 2022-06-30 生效日期 2022-06-3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葛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数字赋能监管的现代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夯实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溯源信息化管理等建议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高度重视。

一、推动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作出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智慧监管工作安排,集中力量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制定工作方案,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框架。坚持以“用”为核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以业务系统有效支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特殊食品审批、监督抽检等工作,同时开发服务监管和社会公众的便利化移动应用。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展示,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决策平台,展示食品安全监管重要业务和全量数据,食品安全监管主题库关联3.2亿条数据记录,支撑食品安全态势感知,支持按地区、按食品类别查询监管信息。

公安部连续3年将推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信息化建设列入全国公安机关食药犯罪侦查工作年度要点。组织建设“公安食药侦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部级平台,将各地警务数据全量接入,统筹推进各地食品犯罪侦查业务应用系统与部级平台的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数字化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推进数字化信息系统应用

一是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归集融合。市场监管总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汇聚,研究提出统一数据标准,部署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数据。建成特殊食品法人库子库、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归集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息45.93亿条,向各部委推送企业基础信息8400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709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95万条。公安部将信息共享作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内容,在贯彻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草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草案)》,持续研究深化、规范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监管执法领域数据融合,推动构建食品安全大数据保障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农业农村部推动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已全面推广应用,与31个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和中国农垦追溯平台完成了对接,入驻企业33.69万余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快农产品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建设运行信息化追溯平台已有800多家,累计入驻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90多万家,已占全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总量的1/5以上。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对接海关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信息,部署各地推广应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调研白酒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积极引导大型农批市场主动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

三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市场监管总局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餐饮安全你我同查”活动,以群众关注度高的“网红餐厅”、连锁餐饮企业等为重点对象,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餐饮质量安全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开展“餐饮安全你我同查”活动4.27万期,检查餐饮服务单位76.49万家次,其中“网红餐厅”2.12万家次,宣传报道2.17万次,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

三、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效能提升

一是通过数字化手段推动餐饮业转型升级发展。商务部印发《关于推动餐饮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餐饮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发网上营销、在线预定等服务功能,发展连锁经营、提升品牌知名度。出台《餐饮企业节约管理规范》,推动《绿色餐饮经营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构建以食品为重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食品生产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以信用赋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科学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精准监管。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内容,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老年人、未成人等重点关注人群,以校园周边、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坚决的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7.79万件,“处罚到人”得到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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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1-2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四章  厕所建设管理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六章  吸烟控制

第七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将公共厕所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纳入卫生城市、县城、村镇考核标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筹、组织、督促厕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公路、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厕所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加强对农田、畜牧养殖场等场所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指导监督,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负责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推进学校厕所建设管理、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环境卫生重点治理区域的整治,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卫生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引导居民做好家庭清洁卫生和宅前宅后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厕所、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明确重点建设区域。

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应当纳入乡村规划。

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外的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  禽畜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以及其他可能对周围环境卫生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及设施,其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没有设置公共卫生设施或者公共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贸市场,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业的有关手续。

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设。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必要的水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持有健康合格证的人员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第二十三条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等动物的管理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制定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就养犬免疫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街、卫生乡村、卫生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康城市、健康乡村建设,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

第四章  厕所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厕所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厕所建设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布局、面积、通风、采光、标识、方便实用、节能环保等方面因素规划建设城乡厕所。

城市各类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在供电、供水、排污等方面与城市基础管网相衔接。

公共厕所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共厕所、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管理应当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等规划。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普及无害化卫生户厕。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镇村建设规划、居民生活习惯情况等,合理选择地点和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居住的自然村建设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厕所污水集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厕所产权归属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健全厕所日常管理制度和厕所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厕所运营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厕所服务规范标准,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农村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厕所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保洁、维护和管理。

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示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农村卫生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无臭,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卫生户厕推广粪肥利用,对不使用粪肥的农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与厕所建设管理相关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厕所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新建和改建厕所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技术,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航、信息发布和接受公众投诉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厕所建设管理的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厕所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厕所用地,简化厕所立项、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审批手续和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公共厕所,确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需要拆除的,要遵循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原则,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建筑面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宾馆、酒楼、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服务社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多种宣传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文明如厕宣传活动,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厕所日、全球洗手日等主题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培养文明如厕行为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不得乱堆放、乱涂画、乱张贴。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改厕、垃圾与粪便管理、环境改造工作,加强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清除病媒孳生地。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与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安全绿色环保消杀药物研发和新型技术应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六章   吸烟控制

第四十九条  倡导吸烟控制,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

第五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

(四)体育场馆室内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区域、健身场所室内的运动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内;

(六)根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的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十一条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区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五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第五十四条  倡导吸烟者戒烟。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

第七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第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五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健康防病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城乡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厕所建设管理等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

第六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六十六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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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2-10-29至2022-11-04),本周发布的标准法规主要包括: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动物性食品中氟虫腈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等10项兽药残留国家标准意见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一二四号)、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批准发布《预制菜 速冻包馅面米制品》等4项团体标准等。
核心提示:
《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发改资环〔2022〕390号
发布日期 2022-11-03 生效日期 2022-11-03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1日

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保障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1号)和《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济绿色化水平显着提高,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分别累计下降17.05%和20.5%,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行列;推进132个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加快推进,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4,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稳定在4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在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水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为36.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0.7立方米,分别较2015年下降34%、45%(按可比价计算);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7.92%。垃圾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149座,处理能力14.6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95%,设施数量和处理能力均居全国首位。但要清醒看到,我省循环经济仍面临各类资源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水平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难,关键技术创新研发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着力建设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为加快建设美丽广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齐资源回收利用设施能力等方面的短板弱项,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根据主体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以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科学确定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重点和方向,提升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创新驱动、产业支撑。发挥创新对循环经济的引领作用,强化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强化产业支撑,以绿色产业化、产业绿色化为手段,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产业,全面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数字赋能、深化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推进循环经济领域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化手段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快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着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加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方式更加集约高效,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到2025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约20%,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用水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不低于6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大宗固体废物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左右,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5500万吨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资源循环产业体系

1.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落实产品绿色设计政策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等环境友好型原料。推广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的产品设计方案,广泛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零部件,使用单一材质原料,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提升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培育一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动包装和包装印刷减量化。以石油化工、有色金属、电子电器、汽车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加快构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的绿色产业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突出抓好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水泥、陶瓷、电镀、制药、制革等行业,以及重点工业集聚区、重点流域的企业开展清洁化、低碳化改造。大力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强化节地、节材、节水,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减少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形成高效、清洁的农业生产模式。探索推进服务业清洁生产,选择住宿餐饮、电商快递、汽车维修和拆解、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等行业以及学校、科研院所等公共机构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差异化奖惩机制。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支持开展区域、工业园区和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试点。(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推动新建产业园区科学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实施产业链招商,实现园区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绿色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推动园区内不同行业企业以物质流、能量流为媒介进行链接共生,支持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建材绿色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能耗、水耗、环保、安全和技术等标准约束,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和优化存量产能,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抓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着力提升钢铁、石化、纺织、造纸等行业绿色化水平,使传统产业成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进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向新型材料、高端材料延伸,完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建成一批绿色建材生产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服务业。促进对循环经济发展有支撑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发展智慧物流技术服务业、绿色设计服务业、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新能源服务业、绿色信息服务业、绿色农业服务业和绿色科技服务业等。推动生产、流通企业利用销售配送网络,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新能源、资源回收再利用等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壮大一批现代商贸流通领军企业。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科学布局、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支持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优化生活性服务业绿色供给,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6.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动将废旧物资回收相关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回收网络体系,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并规范管理,保障合理路权。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协同,提高规范化回收企业对个体经营者的整合能力,进一步提高居民交投废旧物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秩序,鼓励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与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回收网络,推动城乡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体系一体化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销售服务网络,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体,推动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高值化、清洁化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废铅蓄电池等拆解利用企业规范管理和环境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整治力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建立再生原材料推广使用制度,拓展再生原材料市场应用渠道,强化再生资源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落实再生资源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推广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加强对二手商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推广二手商品鉴定分级、市场经营管理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强化互联网交易平台管理责任,加强交易行为监管,为二手商品交易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二手商品专业经营商户,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在各级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分享日,促进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辖区内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省商务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水平,推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再制造产品评定和推广,鼓励企业在售后服务体系中应用再制造产品。落实《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再制造技术与装备数字化转型结合,为大型机电装备提供定制化再制造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

10.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林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农林废弃物高效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农用优先,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发挥耕地保育功能,鼓励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秸秆饲料、燃料、原料等附加值。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推广清洁养殖和粪污全量收集处理利用技术模式,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倡粪肥就近还田利用,促进农牧结合循环发展。因地制宜鼓励利用次小薪材、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进行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推进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的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引导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用物资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参与回收。建设区域性废旧农用物资集中处置利用设施,提高规模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深入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大力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和妥善处置,聚焦重点用膜地区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地膜和标准地膜,有效防控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鼓励支持种养殖大户、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开展灌溉器具、渔网渔具、秧盘等废旧农渔物资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行循环型农林业发展模式。推行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养殖场建设与农田建设有机结合,推广畜禽、鱼、粮、菜、果、茶协同发展模式。打造一批生态农场和生态循环农业产业联合体,探索可持续运行机制。推进农村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发挥清洁能源供应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益。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增加优质农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供给,畅通销售渠道。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建设林草中药材、油茶、竹等具有广东特色的林业产业发展基地,积极创建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动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引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3.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进一步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动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冶金、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纤等传统高耗能行业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效,加快高耗能落后企业、产能、设备的淘汰和退出。深入推进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推动钢铁、化工等企业余热余压余能回收利用,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能源化利用。(省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管控指标体系。完善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分区分类水资源管控体系。积极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推广喷灌、微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加强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实现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鼓励企业间的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强化城镇节水降损,将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和管理各环节,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循序利用,大力推进海绵城市、节水型城市、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器具普及。(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集中连片度,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扎实推进农村土地高效利用,全面推进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的拆旧复垦,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完善“点状用地”模式,支持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健全“人地挂钩”“增违挂钩”“增存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机制。加强“三旧”改造和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空间立体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促进重大项目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以及地上和地下综合开发。(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自然资源。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采石、采矿、风电、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从严从紧管理林地资源,促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深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积极推动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转变湿地资源利用模式,推进建立特色鲜明、覆盖城乡的湿地公园网络。实施海岸线占补制度,探索海岸线指标交易,促进临港工业向岸线纵深布局,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单位岸线利用效率。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控制近海和滩涂养殖规模。加强海岛分类保护利用,优化利用有居民海岛,探索以旅游等服务业为主要功能的无居民海岛整岛开发方式。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利用。促进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完善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推动协同处置设施参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管理,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有序推进水泥窑、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按照国家部署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推进厨余垃圾、园林废弃物、污水厂污泥等低值有机废物的协同处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专项行动

(一)园区循环化改造行动

按照“功能布局合理、资源集约高效、产城深度融合”的要求,优化园区空间格局。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升,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推动园区产业循环链接和绿色升级,提高资源产出率。完善园区产业共生体系,深化副产物交换利用、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基本实现园区各类废弃物内部循环。推动园区低碳建设和产业低碳转型,鼓励建设以节能降碳、提高能效和满足需求响应为目标的多能联供、多能互补综合能源项目。探索开展“零碳”园区试点工作。接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试点示范。深入开展园区第三方治理,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建立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到2025年,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

合理规划建设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废品交易市场,支持打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平台,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废旧物资便民回收点,推广智能终端回收设备。依托韶关、云浮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餐厨垃圾等城市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引导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集聚发展,构建完善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健全废旧农膜、化肥与农药包装、农机具、渔网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体系。加快推进广州、深圳、佛山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行动

聚焦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共伴生矿、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领域,培育具有较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的综合利用骨干企业。聚焦电力、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培育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广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规范评价机构运行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统筹布局退役光伏、风力发电装置、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固废综合利用。建设2-3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动

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明确适用场景、应用领域等,提高再生产品质量,提升再生产品的市场使用规模。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骨干企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到2025年,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加快推动形成旧件回收、整机再制造、关键件配套、再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产业链。加强旧件损伤检测与寿命评估、质量性能检测及智能运行监测、拆解与绿色清洗、先进表面工程与增材制造成形等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再制造全过程溯源追踪的信息化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探索构建用户导向的再制造产品质量管控与评价应用体系。大力推广工业装备再制造,加快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通用机械、模具、医疗设备等领域再制造装备发展。支持隧道掘进、石油开采等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推动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外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积极培育一批再制造领军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提质行动

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鼓励多元参与,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积极争取国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利用产品销售和服务网络,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方式建立回收体系,优化网络布局,提高回收效率。加强生产企业与回收企业、电商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入规范化拆解企业。强化科技创新,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持规范拆解企业工艺设备提质改造,推进智能化与精细化拆解,促进高值化利用。保障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全过程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培育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骨干企业,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处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行动

落实国家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案,构建涵盖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等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关键零部件流向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按照国家部署,建立认证配件、再制造件、回用外观件的标识制度和信息查询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支持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建设。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同探索建立新型商业运营模式,打造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行动

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促进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引导企业参与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规范。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与梯级利用成套化技术与装备研发和标准制定。优化再生利用产业布局,深化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强化源头减量,严格禁止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农用地膜、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产品,鼓励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探索评估各类塑料替代品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影响。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广可降解塑料,健全标准标识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加强塑料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河(湖)滩行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快递企业开展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示范,大幅提升循环中转袋(箱)应用比例。推动电商与生产商合作,实现重点品类的快件原装直发。支持建立快递包装产品合格供应商制度,推动生产企业自觉开展包装减量化。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合作设立可循环快递包装协议回收点,投放可循环快递包装的专业化回收设施。到2025年,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省邮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抓好实施。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二)强化行业监管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拆解处理等行为,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循环经济行业监管机制。

(三)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围绕典型产品生态设计、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高质循环、高端装备再制造等领域,突破一批绿色循环关键共性技术及重大装备。开展循环经济绿色技术体系集成示范,积极打造集研发转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为一体的绿色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平台,推动形成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加强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的引导作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循环经济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深化交流合作

按照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加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产业、绿色金融与投资、绿色技术创新等方面交流合作,务实推进项目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形成链接全球的合作网络体系。

(六)鼓励全民参与

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传播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绿色文明新风尚。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积极作用,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从消费环节倒逼生产方式改变,为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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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原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21号)、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监规〔2019〕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监规〔2020〕2号)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哈市监规〔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9-19 生效日期 2022-09-19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现将《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21号)、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监规〔2019〕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监规〔2020〕2号)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食品生产处联系人:马迎,电话:84887861;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张凯,电话:84887811;

餐饮处联系人:徐连忠,电话:84887918。

附件:   1.附件1.docx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2.附件2.docx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docx

   3.附件3.docx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消备案登记表.docx

   4.附件4.docx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案配套表格.docx

   5.附件5.docx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配套表格.docx

   《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实行备案制,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四条  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备案和备案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小作坊备案实行“一坊一表”原则,即:同一个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作坊备案表。

第六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所列的产品。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小作坊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小作坊应当获得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后,方可从事备案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八条  申请小作坊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小作坊备案,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向小作坊所在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小作坊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小作坊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小作坊应当保证所提交的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备案机关不得以食品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要求作为不予备案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备案,制发备案表。

第三章  备案表管理

第十三条  小作坊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作坊(备案)”后加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0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4位为序号,前6位与后4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的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小作坊(备案)230103 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1代表哈尔滨市、03代表南岗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  小作坊应当将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

第四章  变更、补办与注销

第十六条  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类别、品种明细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其他备案表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小作坊备案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与变更小作坊备案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小作坊备案表,编号不变,备案表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的日期。

第十九条  小作坊备案表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小作坊备案表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作坊备案表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补发的备案表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补发日期,有效期与原备案表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被撤回、撤销、吊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小作坊申请注销备案表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小作坊注销申请书,交回小作坊备案表原件。

小作坊备案表被注销的,备案表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小作坊备案注销手续:

(一)小作坊主题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小作坊备案表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作坊备案登记表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小作坊备案表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作坊备案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备案与日常监管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着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备案管理制度,将办理小作坊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日印发的《哈尔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哈市监规〔2019〕2号)废止。

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以下同)备案管理,规范食品小经营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食品小经营备案的申请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食品小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不提供堂食)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超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面积(应小于等于20平方米)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形式开展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对于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平方米且能够达到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看护、辅导、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条件(经营面积应小于等于30平方米)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现制现售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食品小餐饮核准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备案。

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餐饮机构内的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现场制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主体资格,并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也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按照食品小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第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业态为: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

第十四条  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零售、特殊食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第十五条  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登记机关可不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信息采集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如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备案,制发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四章  备案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应当载明: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网络经营情况、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备案部门及印章。

第二十二条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 1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 位阿拉伯数字的前 6 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 6 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 6 位与后 6 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 6 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 000001 开始顺序使用。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小经营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销售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表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五章  变更、补办与取消

第二十六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取消备案表。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取消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补办并做好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分级管理,参照《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校外托管机构按照风险分级D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参照《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备案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备案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小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小经营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入网食品小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档案,将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的有关材料、发备案表情况及时归档。并向社会公示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八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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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节水是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及《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部署,广东省组织编制《广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
发布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17 生效日期 2022-01-1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节水是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及《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部署,广东省组织编制《广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规划期限2021年-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十三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十四五”时期是广东奋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的第一个五年,必须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全局,深入分析节约用水工作面临的存在问题和新形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开创新局面。

第一节  主要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把“节水优先”作为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重点从构建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人口增长8.1%、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约6.0%的背景下,用水总量减少8.6%,节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节水体制机制基本构建。节水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以及《广东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纲领性文件,统筹协调推动全省节水工作。节水管理体系逐步健全,省委省政府单独设立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政府建立省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筹,水利部门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的节水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建立完善覆盖流域和区域、地表和地下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切实将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和调度的前提。

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形成。节水型载体创建广泛开展,全部省级机关、78%省级事业单位、10%以上高校和108家水利行业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等节水载体5463个。重点领域用水效率极大提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480提高至0.514、规模以上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92.5%、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71.2%提高至82.4%、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由12.8%下降至7.83%、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7.92%。节水型城市建设取得实效,16个地级及以上市节水型城市自评达标,其中深圳、珠海、广州、汕头、东莞5市成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全面推进,全省30个县(区)建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区),占全省县(区)总数23%以上,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

节水减排生态环境效益逐渐显现。节水助力废污水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全省用水总量减少38亿立方米,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少23.4亿吨、2.6亿吨,9个劣V类国考断面全部消除,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71.1%提升至88.5%,超额完成国家控制目标。节水助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通过加强超采地区节水减量和水源替代,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和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压减地下水取水量超过2520万立方米,湛江市赤坎、霞山、硇洲岛3个地下水超采区水位趋于稳定,局部略有回升。

节水监督管理不断加强。严格落实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制度,发证取水户连续多年实现100%下达取水计划,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计划用水覆盖率逐年提高;新修订用水定额517项共7127个定额值,覆盖全省各行业用水量的90%以上。有序推进水资源价格机制改革,全部设市城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均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80%设市城市、全部县城按国家要求完成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调整。不断强化节水常态化监管,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全省90%现状许可水量、60%用水总量的取用水户实现在线监控。开展水效标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处理6批次不合格产品,立案查处1家涉嫌冒用水效标识的企业。

节水市场活力明显增强。逐步规范节水产品市场,全面推行国家水效标识制度,全省一千多家企业备案水效标识产品近16000个,108家企业累计获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874张,15个坐便器产品型号获得国家水效领跑者。扎实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创建了全国首个企业化经营的水权交易平台,完成了广州和惠州市用水指标交易,为丰水地区探索创新节水市场机制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经验。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金融行业加大工业节水环保和清洁生产项目等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推进合同节水管理,完成4宗合同节水项目。节水服务业持续增长,节水产品供应、节水改造、用水管理咨询服务等规模不断扩大。

《广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2018-2020年)》共确定10项目标,其中,9项如期完成,1项基本完成。各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

表1  广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2018-2020年)目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 2015年 “十三五” “十三五” 完成情况
基期数 规划目标值 实际完成数
1 用水总量控制(亿m³) 443.1 456.04 405.1 完成
2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 [30] [34] 完成
3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25] [45] 完成
4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48 0.5 0.514 完成
5 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30 50 完成
6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12.8 10 7.83 完成
7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40.77 完成
8 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1.2 85/80 82.4 完成
9 城镇和工业用水计量率(%) 100 98 基本完成
10 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 30 66 完成

 

注:(1)带[]为累计数,从2016年开始累计,其余为期末达到数;

(2)带/为调整后的目标,《广东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将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调整为80%。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要锚定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总定位总目标,聚焦聚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全力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全省节水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新时代治水思路为节水工作指明路径和方向。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和到2035年的重要内容,将节水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十四五”期间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任务。中央的一系列部署强调了节水在新时代治水工作中的优先地位,为我省节水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

生态文明建设为节水工作提供重大机遇。“十四五”期间,我省仍将面临水资源供需矛盾、水生态损害和水环境污染三大主要水问题,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承诺,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广东有条件有能力把生态文明建设搞得更好”的要求,对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更高需求,必须从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角度谋划节约用水工作。坚持“节水减污”,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要像抓节能减排一样抓好节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相均衡,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以及绿色发展、生产、生活方式,从根本上缓解我省面临的三大主要水问题。

高质量发展为节水工作注入新动力。广东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目标,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以节水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支撑广东加快成为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三节  存在问题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总定位总目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对标国内外节水先进地区,我省节水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短板。

节水理念意识薄弱。社会对节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节水工作不够重视、节水工作开展不够积极。部分地区重开源轻节约的惯性做法尚未转变,仍过多依赖引调水工程解决缺水问题。贯彻节水就是减排、节水就是增效、节水就是降损的理念不够深入,全社会节水素养有待提升。

节水法制机制不全。节水法规政策执行监督体系不健全,《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法规效力偏弱,且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配套管理规定。节水标准体系不完善,水价市场调节能力有限,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度滞后,未能充分发挥用水定额和水价对用水浪费行为的约束作用。节水奖励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支持节水工作的精准补贴政策,未建立再生水优质优价和使用者付费制度。节水工作主要依赖政府投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尚未形成,节水产业市场还需进一步培育。

节水基础设施欠缺。农田灌溉体系不完善,灌区节水改造率和农业用水监测计量率整体偏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行业用水效率不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尚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普遍不完善,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程度较低。

节水监管能力不足。基层节水管理机构不健全,节水监管部门职能分散,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交叉、缺位等问题。监管手段和能力明显不足,节水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未建立跨部门的供水用水统计制度,难以实现对用水大户的有效监管。

第二章 总体要求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紧密围绕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双区”引领和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节水型社会建设,构建广东特色的节约用水空间格局,走出南方丰水地区的节水特色之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抢抓“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等机遇,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和广东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将节水作为节能减排和水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着力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全面推进全社会科学用水、合理用水和高效用水,切实推动用水方式向节约集约转变,通过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以水资源的可持续高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做出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将节水作为水安全保障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转变。

——部门协同,全民参与。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节水素养,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形成全社会爱水、护水、惜水的良好风尚。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考虑我省水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格局,不断优化用水结构与格局,多措并举,在各领域、各地区全面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率先突破,发挥典型示范效益,加快全社会节水行动步伐。

——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政府对节水的引导和规制作用,落实目标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节水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内生动力。

——制度创新,科技引领。加强节水制度建设,创新激励约束机制。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强化智慧水务与科技支撑,推进节水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大力培育节水产业,推动各行业节水,建立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到2025年,建成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体系,全省节水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市场机制基本完善,节水基础设施基本补齐,节水监管能力明显增强,用水效率和效益显着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提升,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新成效,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节水型城市群,将深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全省60%以上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90%以上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型社会,走出一条南方丰水地区的节水特色之路。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高效利用达到新水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年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全面达到国家下达目标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5以上。

重点领域取得新成效。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化,实现农业节水增效;加强工业节水改造,实现工业节水减排,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快推进城镇节水改造,实现城镇节水降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0%以内;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构建多元用水格局,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8.0亿立方米。

保障能力实现新提升。节水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节水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节水监管监控配套基础设施及能力显着提升,逐步实现智慧化;节水意识明显增强,自觉节水成为社会新风尚。

展望2035年,形成健全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节水型社会新格局。
  表2  广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指标表

序号 指 标 单位 2025年
1 用水总量控制 亿m³ 按国家下达要求
2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3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
4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535
5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9.0
6 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5

第四节  总体布局

紧密围绕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双区”引领和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负荷、产业结构特征和节水潜力,构建广东特色的节约用水空间新格局。

珠三角核心区:高效集约、高质发展。对标全国高标准节水水平,重点强化工业节水和城镇节水,深入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智慧节水建设,90%以上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型社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节水型城市群,将深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不断深化和丰富节水内涵,增强供水保障率、提高生产用水效率、提升水质优良率,走出一条岭南水乡的节水特色之路,形成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匹配的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高效多元、协调发展。围绕潮汕平原精细农业区、粤西热带农业区和南亚热带农业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打造一批节水型灌区、农业园区,支撑两翼农业发展现代化;加快临海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在火电、钢铁、石化和纺织等产业建设一批用水效率全国领先的节水标杆企业;在非常规水源利用方面取得新突破,建成一批海水淡化和雨水利用示范基地;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民众节水意识和知识。通过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形成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节水型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北部生态发展区:生态优先、适水发展。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通过节水促用水时空均衡、保障生态需水。重点加强农业和农村节水,推广水肥一体化,抓好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打造生态节水型灌区;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分布式一体化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农村污水就地处理和回用;推进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园区企业节水改造,加快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废污水排放;加快城乡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和节水器具普及,提升供水保障率和人民群众用水体验,形成与生态功能相适宜的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章 重点任务

围绕“强约束、聚重点、增智慧、激活力、提意识”等5个方面统筹推进八大任务。

第一节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完善用水过程管理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着力从法规、制度、标准和监督管理方面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用水过程管控,切实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分水到河,推进跨地市和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实施地下水取用水量、水位双控。加强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监管,完善水资源管控制度,研究制定用水总量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十四五”水资源管控目标。强化节约用水法律保障,推动出台《广东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持续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严格取水源头管控。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加强取用水监管,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完成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健全取水监管长效机制。重大产业布局、各类开发区等重大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全面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建立分区水资源管控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严格地下水超采区监管,完成湛江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着力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发挥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完善水资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问题整改跟踪机制。

加强用水监督管理。强化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载体建设、考核监督等方面的约束作用。制订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加强对计划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制订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指南,更新完善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水效对标。建立倒逼机制,将用水单位违规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建立广东省用水定额动态修订机制,从严控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开展节约用水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制定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相关节水载体评价标准和省级水效领跑者评价标准,完善和规范节水载体创建程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节水团体标准,推动建立覆盖节水技术与产品、设计与运行、计量与检测、计算与评价、处理与回用的节水标准体系。

专栏1  水资源刚性约束与用水过程管理重点任务
1.节水法规。推动出台《广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研究制定广东省用水总量管理办法。
2.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明确“十四五”期间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完成跨地市、县区江河水量分配,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
3.节水型社会建设。新增50个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区),其中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盐田区、佛山市三水区、河源市源城区、梅州市蕉岭县、阳江市阳春市、湛江市徐闻县、清远市英德市、汕头市龙湖区、云浮市云城区纳入示范项目。
4.用水监督管理。制定广东省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指南。
5.节水标准体系。制定用水定额动态修订实施细则,建立基本覆盖各行业的节水型载体标准。

第二节  推动农业节水增效,挖掘农业节水潜力

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着力补齐农业灌溉基础设施短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农村生活节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推进灌区节水改造。以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等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为重点,按照“工程设施标准化、灌排沟渠生态化、调度运行自动化、长效管护规范化”的要求,加快推进韩江粤东、茂名高州水库、雷州青年运河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及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做好灌排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建设的有机衔接,支持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建成高标准农田,努力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节水型灌区和水效领跑者灌区建设,推进灌区建设向生态型、集约型、高效型转变。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以及取用水计量监控,研究推广农业用水计量监测推算折算技术,逐步提高农业用水计量率。

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紧密围绕打造“四区两带”区域农业发展格局(珠三角都市农业区、潮汕平原精细农业区、粤西热带农业区、北部山区生态农业区,沿海蓝色农业带、南亚热带农业带),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加快田间节水设施建设,推广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技术;实施规模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推行先进适用的节水型畜禽养殖方式,推广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节水养殖技术和工艺;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推广应用海淡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和池塘工程化生态养殖技术。

推动农村生活节水。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在推进农村自来水入户工程中,同步推动农村生活节水。加快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逐步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根据污水收集方式合理选择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工艺,采用就地就近、生态循环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

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探索终端用水管理新模式、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

专栏2  农业节水重点项目
1.推进灌区节水改造。推进韩江粤东、茂名市高州水库、雷州青年运河等3宗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及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其中茂名市高州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揭阳市龙颈灌区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和乳源瑶族自治县双口灌区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纳入示范项目。建成35个节水型灌区、5个水效领跑者灌区。
2.推广普及节水灌溉技术。完成国家下达的高效节水灌溉任务。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完成改革实施面积2550.50万亩。

第三节  推动工业节水减排,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坚持以水定产、集约发展,优化高耗水行业产业布局,推动工业企业节水改造,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推动工业用水向节约集约利用转变。

优化工业产业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控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动火电、钢铁、造纸、石化等高耗水行业优先向沿海规划布局和转移搬迁,或向水源丰富的园区集中。严格市场准入,严把入园工业企业节水关口,落实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对采用列入淘汰目录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逐步淘汰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未按期淘汰的,有关部门和地区政府要依法严格查处。

推动工业企业节水改造。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用水计量,强化生产用水管理。推行工业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推进火电直流冷却水循环改造,重点推动纺织、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重复用水。强化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在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开展省级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水效领跑者。

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推进现有企业及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中水回用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园区企业之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新建企业和园区在规划布局时要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实现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水循环梯级利用。开展绿色化改造、循环化改造的园区优先创建节水型园区。

专栏3  工业节水重点项目
1.节水型企业与水效领跑者企业建设。2022年前,年用水量1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建成10家以上节水型标杆企业,建成5家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到2025年,建成20家以上节水型标杆企业和10家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其中深圳、湛江、佛山、东莞、茂名、韶关、广州等7个城市各建成1个节水型标杆企业示范点。
2.节水型园区建设。2022年前,建成5家以上节水标杆园区。到2025年,建成10家节水标杆园区。

第四节  推动城镇节水降损,提升城镇用水效率

坚持以水定城,围绕城市供用水重点环节,建典范、控漏损、推升级、提效率,深入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树立一批典范,促进提升城市品质。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提高城市节水工作系统性,将节水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循序利用。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制度体系,落实城市节水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开展节水型城市省级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重点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节水型城市群,将深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

推进城镇供水管网降损。加快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管控体系,协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专业化管理。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推广智能化计量。

严控重点领域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全面推进节水器具普及,严禁新改扩建公共建筑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实施机场、车站、服务区、宾馆、高校等重点场所非节水器具改造,城市公共园林绿化优先选用喷灌、微灌等节水设备,在城镇居民家庭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实施绿色建筑节水管理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器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逐步推进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改造,推广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专栏4  城镇节水重点项目
1.节水型城市建设。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节水型城市群,将深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推进汕尾、茂名、阳江、肇庆、揭阳5个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或城市节水标准)。开展节水型城市省级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2022年前,大湾区建成4个以上水效领跑者城市。到2025年,全省建成6个水效领跑者城市,其中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汕头市纳入示范项目。
2.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和漏损控制。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22年前,完成20万户“一户一表”改造,10个以上城市实现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
3.公共领域节水。2022年前,全部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市级机关节水型单位建成率达到80%。到2025年,市级机关节水型单位建成率达到90%,节水型高校建成率达到30%,三甲医疗机构节水型医院建成率达到20%,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20%,建成10家水效领跑者公共机构。
4.高耗水服务业节水。2022年前,在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建成一批用水效率领先的单位。到2025年,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高耗水服务业的重点用水单位力争达到《广东省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

第五节  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构建多元用水格局

着力构建多元用水格局,以污水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和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方向,逐步提高非常水利用量在供水量中的比重,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排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新建高耗水项目优先安排在再生水调配体系或海水利用设施周边,高耗水项目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或依法依规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建立科学统一的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体系,完善非常规水源利用分类考核要求。

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实现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废水资源化利用,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组织省内有关机构、企业探索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再生水利用等试点示范。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自然村优先选用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线。在周边无黑臭水体且水环境良好的前提下,可根据人口规模和聚集程度,充分利用既有水沟、水塘和洼地,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及配套存储池、厌氧池、生化塘等,并可通过农田、果园、菜园等就近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珠三角百万亩鱼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渔业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在缺水型城市广州市、深圳市和东莞市等市优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在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以及茂名市茂南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

推进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沿海地区及岛屿,加大海水直接利用工程和海水淡化处理厂建设。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高耗水行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海水淡化利用,推广海水淡化在海岛地区供水保障的应用,鼓励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非并网新能源耦合海水淡化装置建设,提高海水淡化工程自主技术和装备应用率。

推进雨水集蓄与利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统筹推进雨洪资源利用,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等雨水集蓄利用设施,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农村地区可利用人工池塘等设施发展雨水集蓄利用,鼓励北部生态发展区在有条件的山丘区推广集雨灌溉。

专栏5  非常规水利用重点项目
1.非常规水源配置。到2025年,全省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8.0亿m3。
2.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汕头)达到25%以上。广州、深圳和东莞等缺水型城市优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其中广州市西朗厂再生水生态补水工程、东莞市中心区再生水利用工程纳入示范项目。
3.海水淡化。重点推进珠海桂山岛海水淡化工程、外伶仃岛海水淡化工程、三角岛海水淡化工程、东澳第二水厂及湛江农海科技有限公司海水淡化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5个海水淡化利用项目,2022年前完成2个以上,2025年前全部完成。其中,珠海桂山岛海水淡化工程、湛江农海科技有限公司海水淡化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示范项目。

第六节  推进智慧节水建设,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

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契机,补齐取、供、用水计量监测基础设施短板,构建数据全面共享、业务在线协同、管理合规有序的智慧节水管理平台,推动节约用水监管能力现代化。

健全节水用水统计制度。结合国家用水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建立我省节水统计调查和基层用水统计管理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节水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节水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及数据填报、质量审核,提升节水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形成节水用水年报与季报统计机制,编制发布节约用水管理年报。充分利用节水用水统计数据,科学评估各行业节水水平、节水潜力,有效支撑水资源节约管理科学决策。

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对标现代化要求,加强计量监测设施建设,提升自动化、信息化监测管理水平,提高取用水监测计量率。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取水实现取水在线计量。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农业取水全面实现计量监测或通过折算、推算等方式规范计量,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上重要分水口基本实现供用水计量,农村集中式养殖场、规模以上机井全部安装计量设施或实现规范计量。提升城镇用水计量水平,全面完成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积极推广智能水表,推动高校智能IC卡计量收费系统全覆盖;对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及统计,督促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分级计量设备;城市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全面实现监测计量。

推进智慧节水管理。聚焦水资源“取”“用”“耗”“排”全过程,打破跨部门节水信息数据壁垒,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节水管理平台,增强节水信息全面感知、汇聚处理、智能分析和智慧应用的能力,实现省、流域、市、县(区)节水的智慧化管理。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其中珠三角核心区2023年前完成。深化节水政务服务改革,取水户用水计划申报与下达100%线上办理,并逐步推广至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实现超计划超定额预警和信息发布。鼓励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高校等重点用水单位推进智慧节水管理。

专栏6  节水能力建设重点项目
1.健全节水用水统计制度。制定广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指引、广东省节水统计调查和管理制度,编制发布节约用水管理年报。
2.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重点推进广东省取水口监测计量体系建设项目。
3.智慧节水建设。推进广东智慧节水项目。

第七节  深化节水市场机制改革,加快节水技术和产业发展

以改革创新和科技发展为动力,聚焦水价重点领域和水权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激发节水市场活力,以科技创新支撑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化水价机制改革。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建立重大跨行政区域引调水工程水资源费合理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提升阶梯水价覆盖率。严格执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累进加价收缴率,合理确定特种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的价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其竞争优势,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推动水权与水资源税费改革。推进水权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水权确权,合理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区域水权、取水权等水权交易,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依法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按照国家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省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税制度体系,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发挥水资源节约激励调节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推进水资源费分配使用改革。

发展节水技术和产业。推动节水技术产学研一体化,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将广东省水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集合节水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规划、人才培养、科技服务的一体化综合性创新平台。落实水效标识制度,推动节水认证工作,促进节水产品认证逐步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加强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相关认证和抽查结果采信机制。支持用水产品企业加强研发,积极申报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将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引导公众优先购买节水产品。鼓励节水相关企事业单位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完善工业水循环利用设施、集中建筑中水设施委托运营服务机制,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专栏7 节水技术和产业发展重点任务
1.开展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行动。2022年前,建成5个以上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到2025年底,建成10个以上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
2.推进合同节水管理。每年新增1~2宗合同节水示范项目。

第八节  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节水素养

坚持宣传教育在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局中的关键作用,倡导全民节水行动,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与素养,增强社会活力,让节约用水真正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

倡导全民节水行动。制定“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公民节水行为规范,征集广东节水形象,拍摄制作节水宣传片,倡导全社会共同节水。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传播手段创新节水宣传形式,开展节约用水进公共机构、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推广普及节水科普知识和产品。

扩展节水宣传队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履职监督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节水志愿者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依托团省委、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残联和省志愿者联合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益苗计划”,培育及扶持一批节水护水公益项目和志愿服务组织。

加强节水教育培训。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节水教育进课堂,培育校园节水文化。建设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发挥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重点水利工程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实践,引导广大学生和社会公众提升节水素养。加强高校节水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储备节水人才。强化各类型用水主体和节水基层人员的节水培训,做实节水工作。

专栏8 节水宣教重点任务
1.倡导全民节水行动。制定“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公民行为规范,征集广东节水形象,拍摄制作节水宣传片。
2.拓展节水宣传队伍。培育及扶持一批节水护水公益项目和志愿服务组织。
3.加强节水教育培训。2022前,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至少建成1个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到2025年,全省建成15个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其中,广州、深圳、中山、江门、惠州、肇庆、韶关、潮州、汕尾、茂名、湛江市节水教育基地建设纳入示范项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十四五”是广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投入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强化对规划实施的支撑,抓好规划执行。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广东省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节水工作负总责,统筹推动节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凝聚各方力量,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合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项任务完成。

完善投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节水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扶持及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节水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作用,合理安排涉农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等有关财政资金,分别统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水资源节约项目。落实国家节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水技术研发、企业节水、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等。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节水领域,依法合规参与或扶持节水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积极给予支持。

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省级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优势,压实节水目标责任制,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严格节水责任追究;完善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水污染防治考核中节约用水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组织做好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规划总体目标指标如期完成。

提升科技引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节水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加强节水基础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组织申报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重点支持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核心技术及装备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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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由食品伙伴网整理,仅供参考。

所属分类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家法规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2022-09-22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一二号) 2022-09-02 2023-01-01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 (农质发〔2022〕8号) 2022-09-29 2022-09-29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 2022-09-28 2022-09-2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农办质〔2022〕16号) 2022-09-24 2022-09-2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 2022-09-21 2022-09-21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办建〔2022〕36号) 2022-09-16 2022-09-16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农牧发〔2022〕31号) 2022-09-19 2022-09-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2022-09-13 2022-09-13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2〕170号) 2022-09-13 2022-09-13
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00号) 2022-09-03 2022-09-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9号) 2022-09-08 2022-09-08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2022-09-07 2022-09-07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2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22〕164号) 2022-09-02 2022-09-0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2022-09-01 2022-09-01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 2022-08-17 2022-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60号) 2022-09-26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59号) 2022-09-20 2022-12-01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版 (商务部令 二二二年 第2号) 2022-09-21 2022-10-20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2022-09-09 2023-03-0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2022-09-07 2022-12-0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2022-09-07 2022-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版 (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2022-09-02 2022-12-01
其他法规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持续做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认秘函〔2022〕33号) 2022-09-07 2022-09-07
中国奶业协会印发《奶酪创新发展助力奶业竞争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022-09-05 2022-09-05
地方法规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粮发〔2022〕51号) 2022-09-29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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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河北省省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09-28 2022-09-28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2023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 2022-09-29 2022-09-29
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粮明传〔2022〕2号) 2022-09-27 2022-09-27
湖南省现行有效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目录(215件)(2022年9月27日) 2022-09-27 2022-09-27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粤市监信监〔2022〕432号) 2022-09-26 2022-09-26
天津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净菜上市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商市场〔2022〕24号) 2022-09-22 2022-09-22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9-26 2022-09-26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2022年世界粮食日和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粮科联函〔2022〕70号) 2022-09-23 2022-09-23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2年住宿、餐饮、家政等商贸服务业市场主体倍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晋商消费〔2022〕197号) 2022-09-23 2022-09-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22〕24号) 2022-09-23 2022-09-23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密胺塑料餐具产品等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09-20 2022-09-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食品集群培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2022〕88号) 2022-09-21 2022-09-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琼府〔2022〕32号) 2022-09-22 2022-09-2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20407号) 2022-09-21 2022-09-21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22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粮执法函〔2022〕276号) 2022-09-20 2022-09-2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强监管保安全”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办发20220282号) 2022-09-16 2022-09-16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办发20220399号) 2022-09-16 2022-09-1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2-09-19 2022-09-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和《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的通知 (琼府办〔2022〕41号) 2022-09-17 2022-09-17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落细秋粮机收减损工作的通知 (皖农机函〔2022〕918号) 2022-09-16 2022-09-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2022〕41号) 2022-09-16 2022-09-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2〕40号) 2022-09-18 2022-09-18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非医用口罩等2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2022-09-09 2022-09-09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等4个清单的通知 (冀市监办〔2022〕129号) 2022-09-09 2022-09-09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关于树立乳业净零排放可持续发展标杆 推动内蒙古乳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内工信建议字〔2022〕8号) 2022-09-15 2022-09-15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乳品产业创新打造高端化智能化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建议 (内工信建议字〔2022〕10号) 2022-09-15 2022-09-15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9-09 2022-09-09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2〕195号) 2022-09-14 2022-09-14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第一批) 2022-09-01 2022-09-0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党的二十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2-09-09 2022-09-09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津发改信用〔2022〕268号) 2022-09-09 2022-09-09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粮规范〔2022〕7号) 2022-09-13 2022-09-13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粮规范〔2022〕6号) 2022-09-13 2022-09-1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奶牛引进项目实施方案》《吉林省新建乳品加工生产线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9-13 2022-09-13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2022-09-13 2022-09-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65号) 2022-09-13 2022-09-13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第四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晋市监函〔2022〕279 号) 2022-09-08 2022-09-08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试行)》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公告 (2022年第53号) 2022-09-09 2022-09-09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9-01 2022-09-01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沪粮粮〔2022〕88 号) 2022-09-13 2022-09-1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2022年第150号) 2022-09-09 2022-09-09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皖农办质函〔2022〕163号) 2022-09-09 2022-09-09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农办质〔2022〕15号文件切实做好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2〕268号) 2022-09-09 2022-09-09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双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22〕505号) 2022-09-09 2022-09-09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2〕187号) 2022-09-09 2022-09-09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果菜茶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2-09-09 2022-09-09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规划》的通知 2022-09-09 2022-09-09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2022-09-09 2022-09-09
2022 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四批) 2022-09-07 2022-09-0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 〔2022〕30号) 2022-09-07 2022-09-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57号) 2022-09-08 2022-09-08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2022-09-08 2022-09-0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重点任务安排(2022-2025年)》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22〕113号) 2022-09-08 2022-09-08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专项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晋发改资环发〔2022 〕316号) 2022-09-06 2022-09-06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2-09-08 2022-09-08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试点运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互联网查询系统的通知 2022-09-07 2022-09-07
2022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四批) 2022-09-07 2022-09-07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通知 2022-09-06 2022-09-06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食药物质生产企业知识产权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9-06 2022-09-06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办发〔2022〕77号) 2022-09-06 2022-09-0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2〕43号) 2022-09-06 2022-09-06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2〕9号) 2022-08-31 2022-09-01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9-05 2022-09-0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打击走私综合治理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稽查20220380号) 2022-09-05 2022-09-05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质发〔2022〕11号) 2022-09-02 2022-09-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54号) 2022-09-05 2022-09-05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通知 2022-09-02 2022-09-0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农牧厅主题日活动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22〕495号) 2022-09-05 2022-09-05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 (鄂市监法〔2022〕48号) 2022-09-02 2022-09-0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油饼油条等重点操作加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2-09-02 2022-09-02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9-02 2022-09-02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强化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发改〔2022〕694号) 2022-09-04 2022-09-04
陕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商发〔2022〕36号) 2022-09-02 2022-09-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59号) 2022-09-01 2022-09-01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市场类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2〕112号) 2022-09-01 2022-09-0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市监食通〔2022〕5号) 2022-08-30 2022-09-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粮规发〔2022〕3 号) 2022-08-30 2022-09-23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24 2022-09-12
安徽省消防条例|2022年修订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三号)) 2022-08-01 2022-09-01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版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2022-07-28 2022-09-0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年修订版 2022-05-25 2022-09-01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版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6号)) 2022-05-25 2022-09-01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2022-09-29 2023-01-0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2〕6号) 2022-09-29 2022-10-01
天津市标准化条例 2022-09-27 2022-11-01
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2022-09-26 2022-12-01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2022-09-26 2023-01-0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0020号) 2022-09-23 2022-10-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58号) 2022-09-08 2022-10-01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2〕5号) 2022-09-07 2022-10-01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名称为《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的通告 2022-09-01 2022-10-01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京政农发  〔2022〕  107号) 2022-09-06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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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省的工作要求,提升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强化疫情早发现、快处置,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非星级酒店和理发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州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31 生效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非星级酒店和理发场所疫情防控牵头部门,各相关经营主体:

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多地频发、局部暴发的态势,我市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省的工作要求,提升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强化疫情早发现、快处置,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非星级酒店和理发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商超、餐饮和非星级酒店等重点场所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出入人员管理,主动申领场所码,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排专人负责值守查验,做到逢进必扫,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各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反向扫码、电子哨兵等设备,提升扫码率。督促场所内人员规范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按照限流、有序开放的原则,采取分时段预约、限流等方式,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的数量,防止扎堆、聚集。按照场所防疫指引要求每日落实场所通风与清洁消毒,卫生间、电梯等重点部位根据人流量增加消毒频次,规范处置红黄码人员,落实“谁发现谁处置”。

二、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各经营主体要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培训与健康监测。每周组织开展防疫培训;新入职人员落实100%培训;以部门、群组为单位设立健康监测负责人,每天询问确认全部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症状及时督促就诊排查,避免员工带病上岗。提升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商场超市、酒店服务人员等落实每2天1检。出现本土疫情的区域根据疫情态势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三、加强“集体码”推广使用。各区要加大力度,督促商超、非星级酒店等场所使用“集体码”,通过“集体码”登记录入其所属行业以及从业人员情况,形成全量人员底册(包含临聘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散工等),保持人员信息动态更新。各区要及时下发未落实核酸检测的人员信息,确保将督促提醒落实到每一位从业人员,并由经营单位法人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人员加强督促。

四、加强外来人员信息报备和健康管理。一是加强报备。请各区督促各经营主体做好员工涉疫风险排查和外地来穗人员信息报备,要求非星级酒店做好住客的行程卡查验和信息登记,做好外地来穗人员报备排查。督促近7天内有新冠本土疫情城市旅居史的来(返)穗人员,在入穗前通过“穗康码”微信小程序,点击“来(返)穗申报”进行健康申报,并在抵穗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报备。二是加强健康管理。各经营主体要督促提醒外省来(返)穗人员,在抵穗后严格落实“三天三检”。近7天内有本地新冠疫情城市旅居史的来(返)穗人员,在“三天三检”的基础上,倡导在第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工作生活“两点一线”,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五、严防聚集性活动风险。坚决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控大规模聚集性活动,对审核通过的活动,严格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人员数量,参加活动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活动期间严格落实“体温必测、行程必查、口罩必戴、场所码必扫、场所必消、突发必处”等要求。

六、加强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各经营主体要加强自查自纠,补齐防控短板,压实主体责任。各区要压实属地责任,组织辖区内执法部门和街镇加强疫情防控督导,加大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堵塞风险漏洞。要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每周抽取一定比例的重点场所和行业从业人员,检查场所码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查验、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申领场所码、落实“应设尽设”“应扫尽扫”措施、未执行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约谈、督促整改。

专此通知。

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餐饮服务

场所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责任链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标签: 餐饮服务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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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31 生效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银保监局、证监局、电影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以下统称明星)违法代言、虚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动中宣扬错误观念;部分企业信奉流量至上,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为产品代言;个别媒体把关不严,放任违法失德明星参与广告代言活动。这些广告代言领域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强化行业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监管、倡导社会共治、做好宣传引导,切实清理明星广告代言全链条各环节乱象,规范明星、企业、媒体各方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广告领域清朗风气。

二、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明星自我约束,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

(一)坚持正确导向。明星在广告代言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言论;不得实施妨碍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得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不得宣扬民族、种族、宗教及性别歧视;不得炒作隐私;不得宣扬奢靡浪费、拜金主义、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以饰演的其他影视剧角色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取得影视剧版权方授权许可);不得宣扬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言论和观念。

(二)做好事前把关。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查阅被代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代言商品的商品说明书(服务流程)以及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等信息,审看相关广告脚本。明星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三)依法诚信代言。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三、规范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广告代言活动。

(一)确保广告内容真实。企业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金融产品广告,应当主动、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严格遵守金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金融产品营销的规定。相关商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业要主动向拟选用的广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风险。企业提供给代言明星体验、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价格、交易条件和服务品质等方面应当与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持一致。

(二)妥善选用明星代言。企业选用代言明星前,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四、严格明星代言广告发布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加强广告审查和内容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行为。

(一)严格内部审核。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广告发布载体运营单位要依法妥善制作和保管广告发布档案,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内部审核制度,加大对明星代言广告内容审核力度,坚决纠正违反正确导向、借敏感话题炒作、庸俗低俗媚俗等不良广告信息,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失德明星代言的广告。

(二)加强节(栏)目和直播管理。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栏)目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直播管理,严禁违法失德明星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五、精准执法、严格监管

(一)准确认定明星广告代言行为。除明星作为广告主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进行广告推介外,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法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广播广告虽不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应当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企业冒用明星名义或者盗用明星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属于广告代言行为。

(二)准确认定选用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情形。企业明知、应知明星发表过错误政治言论或者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认定相关广告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企业明知、应知明星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认定相关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对于电子产品、汽车等技术迭代速度较快的商品,明星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为该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明星以品牌“体验官”“推荐官”“形象大使”等名义为企业或者品牌整体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广告中应当标明或者说明明星使用的该企业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称。

(四)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代言活动全链条监管,严厉查处明星代言的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经纪公司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后,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大对明星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力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推动明星广告代言乱象得到根本治理,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加强部门配合。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功能,加大联合约谈、联合执法、联合曝光、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发挥协同监管作用,提升监管效能。要充分依托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引导、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明星自我约束协同发力,建立多领域、跨部门协同合作工作格局。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明星广告代言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偷漏税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多方共治。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明星等相关群体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加大对艺术团体、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指导力度,支持艺术团体、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加强对本单位所属明星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管理,探索对明星广告代言合同、相关广告脚本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营销活动的监管,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选用明星开展广告代言的有关行为。支持有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发挥教育、引导、自律作用,鼓励有关行业道德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明星广告代言等活动开展道德评议、评价活动,发挥道德约束惩戒功能。督促明星、企业、媒体开展自查整改,切实承担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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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发改双碳〔2022〕319号
发布日期 2022-10-28 生效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0月24日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部署要求,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细化生产、销售、交付、回收等环节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为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基本形成全链条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更加高效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着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着提升。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全链条管理

1.加强设计环节管理。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政策和国家推行简约包装、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标准宣传,支持、鼓励包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绿色技术攻关和转化,提供设计合理、用材节约、回收便利、经济适用的包装整体解决方案,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加强绿色设计,减少材料用量和设计的复杂程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举措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2.加强生产环节管理。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宣传培训,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指导商品生产者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从设计、开发、制造的全链条管理,使用简约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成本,减少包装体积、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便于分离的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开展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协同做好行业监管服务,督促商品生产者(含直销企业)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信息共享和运用,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加强药品包装规格、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管理,引导药品生产者根据不同场景和类型需求优化药品包装规格。(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宣传食用农产品、食品和化妆品、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标准,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督促指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方提出有关商品绿色包装和简约包装要求。(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修改提醒告诫函模板,增加对外卖包装明码标价相关要求,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依法明码标价,依法查处外卖包装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4.加强交付环节管理。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指导寄递企业制修订包装操作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规范包装操作培训,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积极推介并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免胶纸箱,鼓励寄递企业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组织召开绿色包装产品供需对接会,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加强电商平台企业服务指导,督促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提出快递包装减量化要求。(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部门协同,督促指导电商企业加强与生产企业、寄递企业等上下游协同,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创新包装设计,研发高强度、轻重量的包装新材料,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以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分拣加工中心为主要节点,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区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与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回收作出约定。(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改善垃圾分类投放环境。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管

6.强化重点产品执法监管。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

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深入原料储存仓库、生产流水线、产品储存、包装发货区等场所,加强原料购进、半成品制作、成品出厂检测等关键环节抽查检验,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充分挖掘各类线索,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结合快递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持续开展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专项治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寄递企业过度包装问题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8.强化电商渠道执法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对通过线下监督检查、抽检发现的过度包装商品,组织开展专项网络交易监测,实施过度包装商品网络禁限售目录,压实天津本地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从食品安全、

价格行为、过度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执法监管结果运用。加强对企业公开其执行包装有关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将过度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书录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在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公开,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对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展滞后的地区予以督促整改,对落实成效显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三)加强支撑保障

11.加强行业管理。以“三品”战略为抓手,引导企业从设计、选材、生产、检测、管理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包装产品品质,以绿色包装材料、智能包装装备、高端包装制品为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包装企业。加强上下衔接,严格落实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食品工业、包装、商品生产、销售

以及电商、快递、外卖等相关协会的等级评估、抽查审计和指导服务,督促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定期分析杜绝商品过度包装和推行简约包装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引导本领域重点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带头推广简约包装。(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13.开展先行示范。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在办公用品等采购过程中,积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主动选用简约包装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中,加强上下游协同,严格落实限制过度包装强性标准,积极研发、使用绿色包装;大、中、小学要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助力形成抵制过度包装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政策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纳入对应财政预算,将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邮政管理系统项目经费,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市市场监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谋划推动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落实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和强制采购要求,督促采购人发挥采购主体作用,不采购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市财政局负责)支持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研发机构和创新主体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快递包装绿色设计、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市科技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领域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要强化与国家和我市要求对标对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对各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配套措施,建立重点企业、单位联系制度,加强生产、销售、交付、回收等环节管理服务,强化执法监管,逐步建立全链条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按照“谁主管谁宣传”的原则,加强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宣传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市委宣传部,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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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唱响富硒农产品品牌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省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在富硒功能农业赛道上勇争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22〕88号
发布日期 2022-09-01 生效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唱响富硒农产品品牌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省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在富硒功能农业赛道上勇争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富硒品牌的目标定位,切实把最具成长性、爆发力的富硒功能农业作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突出硒元素应用在农业领域中的营养健康功能作用,大力实施“硒+X”发展战略,以绿色富硒耕地为基础,以建设富硒高标准基地为抓手,以生产加工标准化、质量全过程溯源为保障,推动富硒功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走出一条高标准、高品质、高效益、强龙头、强技术、强品牌、强管控的富硒功能农业发展之路,让“最好的富硒农产品在江西”唱响全国,为打造乡村振兴样板之地提供有力支撑。

——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23年底,全省富硒功能农业综合产值力争突破800亿元,2024年突破1200亿元,2025年突破1600亿元。

——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到2025年底,分批建设10个以上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全省富硒功能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富硒龙头企业)总数达300家,建设各类富硒标准化基地300个。

——标准认证体系不断完善。到2025年底,全省富硒省级地方标准总数达20个,各类富硒农产品认证总数达1000个,健全标准、检测、认证、追溯监管四大体系。

——富硒品牌不断唱响。到2025年底,构建“1个富硒全域品牌+N个地方公用品牌+N个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江西富硒品牌矩阵体系,打造3-5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富硒区域公用品牌。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确定产业布局。

以实施“硒+X”发展战略为主线,编制全省富硒功能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富硒土壤资源丰富的地方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规划。在空间布局上,以赣西、赣南为主的24个县(市、区)作为重点,分层次发展富硒种养业、精深加工、康养旅游业,辐射拓展到省内其他富硒地区。在重点产业上,加快推进富硒稻米、富硒水果、富硒蔬菜(竹笋)、富硒油菜、富硒茶叶、富硒禽蛋等产业,各地结合实际发展特色产业。在方向路径上,重点实施科技创新、标准引领、产业提升、品牌培育、服务支撑、开放合作六大行动。在平台载体上,全产业链打造富硒重点县、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基地、重点企业、重点品牌,带动产业整体发展升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均有涉及,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科技创新行动。

1.建立“联强创新”技术平台。开展招才引智行动,加大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招引力度,每年组织开展富硒功能农业“院士专家企业行”活动。引导省外专家团队参与我省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机硒含量标准化的技术研发。鼓励联合权威富硒科研单位,建设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协同创新基地、孵化器等平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创新技术集成平台。加强“产学研用”深度协作,整合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大学、省农科院、宜春学院等科研力量,联合权威富硒科研单位、头部企业等力量,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协同构建我省富硒科研创新和技术集成平台,重点对农产品硒含量稳定性标准化生产技术、富硒阻镉等重金属伴生的有效控制技术、富硒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三大技术瓶颈开展联合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实施标准引领行动。

3.加快富硒标准体系建设。围绕重点产业,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富硒生产技术规程、加工技术标准、富硒食品含量标准等省级地方标准研制或修订。探索建立与省外省级地方标准互认机制,建立富硒领域专家库,鼓励企业和团体积极制定富硒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努力打造中国富硒产品标准高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4.推动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研发中试、技术服务等能力提升,鼓励富硒重点县打造公共检测平台或在体验消费场所建设硒含量快速检测点。引导和鼓励富硒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富硒农产品认证,有效提升富硒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加大对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净化认证检测市场秩序,提高认证检测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5.强化追溯监管体系建设。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建设,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管理制度,实现富硒农产品生产管理、质量跟踪、市场流通的全流程防伪可追溯。适时组织对富硒农产品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市场乱象进行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产业提升行动。

6.加强富硒土地资源调查。在完成全省1∶25万比例尺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基础上,开展综合研究和成果集成。在有产业基础和发展意愿的重点区域部署1∶5万土地质量调查,圈定富硒土地资源,为规模开发富硒土地提供科学依据。选择10个左右重点地区开展1∶1万的精细土地质量调查。积极组织开展天然富硒土地认证与标识申报工作。力争2023年12月前全面完成全省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围绕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储运、消费、品牌、体验、服务九大环节,开展富硒龙头企业“强链争先”行动,每个主导产业打造支撑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链主型企业,发展有特色的“单项冠军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引导富硒龙头企业参与全省“映山红”行动,争取富硒龙头企业列入省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引导富硒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工作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林业局)

8.建设高标准基地。参照部省共建江西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做法,选择富硒资源优势突出的设区市开展省市共建富硒农产品基地试点市。鼓励富硒龙头企业通过自建或联建的方式,分区重点建设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特色明显的标准化、规模化富硒种养生产基地。引导各地推动生产、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建设全程管控、产品优质的标准化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9.提升精深加工水平。支持赣西、赣南、环鄱阳湖地区发展富硒稻米加工,赣南、赣西地区发展富硒果蔬加工,“四绿一红”优势产区发展富硒茶叶加工,赣西地区发展富硒禽蛋加工,培育富硒加工头部企业,开发富硒休闲食品、功能性食品、生物制品。引导富硒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加工园集聚,推动赣西、赣南、环鄱阳湖等硒资源富集区主动融入我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供销联社)

10.推动新业态集聚融合发展。鼓励宜春、赣州等地大力推进“硒+农业+精深加工+康养旅游”新业态融合发展,推动硒产品、硒温泉、硒美食、硒文化等特色发展,打造50个“硒+休闲康养”“硒+科普研学”网红打卡地,推介10条以乡宿、乡游、乡食、乡购、乡娱为一体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发挥数字赋能,搭建富硒功能农业数字化平台,推动富硒全产业链数字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

(五)实施品牌培育行动。

11.加强富硒品牌建设推介。鼓励各类富硒龙头企业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将富硒品牌纳入“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江西绿色生态”品牌战略和“赣鄱正品”体系,加快布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等主销地,鼓励各地建“硒博馆”、办“硒博会”,讲好“硒”故事。(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12.畅通市场营销渠道。以高标准富硒种养基地为重点,以私人订制、个性服务方式,推出精品的鲜活富硒农产品。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直播带货、直供直销等销售模式,助推各类富硒农产品上平台、进商超。利用新媒体平台,通过引流传播和渠道营销,拓展富硒农产品营销渠道、网络和终端。在南昌市、宜春市、赣州市等地通过开设旗舰店、硒餐厅等形式打造集科普宣传、产品展示、销售对接、品牌推广、消费体验、快速检测“六位一体”的富硒体验展示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13.开展科普宣传推广。集中开展硒元素功能方面的知识科普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富硒文化与产品,推动硒科普进机关、进校园、进酒店、进社区、进景区,推介硒资源、硒科技、硒产品、硒文化。出台《硒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硒科普教育基地。(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江西日报社、省广电局)

(六)实施服务支撑行动。

14.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鼓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大学、宜春学院等高校加大对富硒基础学科支持力度,加大富硒功能农业人才培养,力争2024年开设富硒功能农业专业。建立人才引育机制,引导高校拓宽富硒基础学科的应用面,构建“基础+应用”复合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科技型、实用型富硒功能农业专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开展金融保险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服务,创新推出富硒功能农业专项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发挥“财农信贷通”“财园信贷通”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多元投融资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推广富硒功能农产品价格指数、气象指数等特色农业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农行江西省分行)

16.创新数据统计方法。研究制定富硒功能农业统计工作办法,将富硒功能农业的统计纳入部门统计工作范畴,科学掌握全省富硒功能农业生产、加工、消费大数据,创新在全国建立“中国富硒功能农业发展江西指数”,形成定期发布机制,为各级政府、企业、金融(投资、科研)机构提供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

(七)实施开放合作行动。

17.开展招大引强行动。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和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开展招大引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入加工和市场型龙头企业来赣投资,引进国内外有意愿发展富硒功能农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来赣投资或合作开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18.推动对外合作交流。组织我省富硒龙头企业和富硒农产品,参与区域各项重大经贸交流活动,畅通江西富硒功能农业开放交流合作新渠道,不断拓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销售市场。推动江西与省外先进地区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标准制定、瓶颈技术的科研攻关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将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列为省委农村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内容。成立省级富硒功能农业专家委员会或标准技术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相关市、县(区)政府作为富硒功能农业发展责任主体,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统筹强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20.加大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富硒土地资源调查、富硒标准化基地、标准制定、产品认证、科研技术、品牌打造、园区建设等富硒全产业链发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富硒龙头企业享受税收、金融、保险、用地、人才、科技、项目等政策。依法依规组建专业协会,构建行业规范、标准和服务平台等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

21.强化调度考核。建立富硒功能农业调度和分析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跟踪,定期通报推进和完成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推进缓慢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约谈和通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与涉农项目安排奖补措施挂勾。(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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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我省是食品工业大省,也是农业大省、消费大省,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对食品工业转型升级和换道领跑具有重要意义。为抢抓新机遇、培育新优势,加快发展我省预制菜产业,制定本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22〕97号
发布日期 2022-10-26 生效日期 2022-10-26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预制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河南省加快预制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2022—2025年)

我省是食品工业大省,也是农业大省、消费大省,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对食品工业转型升级和换道领跑具有重要意义。为抢抓新机遇、培育新优势,加快发展我省预制菜产业,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以即食、即热、即烹、即配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为方向,以需求牵引、创新驱动、品牌培育、标准创设为重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强做优做大预制菜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建设全国重要的预制菜生产基地,加快食品工业转型升级和换道领跑。

(二)发展重点。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通过工业化、标准化生产,经预加工、预烹调、预包装的成品或半成品预制食品及相关制备和配套产业。

即食和即热预制菜。重点发展已完成杀菌或熟制,拆封后可直接食用或经过复热即可食用的预制食品。支持企业围绕国内主要菜系和地方风味,结合我省本地食材特色,重点开发速冻食品、筵席菜肴、家餐菜肴、特色菜肴、高端菜肴,自热等方便速食类产品,学生营养餐等即食热链团餐,减肥降脂餐,航空航天、应急救援等领域专用套餐或菜品等。

即烹预制菜。重点发展对主要原料已进行一定程度加工或烹调,可直接烹饪的菜品。依托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蛋制品类、豆制品类等预制调理制品,大力开发绿色、健康、快捷新品。

即配预制净菜。重点发展对植物性食材进行清洗、切分、消毒、漂洗、漂烫、去除表面水分等处理和对动物性食材进行宰杀、去毛、去鳞、去内脏、洗涤、分切等处理并经预包装的产品。依托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大力发展酒店用、火锅用、家庭用等蔬菜类、瓜果类、肉类预制净菜。

预制菜制备和配套产业。围绕即食、即热、即烹、即配食品的生产和安全便捷食用,重点发展预制菜保鲜与包装、预加工预烹调设备、即热即烹设备、食用餐具、餐厨垃圾回收处理等配套产业和研发设计、冷链物流、智慧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

(三)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省预制菜产业基础优势,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产业生态,建设全国重要的预制菜生产基地、全国有影响力的预制菜生产大省,培育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

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瞄准消费升级趋势,抢占市场销售份额,以重点单品集中突破带动特色产品多点扩张,以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预制菜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0亿元。

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到2025年,制定发布预制菜产业团体标准20个以上、地方和行业标准10个以上,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个以上,分批分类培育和认定省级预制菜研发生产基地30个左右、原料供应基地10个以上,建设省级预制菜重点创新平台5个以上,规模以上预制菜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以上。

企业主体不断壮大。做强做大预制菜市场主体,提高领军企业行业整合力和带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合发展格局。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预制菜企业超过200家,其中1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30家,培育预制菜上市企业5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预制菜产业标准体系。省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制定预制菜研发生产基地、原料供应基地、示范企业、重点单品等认定标准和评价规范;指导社会组织、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加快建立预制菜定义分类、生产规范、品质评价、口味划分、检测检验、质量安全等基础通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依托预制菜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物流公司等,组建河南省预制菜产业发展联盟,发挥其在制定标准、行业规范等方面的作用,围绕预制菜原料、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建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预制菜产业创新能力。加强预制菜大单品研发。依托我省原料优势、研发优势和现有基础优势等,加快土豆牛肉、鱼香肉丝、红烧肉、藤椒鸡、火锅毛肚等重点品类和筵席套餐、家宴套餐、青年套餐、学生套餐等套餐产品的研发推广,力争到2025年,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预制菜单项菜品15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预制菜套餐产品20个以上。建立新菜品定期发布机制,瞄准可包容性强、口味群众基础大、地域特色显著的预制菜优势品类和市场空白,推出更多独具卖点的明星单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加快预制菜研发平台建设。支持骨干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联合科研院所组建预制菜产业研究院和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鼓励预制菜企业自建研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着力推进原料品质数据化、预制菜标准化、生产智能化、营养健康化以及预制菜口感口味复原研究。加快推动预制菜全产业链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无缝衔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夯实预制菜产业人才支撑。组建省预制菜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首席专家制。大力培育和引进预制菜领域高层次研发人才,打造一批重点研发团队。组织开展预制菜生产、电商直播、市场营销、物流配送等产业发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着力培养预制菜技能人才。鼓励高校、行业协会及有条件的预制菜企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三)提升预制菜产业群链发展水平。培育预制菜示范企业。开展预制菜优质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分类建立企业培育库,创建示范企业。深入实施“头雁”企业培育行动,“一企一策”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推动重点预制菜企业做优做强,提升其产品研发、贮运流通、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水平。支持企业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整合。成立预制菜产业招商工作专班,吸引全国预制菜头部企业或上市企业来豫发展。完善预制菜中小企业孵化体系,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次发展格局,引导预制菜中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打造预制菜产业重点基地。推动各地立足资源禀赋,聚力支持预制菜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发展,以漯河、郑州、南阳、新乡、信阳、商丘、许昌、鹤壁、周口、安阳市等为重点,培育建设一批预制菜研发生产基地。加快漯河双汇第三产业园、原阳食品产业园、鹿邑澄明食品工业园、新郑冠超食品科技园等园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

提升预制菜原材料供给水平。高标准建设绿色优质原料基地,创建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为牵引,推行科学用药、优化施肥、种养循环、综合治理,带动粮食、果蔬、畜牧、水产、食用菌等种养产业集群、资源整合,支持预制菜企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打造黄淮海平原粮食安全产业带河南核心片区,京广铁路沿线生猪产业带及豫西南豫东生猪产业优势区,黄河滩区沿线牛羊养殖优势区,大别山区、桐柏山区和黄淮海平原核桃、油用牡丹、油茶等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在宜渔稻区和大、中型水库建设水产品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

提升预制菜物流配送能力。大力发展保鲜密封技术和冷链物流产业,构建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为主渠道的预制菜流通体系,补齐预制菜上游“最初一公里”和下游“最后一公里”短板。支持仓储冷链企业研发预制菜专用设备,培育一批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完善自动化立体冷库、低温初加工、生产预冷、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设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四)提升预制菜产业数字化水平。加快预制菜企业数字化改造,培育预制菜智能生产应用场景,推广预制菜数字化标杆项目。推动关键工艺自动化,支持食品装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烹饪机器人、搬运机器人、分拣清洗机器人等智能后厨装备。力争到2025年,建成预制菜智能生产车间10个、智能工厂10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建立预制菜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工业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预制菜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其在预制菜研发、生产、物流、营销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市场需求分析、菜品口味调整、原料集中采购、生产柔性控制、广告精准推送、企业电商销售等有机结合。做大做优中国(漯河)食品云,争创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五)完善预制菜品牌营销体系。讲好预制菜品牌故事。深度发掘豫菜、豫厨文化故事,将豫菜文化与本地文化相融合,强化文化赋能,讲好品牌故事,提升我省预制菜文化内涵和吸引力。研发推广具有中原文化和地域特色的餐饮美食,建立河南预制菜产品库,开展优秀品牌评选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预制菜品牌。依托“老家河南”新媒体矩阵,加大“味道河南”宣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创新预制菜营销渠道。坚持线下线上相结合,支持企业在重点时段、重点场所投放广告,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设置预制菜专柜,在电商平台开设河南预制菜名品专区。加强预制菜出口通关指导和服务,大力培育预制菜出口企业,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加工基地,开拓预制菜国际市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直播等方式开展预制菜宣传营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郑州海关)

推动预制菜与文旅跨界融合。支持各地建设有中原特色的预制菜美食文化城(街),推进预制菜产业与休闲、旅游、文化产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工业旅游,开展“舌尖文旅”“食在中原”等体验式活动,带动预制菜消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建设预制菜宣传推介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及行业协会支持,定期举办预制菜产业博览会和行业大会等,组织开展展览展示、供需对接等,打造全国性预制菜宣传推介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六)加强预制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预制菜质量评价及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常态化质量安全评估体系,加快发展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开展服务外包。提高企业品控水平,鼓励重点企业自建实验室、中小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行预制菜全链条管控,实现生产消费全程可追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净化市场环境。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一企一档”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加快预制菜食品追溯平台建设,运用“互联网+”智慧监管手段,通过“合格证+追溯码”实现产地准出、销地准入、产销衔接、全程可溯。严厉打击“黑作坊”和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预制菜食品安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预制菜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统筹产业布局,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制菜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快发展预制菜产业。

(二)加强政策协同。以基地培育、标准创设、单品突破、品牌宣传等为激励重点,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引导产业基金加大对预制菜产业的投资和支持力度。推动财政、金融、科技、投资、招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政策与预制菜产业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依托“万人助万企”活动,加大政策宣讲和贯彻力度,帮助预制菜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三)强化项目带动。坚持外引内育,以培育打造预制菜全产业链优势为目标,支持重点企业围绕产业链核心关键环节延链补链强链,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实施“三个一批”活动。加强要素保障,在项目立项、金融信贷、土地供给、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加大对预制菜产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营造良好氛围。统筹利用互联网、显示屏、客户端等,加强对预制菜品类、品牌、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支持预制菜产品进社区、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医院、进军营、进写字楼等,营造预制菜消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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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预制菜是指以农产品为原料,配以各种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过分切、搅拌、腌制、滚揉、成型、调味等工艺加工后,可直接进行烹饪或食用的菜品。国内预制菜行业发展空间广阔,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对促进创业就业、消费升级和乡村产业振兴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山岭南特色预制菜产业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办函〔2022〕173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生效日期 2022-10-18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中山市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预制菜是指以农产品为原料,配以各种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过分切、搅拌、腌制、滚揉、成型、调味等工艺加工后,可直接进行烹饪或食用的菜品。国内预制菜行业发展空间广阔,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对促进创业就业、消费升级和乡村产业振兴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山岭南特色预制菜产业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落实按省规范提法“1+1+9”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东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10号)要求,加快推动中山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立足现代农业和先进制造业比较优势,抢抓预制菜市场黄金机遇期,打造中山岭南特色预制菜产业“1+6+N”(1个全域产业园、6个优势区、多个优势企业)发展新格局,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着力构建预制菜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丰富品种、提升品质、创建品牌。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支撑、工业智造。依靠科学技术,推动食品(农产品)工业化智造,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营养可口、绿色生态的预制菜产品。

集聚发展、融合互动。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食品工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预制菜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节点集聚,打造专供食材、加工转化、冷链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力争3年内,全市预制菜产业链规模产值翻倍,建成省级预制菜产业园区1个,培育预制菜营收超过亿元企业6家以上,实现预制菜产业布局优化、规模总量增大、质量效益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支撑乡村产业振兴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丰富预制菜产业链条。

1.壮大中山岭南特色预制菜产业集群。立足中山农业资源禀赋及市场区位优势,编制出台预制菜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规划,谋划中山岭南特色预制菜产业“1+6+N”发展新格局,以打造1个省级全域预制菜产业园区为主要抓手,开展黄圃腊味、东升脆肉鲩、石岐鸽、三角生鱼、坦洲水产、中央厨房项目等6个预制菜优势区建设,支持N个预制菜产业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中入园发展。推动食品(农产品)工业化发展,加快形成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推动特色农业产业与预制菜加工产业深入融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工商联、小榄镇、黄圃镇、三角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培育预制菜优势企业。结合中山实际,支持农业企业、速冻食品生产企业、生鲜零售平台、餐饮中央厨房和餐饮供应链平台等进入预制菜领域发展,培育一批涵盖生产、冷链、仓储、流通、营销、进出口等环节的预制菜优势企业。做好预制菜招商引资工作,支持预制菜优质项目落户中山。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产地初加工能力,开发预制菜产品和特色传统食品。抓住预制菜企业用户商家快速增长的机遇,支持企业生产符合餐饮电商平台、集体配餐、连锁餐饮和酒店等特色需求的预制菜产品。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追溯等体系认证,支持中山企业进入省级优质预制菜企业培育库,培育预制菜“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投资促进局、中山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仓储冷链物流建设。推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构建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为主渠道的预制菜流通体系。布局建设一批符合预制菜标准的智能化冷库区、常温库区,保障冷链仓储服务供给,打造集低温加工、仓储保鲜、冷链配送于一体的冷链物流体系。组织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与预制菜生产企业对接,鼓励仓储冷链企业研发预制菜专用装备。支持生产基地建设预制菜专供田头(塘头)智慧小站,形成预制菜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闭环供应模式。(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供销社、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预制菜产业发展能力。

1.支持建设预制菜产业联合创新发展平台。推动预制菜产业链、创新链紧密融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预制菜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行业协会共同建立预制菜研发平台,打造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围绕腊味、水产品等品类和石岐鸽等地方特色单品,着力攻克食品预处理、加工、灌装、包装等重点关键技术,开展预制菜品种创新。各部门按职能加强预制菜科研创新,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大预制菜产业研发的政策支持,加快推动预制菜全产业链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市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预制菜产业数字化智造转型。支持预制菜制造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推动预制菜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实施产品加工设置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建设预制菜大数据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全流程可追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预制菜品牌建设及市场营销。培育黄圃腊味、东升脆肉鲩、石岐鸽、三角生鱼等中山特色预制菜品牌,通过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平台,利用网络视频、直播带货等形式,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重点对接终端连锁餐饮企业、餐饮平台等深化合作,依托其销售网络带动中山特色美食走出去。支持预制菜产品进学校、工厂、医院等食堂。支持建设富有岭南地方特色的预制菜美食文化商圈,传承弘扬粤菜餐饮文化。推进预制菜产业与休闲、旅游、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加大预制菜品牌文化建设和科普力度,营造预制菜饮食文化的浓厚氛围。大力培育预制菜出口企业,推动预制菜品牌产品走向国内外市场。(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供销社、邮政管理局、中山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预制菜产业发展基础。

1.建设预制菜标准化生产供应基地。按照预制菜市场需求优化农业结构,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畜禽养殖标准化和高标准蔬菜生产基地创建,优良品种引进保护与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和质量认证等项目,发展精品农业。以省级“菜篮子”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为培育重点,打造水产品、特色畜禽预制菜优质原料供应基地,支持预制菜企业建立市外原料专供基地,夯实预制菜产业发展基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2.构建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体系。着眼高标准引领高品质预制菜发展,逐步制定完善预制菜从田头到餐桌系列标准,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制定预制菜系列标准,推进预制菜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加强预制菜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积极引导预制菜行业自律有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预制菜产业支持力度。将预制菜产业发展纳入本级财政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产业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生产基地改造、生产加工能力提升、配送流通能力优化、市场体系建设和品牌推广、数字农业建设等项目。支持金融机构为预制菜产业开发金融专项产品,推动银行机构根据预制菜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大力培养预制菜人才,组织开展预制菜生产、电商直播、市场营销、物流配送等产业发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推进“粤菜师傅+预制菜”深度融合,完善预制菜产业园公共资源配套,推动“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星级名厨、高技能人才、餐饮企业深度参与预制菜产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金融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中山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市级统筹,建立中山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中山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设实体办事机构、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抓好责任落实。市有关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责,围绕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落细工作举措,抓好相关任务落实。各镇街根据预制菜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参照建立预制菜产业发展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体系,为我市预制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小榄镇、黄圃镇、三角镇等镇要按照省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要求,加快推进园内项目预制菜项目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预制菜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预制菜宣传力度,精心策划组织预制菜专题宣传活动,提高中山预制菜名菜名品的认知度、影响力。加强预制菜产业的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加强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的正面引导。要积极发挥预制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的宣传推广作用,为预制菜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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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秋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5号《公告》要求和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做好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天价”月饼,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好以下工作:
发布单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发改价调〔2022〕525号
发布日期 2022-08-26 生效日期 2022-08-26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

中秋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5号《公告》要求和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做好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天价”月饼,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8月中旬至中秋节月饼市场巡查,全面了解月饼市场动态和销售价格,及时掌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现月饼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公告》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转告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重大负面舆情应及时处置,并报告我委。

二、主动对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公告》的政策宣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公告》要求加强对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经营者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执法,重点关注酒店、餐厅、电商平台等领域,重点抽查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单价超过500元的经营者,严厉打击过度包装、搭售及混合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行为。

三、积极报送遏制“天价”月饼有关工作情况,各地发展部门请于每周三下午15:30前(截至2022年9月15日)将开展市场巡查、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本地查处月饼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做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我委。如材料涉及敏感信息,请注明。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17

 标签: 市场监管 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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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参与的活动,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落实责任、预防为主、过程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分为驻点监督和巡查监督两种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监管方式。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监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党、国家以及国际性重要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期间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方式为选派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实施驻点监督,对食品及原料等进行实验室检验或快速检测。

(二)二级监管。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要活动。监管方式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驻点监督或者巡查监督,对重要食品及原料等进行快速检测。

(三)三级监管。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举办的重要活动。监管方式为派出监管人员进行巡查监督,对高风险食品等进行快速检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活动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提高监管等级。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部署、协调、督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级、二级、三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派遣或委托具有相应实验室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第六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牵头建立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市场监督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主办方和承办方责任

第九条 主办方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承办方负责组织管理的重大活动,主办方应明确承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承办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结合重大活动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有效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等级为A级、社会信誉度良好、具有重大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供应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

第十二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督促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要求。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对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督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供应商或者餐饮接待单位,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停止其食品供应任务。

第十三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饮食安排,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供应商及餐饮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调整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供餐食谱等。

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更换而未更换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在重大活动过程中,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更换、添加食品而擅自更换、添加,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车辆证件、食品检验车辆工作场地、相关经费等,为驻点监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

第三章  食品供应商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供应重大活动的食品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供应重大活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等产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属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等要求,确保食品闭环管理,全程安全。

第十八条 食品总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封闭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严格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赞助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能够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赞助或自带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许可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及所有食品购买凭证或送货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二)赞助或自带进口食品的,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或所带)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自带食品供应重大活动使用。

确有必要自带食品的,自带者应向重大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带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自带者承担。

第四章  餐饮接待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餐饮接待单位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餐饮接待单位在接到重大活动接待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并向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在重大活动开始前,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及时报送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食食谱。食谱应当标明主要原料和烹饪方式,由监管人员审核,审核后的食谱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每日晨检制度的要求,坚持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晨检记录,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

第三十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与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需求。

第三十一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按照原辅料控制要求,一级监管设立专仓,二、三级监管设立专仓或专区,存放供应重大活动的食品等产品,加强对原辅料的采购管理,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二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校验、维护与保养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加强对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等,保持专用设施设备的清洁,确保餐用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应当做到每餐次、每品种留样,样品应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至少125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存放留样食品的冰箱等设备应当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三十四条 餐饮接待单位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三)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

(四)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品;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餐饮接待单位不得使用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的事前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评估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及时提请主办方或者承办方予以更换。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巡查或驻点监管方式,选派适当数量监管人员,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有不能现场解决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将重大活动所使用的食品品种等信息,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通报信息包括:食品品种、采购数量、企业名称及监管要求等。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辅材料采购、加工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追溯记录等内容,对食品销售企业重点检查采购管理、查验记录、贮存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将重大活动所使用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种植养殖者名称,向食用农产品产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总供应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贮存、配送以及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接待单位许可资质、进货查验、环境卫生、加工制作过程、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接待单位产品可以进行感官检查、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发现异常时,应当对可疑食品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检查记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承办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方、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驻点监管人员、收治病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七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保障公众食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2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

为有效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化监督操作程序,制定本操作指南,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执行。

一、部署任务

(一)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函件后,先判断是否属于需要保障的范围,再请主办方填写《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了解重大活动相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以下达任务书(附件2)的方式通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确认保障任务后,市场监管部门向主办方送达《主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3);向餐饮接待单位下达《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4)

二、制订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 监督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等。

三、评估食品供应单位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开展事前监督检查,事前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内容:

1.食品许可资质情况。

2.重大活动接待服务能力情况。

3.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5.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6.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对不能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应提请主办方予以更换。对整改后可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监督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

四、选派监管人员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保障经验丰富且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快速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五、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车辆、监督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在对餐饮接待单位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召开会议。与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负责人及主办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议,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餐饮接待单位负责人签订《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5)。

(二)落实整改。督促餐饮接待单位根据事前评估意见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环境检查。检查餐饮接待单位内外环境和卫生状况,督促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

(四)落实采购制度。检查餐饮接待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库房检查。检查餐饮接待单位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等是否清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并按照贮存要求存放;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无变质和过期食品。

(六)加工设施设备、工用具检查。检查餐饮接待单位是否对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校验和消毒,做到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七)餐用具消毒情况检查。检查餐用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识。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个人健康状况及餐饮接待单位晨检制度落实情况。

(九)从业人员培训检查。检查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采样检测。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采样检验检测。

(十一)食谱审查。监管人员应对每餐的食谱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餐饮接待单位应提前提供食谱,发现食谱中有下列不安全的食品或原料,餐饮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1)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重大活动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附件6)等,对食谱进行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2)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3)未能出示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预包装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

(6)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餐饮接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审核的食谱,应主办方要求需临时增加食谱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人员,增加的食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添加。

(十二)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监管人员根据餐饮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并填写重大活动现场快速检测情况记录表(附件7)。检出可疑样品应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

(十三)食品加工制作监督。应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以及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等操作工序进行现场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十四)检查食品摆台。查验菜品品种是否与食谱相符并检查食品感官性状。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

(十五)留样检查。餐饮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克,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样品留样标签。

(十六)运输工具检查。检查运输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施设备是否清洗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的,应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施设备。

(十七)检查工作记录。认真做好关键控制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接待单位每餐次食品加工烹调过程进行检查,每餐后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记录表》(附件8),如实记录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十八)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1.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重要客人的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

3.餐饮接待单位医务室或驻点医疗组每天客人就诊情况等。

六、信息报告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要处于畅通接听状态。监管人员每天要报告当日工作情况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日期、餐次、人数和餐后食品安全状况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并于每日21时前通过手机短信将当日工作情况发至指定手机号码。

七、总结归档

重大活动期间,监管人员应注意收集用餐人数、天数、餐次等相关数据、材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附件:1.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表

2.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书

3.主办方(承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

4.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

5.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6.重大活动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7.重大活动现场快速检测情况记录表

8.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记录表

附件1

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表

重大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重大活动信息

活动名称

 

举办地点

 

举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参加人数

 

活动等级

 

餐饮接待单位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其他

重要宴会时间

 

赞助食品

 

备注

 

附件2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书 

承担监管任务单位: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餐饮接待单位名称及地址

 

参加活动人数

 

就餐人数

 

活动主办方

 

联系人及电话

 

活动承办方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主办方(承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共同做好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等规定,告知贵单位履行如下相应责任和义务:

1.选择具有合法有效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为低风险、社会信誉度良好、具有重大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

2.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人员饮食安排、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信息

3.督促食品供应商(含赞助食品)和餐饮接待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要求。

4.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供餐食谱等。

5.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车辆证件、食品检验车辆工作场地等工作条件,为驻点监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

主办方:(签收)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

                  :

年  月  日至  日,你单位承接         的餐饮服务工作,必须达到以下餐饮安全要求:

1.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认真开展自查,排除风险隐患,保证食品安全。

2.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3.应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和主办方。

4.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食食谱。食谱应当标明主要原料和烹饪方式,由驻点监管人员审核。审定后的食谱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擅自更改。

5.应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用具的清洗消毒。

6.应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7.应与主办方或承办方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8.应按餐食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9.禁止使用下列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外购现制现售、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市场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10.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11.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使用。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蔬菜清洗保持流动水浸泡1小时以上;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12.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自助餐食品常温下保存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2小时;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4小时。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餐饮服务单位:(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我司(单位)特作出如下责任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2.建立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对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重点环节实行专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控制,保证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粮、粮食制品、乳制品、食用油、肉类、肉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各种操作间污水排放沟无污积,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清理、维护,对食品库房、厨房、餐厅使用的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进行清洗、校验,做到专柜(库)专用。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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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对食品过敏原的标识要求可以看出,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这8大类食品是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的主要过敏原,个别地区(如中国香港和澳门)将一定浓度的亚硫酸盐也作为食品过敏原。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食物过敏是指食物中的某些物质(通常是蛋白质)进入人体后所产生的异常免疫反应,导致机体生理功能的紊乱或者组织损伤,进而引发一系列临床症状,严重的食物过敏有可能对生命产生威胁。

据统计,目前有70多种食物已被证实可引起食物过敏。食物过敏原大多数是食品中的特定蛋白质成分,例如牛奶中的酪蛋白、鸡蛋中的白蛋白或小麦中的麦胶蛋白等。故最常导致过敏反应的食物,以蛋类、花生、大豆、乳品、鱼类、甲壳类和坚果类食品等为多见。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针对这些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识,世界各地的法规要求不尽相同。另外,由于交叉污染的风险,食品中可能会存在过敏原,由于阈值剂量和安全暴露水平的不确定性,食品行业通常采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来警告潜在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接触),各国就这种“可能含有”的过敏原预防性标签是如何管理的呢?

食品伙伴网整理了主流国家、地区及组织关于“含有”及“可能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篇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相关企业参考。本篇主要介绍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关于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相关规定。

1.中国大陆

(1)“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8类推荐性标识的食品过敏原: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补充说明,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2)“可能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规定,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2019年12月,国家发布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拟将8类食品过敏原推荐性标识变为强制性标识,且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应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同时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质时,以及在生产中可能间接带入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形式。

2.中国香港

(1)“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定了8类强制标识的食品过敏原:

a)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

b)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

c)蛋类及蛋类制品;

d)鱼类及鱼类制品;

e)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

f)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g)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2)“可能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问答

a)香港可否在食物标签上作出"可能含有致敏物"的免责声明?

目前,国际间并未就食物标签上加上致敏物警告字句方面达成协议。香港考虑过业界人士的意见后,倾向于接纳业界的建议,即容许在食物标签上,就个别食物致敏物加上警告字句。假如食品没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但配制期间却与含致敏物的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或配制食品的厂房亦处理指明的致敏物,便应在配料表末端或贴近配料表之处,加上有关警告字句。警告字句应具有下列其中一种格式:

①“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②“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或

③“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致敏物名称)”。

不过,致敏物警告字句的效用不宜夸大,业界人士亦不得藉词而逃避" 采取了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及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 以预防交叉污染的责任。此外,容许业界加上"可能含有" 一词,会带来正反两面的效果。倘负责任地加上,可警告对指明物质过敏的人士,食用有关食物须承担的风险。不过,相同的过敏症患者之中,却有部分认为这会不公平地剥夺他们的选择权。

b)交叉污染物并非刻意加入食物之中,也就不符合"配料" 的定义,是否无须在配料表中列出?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 章)附表3 第2(4E) 段,如食物由食物致敏物组成,或含有食物致敏物,该致敏物的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因此,该致敏物即使并非食物中一种刻意加入的配料,仍须在配料表中或贴近配料表说明。只要它确实在制成品中存在,消费者便不会被混淆或误导。制造商有责任确定食物制成品曾否在处理和包装过程中受交叉污染,以致加入了食物致敏物。若然的话,便须在食物标签上标明含有该致敏物。制造商如已尽了一切努力预防交叉污染,仍未能排除食物受交叉污染而可能含有食物致敏物,可考虑使用上文问题1 所述的警告字句。

(出自《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

3.中国澳门

澳门第50/92/M号法令《订定供应予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规定原产地或者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原则,但没有对过敏原标识进行相关规定。因此,澳门没有强制性要求标示过敏原信息,生产商可自愿标识。

4.中国台湾

(1)“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台湾《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2018)规定了11类强制标识的食品过敏原:

a) 甲壳类及其制品;

b) 芒果及其制品;

c) 花生及其制品;

d) 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不包含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

e) 蛋及其制品;

f) 坚果类及其制品;

g) 芝麻及其制品;

h) 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不包含由谷类制得之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

i) 大豆及其制品(不包含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

j) 鱼类及其制品(不包含由鱼类取得之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之载体或酒类之澄清用途者)

k) 使用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

《食品过敏原标示之建议标示事项》规定了3类推荐性标识的食品过敏原:

1)螺贝类及其制品:包含田螺、蚌、蚬、牡蛎、扇贝、贻贝、文蛤、鲍鱼等,其制品包含干贝酱、干贝糖、螺类XO酱等;

2)种子类及其制品:包含葵花籽、瓜子等,但不包含由葵花籽制得的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3)奇异果及其制品:包含奇异果酱、奇异果干等。

(2)“可能含有”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食品过敏原标示之建议标示事项》规定,食品生产制程中应有适当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产制程中未使用致生过敏之内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厂房、设备或生产管线等所生产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过敏之内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导致该致生过敏物质,非属有意掺入食品时,建议其标示载明「本产品生产制程厂房,其设备或生产管线有处理○○」或等同意义字样。

5.小结

从上述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对食品过敏原的标识要求可以看出,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这8大类食品是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的主要过敏原,个别地区(如中国香港和澳门)将一定浓度的亚硫酸盐也作为食品过敏原。相比港澳台地区,中国大陆目前只是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并且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另外,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并未就PAL的管理达成一致协议,大多数允许自愿采用PAL来警告潜在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接触)。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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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发〔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06-14 生效日期 2022-06-14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

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厚植历史文化底蕴,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和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将南沙打造成为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空间布局。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总面积约803平方公里。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建设时序,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作为先行启动区,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充分发挥上述区域依托交通枢纽快捷通达香港的优势,加快形成连片开发态势和集聚发展效应,有力带动南沙全域发展,逐步构建“枢纽带动、多点支撑、整体协同”的发展态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南沙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产业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初步构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加速集聚,成为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的新家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基本形成,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智慧节能低碳的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基本确立,先行启动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南沙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更趋成熟,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生产生活环境日臻完善,公共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内港澳居民数量显著提升;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在粤港澳大湾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中发挥引领作用,携手港澳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成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

(四)强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推动粤港澳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及产业化的联动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创新科技合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鼓励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允许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加强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香港科技大学科创成果内地转移转化总部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承接香港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华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新业务新模式,为在南沙的港澳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在南沙的港资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

(五)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南沙科学城,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机构,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快中科院明珠科学园建设,整合中科院在广州研究所、全国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中试和应用推广基地。推动海洋科技力量集聚,加快与中科院、香港科技大学共建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加快冷泉生态系统观测与模拟大科学装置、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南海生态环境创新工程研究院、新一代潜航器项目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体系。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平台,打造“智能制造+智能服务”产业链。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推进智能纯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推进专业化机器人创新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推进无人机、无人艇等无人系统产业发展。发展数字产业,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行业应用示范、下一代互联网算力服务等业务发展。发挥国家物联网公共标识管理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建设好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可燃冰、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海洋能发电装备、先进储能技术等能源技术产业化。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七)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支持南沙实行更大力度的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加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建设,鼓励国际高端人才进入南沙。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三、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

(八)协同推进青年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提升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创汇谷”粤港澳青年文创社区等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鼓励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开辟拓展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营造更优双创发展生态,整合创业导师团队、专业化服务机构、创业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业资源,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协同,构建全链条创业服务体系和全方位多层次政策支撑体系,打造集经营办公、生活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创客社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一站式创新创业平台按规定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到南沙创业的,纳入当地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当地扶持政策。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发展基金”、“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以及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直接享受南沙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赛事和培训活动,发掘创业典型案例,加大对南沙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的宣传力度,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圈。

(九)提升实习就业保障水平。深入实施港澳青年“百企千人”实习计划,落地一批青年专业人才合作项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扩大“内地专题实习计划”,提供更多有吸引力的专题实习岗位。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为在南沙就业的香港大学生提供津贴。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南沙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权益。加强就业配套服务保障,在住宿公寓、通勤、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港澳居民解决到南沙工作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青少年人文交流。在南沙规划建设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总部基地,创新开展粤港澳青少年人文交流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研学旅游合作,打造“自贸初体验”、“职场直通车”、“文体对对碰”等品牌特色项目。定期举办粤港澳青年人才交流会、青年职业训练营、青年创新创业分享会等交流活动。携手港澳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引导粤港澳三地青少年积极参与重大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

四、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十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依托广州特别是南沙产业和市场基础,携手港澳不断深化对外经贸合作。发挥外国驻穗领事馆集聚优势,深入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整合珠三角优势产能、国际经贸服务机构等“走出去”资源,加强与香港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同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标准兼容、检测认证、金融服务、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集聚发展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做好相关监管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完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印刷业对外开放连接平台。

(十二)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按照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作用及海事专业服务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提升大湾区港口群总体服务能级,重点在航运物流、水水中转、铁水联运、航运金融、海事服务、邮轮游艇等领域深化合作。加快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自动化码头建设,充分利用园区已有铁路,进一步提高港铁联运能力。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拓展航运交易等服务功能,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南沙携手共建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加快发展船舶管理、检验检测、海员培训、海事纠纷解决等海事服务,打造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集聚区。遵循区域协调、互惠共赢原则,依托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原料、消费品、食品、艺术品等商品供应链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塑料、粮食、红酒展示交易中心,设立期货交割仓。

(十三)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全面加强和深化与日韩、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支持南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率先积累经验。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加强与欧盟和北美发达经济体的合作,推动在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对接,进一步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打造成为国际经济合作前沿地。

(十四)构建国际交往新平台。鼓励引导港澳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自贸区、自贸港区和商会协会建立务实交流合作,探索举办“一带一路”相关主题展会,构筑粤港澳大湾区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积极承办国际重要论坛、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流活动。

五、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十五)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创新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完善“互联网+”审批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即刻办+零跑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

(十六)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设立。支持南沙在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开展移动支付创新应用。加快研究按程序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十七)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推动粤港澳三地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推进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享有市民待遇,提高港澳居民社会保障措施的跨境可携性。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医疗机构“白名单”制度,扩大香港“长者医疗券”使用范围,推动将“白名单”内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并逐步将支付范围从门诊扩大到住院。组织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在南沙开展国际医院评审认证,便利国际保险偿付。建立健全与港澳之间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与港澳的交通衔接,加快建立南沙枢纽与香港的直接交通联系,进一步优化南沙客运港航班和广深港高铁庆盛站等经停班次,推进实现“一票式”联程和“一卡通”服务。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等前提下,稳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细化完善港澳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规范。

六、建立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十八)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合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文明传承、文化延续,抓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保护,用“绣花”功夫做好城市精细化治理。引入高水平规划策划设计单位及专家团队参与南沙规划编制、设计研究,探索引入港澳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的准入标准。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会员资格互认。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借鉴港澳在市政建设及服务方面的经验,邀请港澳专家以合作或顾问形式参与建设管理,支持港澳业界参与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文体设施和连片综合开发建设,允许港澳企业在南沙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采用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

(十九)稳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加快南沙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高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交通信息感知设施,建立统一的智能化城市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系统,全面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建设南沙智能电网、智能气网和智能供排水保障系统。

(二十)稳步推进粤港澳教育合作。在南沙划定专门区域,打造高等教育开放试验田、高水平高校集聚地、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新高地。支持依法合规引进境外一流教育资源到南沙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化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高校联盟等作用,鼓励三地高校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完善在南沙设立的大学对港澳考生招生机制,参考中山大学、暨南大学自主招生方式,进一步拓宽港澳籍学生入学渠道。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深入开展姊妹学校(园)交流合作活动。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学校,落实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政策,鼓励发展0—3岁托育服务。从就医、购房跨境抵押、资格互认、创业支持等方面优化就业创业配套环境,实现教育、创新、创业联动和就学就业互促,增强对港澳青年学生就学吸引力。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就医养老。积极增加优质资源供给,携手港澳共建国际健康产业,加快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照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在南沙建设由地方政府全额投资、引进港澳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综合性公办医院。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率先在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加快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允许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支持国家药监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区域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工作。增强南沙养老机构对港澳老年人吸引力,提高南沙公办养老机构面向非户籍人口的床位比例,试点赋予港澳居民申请资格。支持香港扩大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将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其中,香港老年人入住享受与香港本地同等补助。

(二十二)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交流合作,在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协同联动机制。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协同推进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重要区和敏感区保护。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构建低碳环保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消除黑臭水体,提升河流水质。实施更严格的清洁航运政策,减少船舶污染排放。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南沙建设发展全过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一流党建引领南沙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南沙建设中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四)加强资金、要素等政策支持。2022—2024年,每年安排南沙1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统一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结合地方财力、债务风险情况以及项目融资需求,广东省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方面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对主要投资港资澳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注册、营商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建立刚性和弹性有效结合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制,严格耕地保护,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广东省和广州市要采取用地指标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标。支持按程序推进解决龙穴岛南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五)创新合作模式。探索采取法定机构或聘任制等方式,积极引进港澳专业人士、国际化人才参与南沙建设和管理。支持港澳积极参与南沙开发建设,优先导入符合本方案产业导向的港澳项目。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智库机构、专家学者等代表共同参与的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南沙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按照南沙发展新要求,研究修编南沙发展规划。广东省要与港澳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为南沙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大力支持。广州市要落实主体责任,高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和管理,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要强化底线思维,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确保南沙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标签: 发展规划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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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五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广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相关防控措施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和上级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向市商务局反馈。
发布单位
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18 生效日期 2022-10-18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五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广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相关防控措施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和上级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向市商务局反馈。

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疫情防控组

2022年10月18日

(市商务局联系人:张汉文)

广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2022年10月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工作部署,督促指导餐饮经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时加强人员管理、经营服务管理、场所管理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障餐饮服务业员工健康、场所卫生及公众用餐安全,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餐饮服务场所范围内扩散传播。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

三、从业人员管理

(一)每日健康监测。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餐饮经营单位每日组织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从业人员及时引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排查,禁止带病上岗。

(二)定期核酸检测。从业人员列入广州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群范围,按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所在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时,根据疫情扩散风险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调整本地区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防控要求,及时组织、督促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三)风险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及其同住人员如7天内有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旅居史的,要及时向经营单位和社区报备,按属地防控要求完成健康管理后返岗。

(四)强化员工培训。做好员工健康培训,将新冠肺炎及其它常见传染病防控知识与技能纳入培训内容,确保从业人员上岗前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自我防护。餐饮经营单位要提醒员工非必要不出境、非必要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

(五)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要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加强手卫生,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七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 秒。不得在水龙头下直接冲洗生的肉制品,防止溅洒污染。

(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接种;符合条件接种“加强针”的工作人员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原则上做到“应接尽接”。支持互联网平台公布入驻餐饮企业(店铺)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信息。

四、用餐人员管理

(七)张贴通行健康码。各餐饮服务场所要及时主动到所属街道申领本场所专属的“通行健康码”,督促进入场所人员扫“通行穗康码”。主动与社区“三人小组”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社区“三人小组”联系牌,发生重要涉疫问题应及时报告“三人小组”。

(八)进门测温扫码。对进入餐饮服务场所的顾客、网约配送员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扫场所码;体温异常(≥37.3℃)、健康码异常(红码、黄码)人员均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场所。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粤康码公共场所管理工具创建餐饮服务场所码,督促顾客扫码打卡登记。

(九)正确佩戴口罩。进入餐饮服务场所的顾客、网约配送员须正确佩戴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顾客自助取餐、等位期间须严格佩戴口罩,提倡在使用公共卫生间时佩戴好口罩。

(十)控制人流密度。餐饮经营单位严格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场所实际情况控制人流密度,在前台、收银台、取餐点、等待区等区域设置“1米线”,提醒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有条件的商家合理设置外卖取餐点,鼓励无接触式取餐。常态化防控管理区的餐饮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中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承接管理。

(十一)提倡科学就餐。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餐桌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推广分餐制,为顾客提供公筷公勺。提倡使用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十二)保留顾客信息。餐饮经营单位可建立用餐人员追溯制度,每桌登记不少于一名顾客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三)正确处置健康码异常人员。发现健康码黄码人员时,在排除发热等症状情况下,叮嘱其戴好口罩、避免与他人接触,做好登记,并指引其尽快到就近的黄码人员核酸检测点开展核酸检测,指导其自行离开,不允许其进场。一旦发现健康码黄码人员存在发热等症状,应引领到临时隔离留观区域(没有设立临时隔离点的场所,应选择远离人群的室外阴凉场地),并联系属地社区三人组,由属地调度专车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就诊排查。

当发现健康码红码人员时,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要求,立即启动响应,做好对红码人员的临时管控。工作人员应在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的前提下,引领红码人员到临时隔离留观区域(没有设立临时隔离点的场所,应选择远离人群的室外阴凉场地)进行临时管控,并为其发放医用防护口罩。同时立即向所在社区“三人小组”报告,做好现场秩序维持、信息上报、配合转运、处置后场地物品消毒等工作。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海报电子屏和广播等方式,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倡微信、支付宝等无现金支付;提醒顾客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佩戴好口罩。

五、环境卫生管理

(十五)防疫物资配备。餐饮经营单位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储备,公共卫生间配备足够的公共洗手液,可在场所入口、收银台等区域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十六)场所清洁消毒。餐饮经营单位落实每天对就餐场地、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等场所设施进行规范消毒保洁,提倡每桌顾客就餐完毕离开后及时对桌椅及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日常运营期间,餐厅内部洗手间所有便器洁具、各类扶手和把手、触摸式冲水按钮、洗手台和水龙头等重点部位增加消毒频次。餐饮经营单位须做好相关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十七)场所空气流通。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空调系统进行清洁消毒。对用于储存食品的地下室等场所加强通风,增设机械通风设施。餐厅内洗手间要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加装排气设备,强制排气。

(十八)重点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指引要求,强化公共电梯(扶梯)日常运营管理,制定日常清洁、消毒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可根据疫情形势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对冷冻冷藏和保鲜场所设备要定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

(十九)垃圾分类管理。场所产生的垃圾要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十)常见消毒剂配置及使用规范。

1.常见消毒剂配制。84消毒剂(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调配;消毒粉(有效氯浓度12%-13%,20g/包)按1包消毒粉加4.8L水调配;含氯泡腾片(有效氯浓度480-580mg/片)按1片溶于1L水调配;75%乙醇直接使用;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

2.消毒用品使用规范。含氯消毒液要当日使用当日调配。酒精严禁大量存储,使用时远离火源,禁止大面积喷洒使用。消毒时要确保消毒作用时间,严禁一手擦拭消毒,一手过清水的情况。

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具有腐蚀作用,对织物具有漂白作用,不能与洁厕灵等酸性洗涤用品以及酒精混用,不耐腐蚀的物品消毒可选用季铵盐消毒液;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

六、食品卫生管理

(二十一)食品采购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不得采购无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资料的进口冷链食品。对每日配送的冻肉、水产、海鲜等原材料做好索证索票及溯源工作,提倡无接触收货。

(二十二)食品加工卫生。经营单位要具有安全合规的食品加工场所,定时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并保证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具清洗消毒方法》。生熟食品要分开加工和存放,尤其在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时应格外小心,避免交叉感染。

(二十三)食品储存管理。加强肉、海鲜类等冷冻食品储藏安全管理,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或加盖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各地加强对进口海产品、进口冷冻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及储存场所外环境的监测,定期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抽检。

(二十四)食品包装运送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包装相关规定,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取密封方式盛放,提倡使用封签,保证食品运送安全。

七、应急处置

(二十五)分区分级管理。高、中风险区的餐饮服务场所暂停营业;低风险区的餐饮服务场所严控经营规模和营业时间,推广自取、外卖送餐服务,必要时暂停堂食。常态化防控管理区的餐饮服务场所正常开放营业,各地不准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关闭或限制消费者进入餐饮服务场所。

(二十六)场所疫情处置。当餐饮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病例(含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餐饮工作人员及消费者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相关场所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经评估合格方可重新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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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四川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名单(第六批)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18 生效日期 2022-10-1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天麻、铁皮石斛、灵芝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363号)要求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及加强监管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1〕273号)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企业相关产品标准备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现将四川省第六批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企业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四川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名单(第六批)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

四川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名单(第六批)

序号 生产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生产地址 使用试点原料名称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产品名称
£天麻 £铁皮石斛 £灵芝
1 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SC11551150100017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酒类 其他酒:配制酒[露酒、其他(其中含天麻酒Q/XLS0025S-2022、灵芝酒Q/XLS0026S-2022、铁皮石斛酒Q/XLS0027S-2022)] 天麻酒、灵芝酒、铁皮石斛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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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发布日期 2022-04-14 生效日期 2022-07-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修改)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推进公共机构示范先行,统筹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参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对贮存、处置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体系建设,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餐饮、住宿等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邮政、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垃圾产生量,实施垃圾分类投放,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及收费制度,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分类意识,普及分类知识,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载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载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工作,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比表彰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和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分类转运站。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二十一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指导目录,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识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明确并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投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及时清洁维护,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劝阻、制止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及时将已分类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因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提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交售至回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家庭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去除纸巾等杂物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专门收集点。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考虑居民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类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志愿者或者专业人员担任垃圾分类引导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及时收集转运,实现日产日清;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危险废物管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设备、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以及运输过程记录仪,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

(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五)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七)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分类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

不重新分类或者重新分类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处理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

相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爱国卫生创建、宜居社区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等相关活动时,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主管行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管单位投诉举报。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监管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源头减量、监督管理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职责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并能够作为志愿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二)家用化学品,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药具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五)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六条  按照规定设立的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履行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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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进一步深化数据赋能作用,夯实我省电子证照基础支撑能力,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09-13 生效日期 2022-09-13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30日

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进一步深化数据赋能作用,夯实我省电子证照基础支撑能力,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及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企业群众高频办理事项,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全力打造证明材料精简规范、办事流程方便快捷、服务群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生成归集机制和共享服务体系,实现企业群众常用证照基本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在我省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应用场景,实现高频事项“免证办”、高频证照“免提交”。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安全。2022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身份码”和“企业码”服务体系,并在省内开展试点应用,推动100项高频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减少事项办理中重复索要证明、重复填写信息的问题,有力支撑“一网通办”“一事联办”改革。2023年,完成与使用自建制证系统部门业务的全面对接,证照证明同步制发、即时推送机制更加完善,“身份码”“企业码”拓展更多应用场景,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更加成熟。2024年,以“身份码”“企业码”为载体的扫码亮证用证模式在各领域全面铺开,更多证照证明实现电子化应用,“免证明”服务形式成为常态,惠企便民服务水平进入全国前列。

二、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

(一)扩大个人电子证照证明应用领域。聚焦深化便民服务,推进个人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全覆盖,重点围绕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教育、就业创业、职业资格认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等高频事项,加快推进结(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不动产权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个人常用证照的电子化应用,实现高频事项免证明办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群众需求不断丰富其他应用场景,推动相关电子证照普遍使用。政府部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方式可以对有关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实体证照及纸质复印件,或重复填报有关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企业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深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证明及批文在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纳税缴费、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涉企服务场景。梳理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查验的证照清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关联和应用,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成本、增便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围绕交通出行、酒店住宿、就业招聘、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场景,鼓励各地公交、地铁、医院、药店、酒店、景区及水电气公用企业积极对接我省电子证照库平台和“身份码”,实现身份核验、信息登记、健康状态查验、费用缴纳等集成化办理,减少群众携带实体证照的不便。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公共资源交易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电子证照库平台和“企业码”,加强涉企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为企业减负。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不断提升电子证照社会认可度,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广泛应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免证明”服务方式

(一)加强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推进“免提交”方式。丰富我省可调用证照种类,及时发布电子证照清单并迭代更新。在已推出的51项高频证照应用的基础上,继续加快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行驶证、教师资格证书等数据共享,2022年内推动100项高频电子证照证明(见附件)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事项材料,对照100项高频证照在办事指南标注免提交,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改造和对接,支持对已有电子证照自动关联获取,证照材料“免提交”。(省政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事项材料压减,推进“减证办”方式。按照省级统筹梳理、多级实施应用的原则,各地各部门继续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梳理,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自行增设的材料、证明一律取消,全面消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推动办事材料进一步压减“瘦身”。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明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码证融合”,推进“一码通”方式。建设完善以身份证、营业执照为身份信任源点的全省一体化“身份码”“企业码”服务体系,依托鄂汇办APP作为应用入口,全面关联融合企业和群众各类常用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实现证照展示、查验、提交的一体化应用。推进各领域应用系统与省市电子证照库平台“身份码”“企业码”对接,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各地各部门开发各类典型应用场景,在基于统一的“身份码”或“企业码”亮码扫码后,根据不同的场景系统自动赋予不同的功能和调用不同的证照,实现全省“一码通”。(省政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推进“跨省通认”方式。深化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参与全国一体化电子证照共享协作体系,积极申请国家部委统收统制类证照数据,全量、及时向国家平台传送我省证照数据,依据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流程开展证照共享应用,面向各政务部门提供电子证照跨区域查询和在线核验服务。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平台与省直各部门垂直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同办理,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省政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免证明”数据供给

(一)加强电子证照目录管理。依托全省事项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持续开展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表单数据和办理结果标准化、精细化梳理。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调用和生成的证照、证明,纳入省电子证照库平台集中目录化管理,有关单位按共享目录做好证照调用、证照生成推送工作。(省政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及时归集。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接入规范,完成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将证照数据随事项办理信息一并推送,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的同步制发及入库。使用国、省垂管系统办理的部门业务,采用省级直接对接方式,减少基层负担。对分散在市州办理的部门业务,指导市州部门对接市级电子证照库平台并上传到省级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完成历史存量证照电子化工作,采取信息补录、批量转换的方式,生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照数据。(省政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证照数据治理。依据国家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加强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和质检校核,确保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建立健全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处理机制,明确证照提供部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大厅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联动,推进异议证照申诉、分发、纠错的快速闭环处置,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时效性。(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电子证照制发。完善电子证照制发工作规则,明确电子证照制发和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推进实现实体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规范制发。加强电子证照国标、工程标准执行力度,对照已发布的国标全面实现存量、增量证照的标准化、规范化改造。(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免证明”服务支撑

(一)强化电子证照库平台支撑。优化升级省市电子证照库平台功能,新建区块链和“身份码”“企业码”管理功能,加大证照基础服务资源投入,提升兼容能力和高并发服务能力,保障证照服务稳定运行。加强电子证照数据中台建设,对市(州)、县(市、区)级应用需求提供接口支撑,推动数据服务、数据资源下沉基层。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通过数据上链、数据核验、数据追溯、数据计算等服务,对管证、用证、鉴证进行全程监管、“一链可查”。加强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联动,依托能力平台的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完善电子证照库数据种类和平台功能。建设完善企业、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充分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主动感知企业、群众服务需求,支持服务精准推送,政策“免申即享”。(省政务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电子印章应用便利性。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加快制发各级政务部门电子印章,提升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支撑能力。依法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快建设形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提供电子文件验章验签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在社会领域开展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报告应用。(省政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监管。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电子证照制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等风险。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照数据,严格落实持证主体认证授权机制,充分保障持证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各地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自查和监管,强化电子证照数据和应用接口的安全防护,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强化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主动感知发现和及时处置异常调用、非法访问等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数字政府协调机制加强对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可调用高频电子证照证明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主责意识,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本领域电子证照相关规范,切实按职责分工完成清单编制、数据共享、证照应用等工作,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免证明”服务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完善制度规范。完善《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明确电子证照发证、持证、用证、共享、留存等各环节的责任义务,确保权责清晰、合规应用。制定“身份码”“企业码”和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的接口指南、调用规范、管理办法,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加强督办落实。将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成效纳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考核体系,实行每月督导、季度通报、年度考核评比,确保工作快速推进、取得实效。健全12345热线社会监督机制,推进“免证明”服务效能“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

(四)加大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让企业群众充分了解电子证照证明的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积极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经验交流,对典型经验进行总结、复制,加快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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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6号
2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问题的答复 黑工商函〔2008〕50号
3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7〕1 号
4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7〕3号
5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7〕4号
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8〕8号
7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一口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3号
8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8号
9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0号
10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开设门店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1号
11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市监规〔2019〕12号
12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4号
13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1号
14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2号
15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1号
16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5号
17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6号
18 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5号
19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7〕50号
20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8〕24号
2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工商发〔2016〕61号
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 黑市监规〔2022〕2号
2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13号
24 关于对住宅用“四表”实施首次安装强制检定的通知 黑质技监联发〔2001〕163号
25 印发《黑龙江省计量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质技监技发〔2001〕209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黑质技监技发〔2004〕236号
27 关于印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申请核准程序(试行)》的通知 黑质技监技发〔2004〕343号
28 关于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开展计量检定(检测)工作的通知 黑质技监联发〔2008〕51号
29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试点推行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质技监计发〔2016〕51号
3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质技监规发〔2017〕26号
31 关于印发《“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2号
32 关于依法加强计量校准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9号
33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6号
34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黑市监规〔2021〕8号
3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1〕162号
36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1〕168号
37 关于加强餐饮单位餐饮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2〕44号
38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示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函〔2012〕5号
39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危害因素防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2〕146号
4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食药监餐发〔2013〕5号
4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3〕20号
42 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43 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发〔2014〕38号
44 关于印发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4〕107号
4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4〕125号
46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联〔2014〕143号
47 关于印发白酒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授权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4〕199号
48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4〕273号
49 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5〕176号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饮〔2015〕192号
51 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5〕239号
52 关于对使用转基因原料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71号
5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通〔2015〕307号
54 关于开展网络外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饮函〔2016〕4号
55 关于贯彻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函〔2016〕9号
56 关于校外托餐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饮函〔2016〕5号
57 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
58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6〕194号
59 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
60 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食通〔2016〕90号
61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
62 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1号
63 关于取消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号
64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3号
65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13号
6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7〕110号
67 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食药监规〔2017〕16号
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19号
69 关于进一步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18号
70 关于落实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柜专区销售相关规定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21号
71 关于印发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26号
72 关于印发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28号
73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31号
74 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34号
75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及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38号
7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0号
77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1号
78 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2号
79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80 关于印发黑龙江冬季省旅游市场食品药品综合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4号
81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5号
82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场所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7号
8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8号
8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14号
85 关于开展全省高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17号
8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18号
87 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意见 黑市监规〔2019〕15号
88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7号
89 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5号
90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 黑市监规〔2020〕8号
91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落实《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11号
92 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和《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3号
93 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4号
94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6号
95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1号
96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质技监特发〔2016〕100号
97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质技监函发〔2016〕334号
98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7号
99 关于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10号
10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0〕263号
101 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市监规〔2021〕2号
102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1〕7号
103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3号
104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4号
105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质技监规〔201730号
10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7号
省市场监管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年8月)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黑质技监标发〔2016〕97号
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加油站油品标示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6〕79号
3 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7〕139号
4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6〕75号
5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6〕94号
6 黑龙江省物价局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细则》的通知 黑价检字〔2001〕142号
7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明码标价标价方式的通知 黑价检字〔2002〕68号
8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车辆通行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黑价检字〔2002〕218号
9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4〕94号
10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境内加油站实行统一标价方式的通知 黑价检监字〔2005〕281号
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旅店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黑价检监字〔2007〕7号
12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卷烟零售业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7〕37号
13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装修材料行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方式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 黑价检监字〔2009〕227号
14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通知 黑价垄〔2010〕379号
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黑价垄〔2011〕100号
16 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统一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黑价垄〔2012〕98号
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统一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黑价联〔2014〕68号
1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黑价反垄〔2014〕299号
19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价规〔2018〕8号
20 关于优化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复工复产的通告 黑市监规〔2020〕3号
21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关于优化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复工复产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4号
22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0〕32号
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6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1〕41号
2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2〕71号
2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3〕21号
2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飞行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4〕167号
27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4〕196号
28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4〕219号
29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5〕55号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规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应急〔2015〕76号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5〕130号
32 关于对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5号
33 关于加强对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6号
34 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5〕204号
35 关于贯彻落实2015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5〕255号
3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召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6〕86号
37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饮〔2016〕113号
38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
39 关于开展2017年春秋季校园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电〔2017〕2号
40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并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14号
4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20号
42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印发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6号
4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7〕49号
44 关于印发食用油全链条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6号
45 关于加强2018年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2018〕12号
4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5号
47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3号
48 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0〕6号
49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配合做好10t/h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黑质技监特发〔2016〕168号
5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配合做好10t/h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淘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黑质技监特发〔2016〕199号
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市监规〔2018〕2号
5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黑工商发 〔2013〕41 号
53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维护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16〕63号
54 黑龙江省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意见 黑市监规〔2018〕3号
55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的实施意见 黑市监规〔2019〕9号
5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安办〔2015〕319号
57 关于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食安委规〔2017〕1号
5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的通知 黑质技监函发〔2016〕336号
59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黑质技监规发〔2017〕28号
核心提示:
四川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肩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为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委发〔2022〕18号
发布日期 2022-10-13 生效日期 2022-10-13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四川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肩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为巩固拓展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主线,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九大战役”,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美丽四川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幅度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幅度完成国家下达任务、控制在29.5ug/m3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7.5%,重污染天气、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环境质量根本好转,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美丽四川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三)有序开展碳达峰行动。落实中央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重点领域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交易。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积极开展低碳试点建设。

(四)聚集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协同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工程,共建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绿色低碳高质量生活圈。坚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强化岸线保护,优化沿江地区产业结构,推动长江上游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突出抓好“绿色、红色、特色”深度融合。

(五)加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大力推进水、风、光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打造世界级优质清洁能源基地,高质量打造沿江清洁能源走廊和产业集群。推动电网提档升级,优化电力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清洁能源储存和本地消纳能力。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煤炭减量和可再生能源替代,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机组,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2%。

(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判定标准、管理台账和正面清单,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硬约束,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推动钢铁、白酒、建材等传统产业向清洁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壮大锂电、晶硅、现代清洁能源装备及钒钛、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等产业。

(七)加快构建现代绿色交通运输体系。持续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到2025年,全省铁路和水运承担货物周转量比例提升5个百分点。推进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航道整治和提升工程,开展绿色生态航道示范建设,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全面实现机场岸电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全覆盖。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八)践行绿色低碳简约生活方式。全面实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引导群众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提升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制定绿色消费财政鼓励政策。探索实行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引导公众养成资源回收利用习惯,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分类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建设活动。

三、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九)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突出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强化成都平原、川南和川东北地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综合整治。严格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联动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依法严厉打击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加大烟花爆竹管控力度。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1%以内。

(十)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系统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高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比例,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推动园区和产业集群挥发性有机物共享治理设施建设。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砖瓦等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全省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十一)打好移动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强柴油车排放路检路查、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尾气排放监督抽检,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清洁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使用率,推动设区的市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以上。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严查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清洁油品行动。

(十二)着力解决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问题。全面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等扬尘标准化管控,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加强脏车入城和城市道路行驶管理。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完善餐饮油烟监管体系,加强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与调整,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考核目标。

四、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三)打好重点流域限期达标攻坚战。对国考、省考断面尚未达标的河流实施限期整治,因河施策制定达标方案,逐步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存在反弹风险的重点河流和枯水期重点时段水质管控,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深化“测管协同”,加强水质异常区域预警预报、应急管控。巩固提升沱江、岷江水环境整治成效,深化川渝跨界河流联防联治、共建共享。到2025年,力争全省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劣Ⅴ类、Ⅴ类断面清零。

(十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持续实施“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分类推进整改工作,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切实推进船舶污染治理,在邛海、泸沽湖、汉源湖、仙海湖等重要湖库封闭水域率先实行船舶污水零排放。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有效恢复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

(十五)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强化生态环境约束,严格黄河流域各类开发活动强度控制和全过程监管,补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短板,全面推进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巩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实施天然湿地保护和退化湿地修复、沙化退化草原治理,推动以草定畜、定牧和超载过牧草原减畜,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实施黄河干流和重点支流生态堤防建设工程。到2025年,全省黄河流域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得到规范处理,黄河干流出川水质稳定达到Ⅱ类。

(十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加强控源截污,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到2025年,全省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提升基础设施效能,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抓好内源治理和生态修复,合理调配水资源,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到2025年,全省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十七)全面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严格落实河湖岸线管控和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实施环湖截污、还湖还湿、生态保育、水土资源调控等重点工程,提升雅砻江、大渡河、泸沽湖、邛海、黑龙滩等水环境质量。到2025年,全省达到Ⅱ类水质及以上的国控断面数量比例占70%以上。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开展城市公园景观水体专项整治,充分挖掘水文化,打造惠民亲水生态景观,助力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到2025年,建成一批在全国、全省有示范意义的美丽河湖。

(十八)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平。全面优化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加快推进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风险防范与应急能力,实施县级及以上城市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五、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九)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到2025年,全省75%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绿色农业,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监测机制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

(二十)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制定全省土壤风险分区管控方案,形成土壤风险源“一张图”,推进长江黄河上游土壤风险管控区建设。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在什邡、汉源、筠连等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开展污染溯源和成因分析。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在成都市、德阳市、凉山州等地区实施区域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工程。完成自贡市、内江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二十一)强化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深入推进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并动态更新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持续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控,加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集与处置。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能力。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补齐地区医疗废物处置短板。到2022年年底,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推进工业减废行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光伏组件、钒钛磁铁矿冶炼废渣等的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力争建成5个“无废城市”。

(二十二)深入推进地下水协同防治。健全地下水“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基础数据库,持续推进全省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建设四川省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突出抓好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管控,编制达标或保持方案。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有序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大工程。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和营造林修复,全面推行林长制。持续推进高原牧区减畜计划和退化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加强若尔盖、泸沽湖等湿地保护。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1%。

(二十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横断山南段、岷山—横断山北段、羌塘—三江源、大巴山、武陵山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重点生物物种专项调查和评估。以岷江、赤水河、嘉陵江等为重点,开展水生生物调查和评估。完善野外生态观测监测与科研站点建设。全面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二十五)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推进黄河上游、岷江上游等重点流域生态评估,对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邛海、泸沽湖等开展遥感监测评估。开展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价考核。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县(市、区)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

(二十六)提升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能力。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大邑、米易、宣汉、洪雅、邛崃等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打造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基地。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到2025年,累计建成60个以上省级生态县。

(二十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统筹推进重点河流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积极争取新污染物治理全国试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铊、涉锰等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推进国家环境应急实训基地建设,深化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风险联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废旧(退役)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八)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制定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等技术规范。深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推进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实施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双向咨询、联合调查、挂牌督办等机制。

(二十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及差别化管理政策。推动制定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推广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规范环境治理市场。深化生态环境价格改革,逐步调整优化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收标准。

(三十)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严格落实支出责任,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进一步促进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充分发挥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健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

(三十一)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效能。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制,全面推行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服务,对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指导、开辟绿色通道、开展并联审批,严肃查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管理制度衔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三十二)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布局,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快建设要素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大数据平台,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强化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基础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风险评估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三)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推动低碳前沿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体系、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碳中和技术创新中心。深入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等,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化机构等方式,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完善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三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十六)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优化派驻监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常态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落实《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市(州)、县(市、区)进行约谈。继续统筹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讲好生态文明建设“四川故事”。做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三十八)强化队伍建设。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选优配强一线执法力量,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以政治建设引领业务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县(市、区)、乡镇等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标签: 污染防治 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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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区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资源禀赋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综合带动性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做大做强我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根据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现就我区提升质量安全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8〕33号
发布日期 2018-08-01 生效日期 2018-08-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安全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区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资源禀赋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综合带动性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做大做强我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根据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现就我区提升质量安全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结构、提质量、创品牌、增活力为着力点,强化标准规范、科技创新、政策扶持、执法监督和消费培育,加快构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充分释放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巨大空间与潜力,大力推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工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食品产业提质升级,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扎实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质量第一,安全为先。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监管制度创新助推食品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强化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管理,健全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我区生态优势,立足各地特色食品资源,明确发展重点,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构建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食品产业体系,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推进食品工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创新示范,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快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找准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短板,扩大产业规模,强化食品企业市场竞争主体作用,加强品牌建设,加快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聚焦科技、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形成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强大合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规模以上地方特色食品工业企业达300家左右,形成涵盖食糖、果蔬、肉禽、水产品、林产品、饮料、粮油、茶叶等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体系,地方特色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广西特产核心品牌企业销售额实现翻番。挖掘培育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广西老字号等一批知名品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初步建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到2025年,全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原料供应基地、产品加工、产品质量和产业竞争力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加强优质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四)优化种植养殖产业布局。根据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和农业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围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对原料的需求,调整种植养殖业结构,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全力打造八大原料生产基地,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商品粮油原料生产基地。以产粮大县、粮源基地县为重点,优化品种结构,发展优质加工专用品种,重点建设桂北、桂中和桂东南优质加工专用稻生产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优质糖料蔗生产基地。结合开展1150万亩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合理布局生产规模,重点发展崇左、来宾两大糖料蔗生产优势区域,统筹发展南宁、柳州、百色、河池等糖料蔗种植区域。(牵头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工型水果原料生产基地。重点开发罐头、果汁、果干、蜜饯、果粉、果冻和果酒等制品,重点在南宁、柳州、桂林、贵港、钦州、百色、玉林、贺州等地建设适宜加工的菠萝、香蕉、猕猴桃、火龙果、柑桔、月柿、葡萄、荔枝、龙眼、芒果、罗汉果等优势果品生产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重点建设以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等地为中心的罗非鱼、对虾、优质贝类、珍珠等优势水产品养殖基地,以柳州、桂林等地为中心的田螺、禾花鲤等特色养殖基地,以河池、百色、梧州等地为中心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养殖基地,以钦州、贵港、崇左、玉林、南宁等地为中心的龟鳖养殖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畜禽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发展草食动物养殖,培育奶水牛、香猪等特色养殖,重点建设以河池、百色、来宾、柳州、桂林、玉林、崇左等地为中心的草食畜禽养殖基地,以玉林、南宁、桂林、钦州、梧州、百色等地为中心的优质家禽养殖基地,以玉林、贵港、南宁、桂林、贺州等地为中心的瘦肉型猪养殖基地,以南宁、来宾、钦州等地为中心的奶水牛养殖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食用菌原料生产基地。以食用菌产区为基础,提升大宗菌类标准化生产水平,重点建设以南宁、柳州、桂林等地为中心的双孢蘑菇、杏鲍菇等工厂化生产基地,以桂林、贺州、玉林等地为中心的香菇、木耳、秀珍菇标准化生产基地,以河池、百色等地为中心的利用桑枝、果树枝生产食用菌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茶业加工原料生产基地。主要发展桂西、桂东北、桂东南、桂东、桂南五大茶区,布局发展六堡茶、茉莉花茶、红茶、绿茶、桂西黑茶、桂花茶、金花茶等。(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森林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主要在林下发展灵芝、铁皮石斛、金线莲、猴头菇、茯苓、银耳、竹荪、蛹虫草等,重点在藤县、金秀、宁明、福绵等地建设八角生产基地,在梧州、防城港、贵港、玉林、贺州等地建设肉桂生产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广标准化规模种植养殖。完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健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和质量监测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和生态种养,促进特色农产品主产区生产过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500万亩“双高”糖料蔗示范基地和一批园艺作物示范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和农村合作联社等产业组织形式,按照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品牌销售“五统一”规范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到2020年,力争全区“三品一标”基地面积保持在100万公顷以上,为地方特色食品工业提供优质原料。(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糖业发展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冷链设施和装备,提高农产品贮藏、保鲜能力,推进预冷、烘干等初加工环节减损,提升品质、增加收益。支持有条件地区打造农产品集散中心、冷链物流中心、产品展销中心,实现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有效对接。加快农村冷库建设,提高冷链利用率,打造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构建大宗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围绕果蔬、水产品、肉类等主产区,支持供销社以及新型营销主体建设一批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在城市周边加快建设一批现代化生鲜农产品低温加工配送中心,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低温配送。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百色等城市和沿边沿海地区改造升级或适度新建一批冷链物流园区。建立生鲜产品专用通道。在边境城市建设农产品跨境物流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供销社、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海洋和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地方特色食品加工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七)大力培育发展特色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食糖、果蔬、肉禽、水产品、林产品、饮料、粮油、茶叶等产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形成品种丰富、品质优良、品牌优秀的地方特色食品供给体系。自治区重点打造富硒农产品、健康长寿养生产品、绿色有机健康农产品、水产品和健康饮用水产业。各设区市依具体情况重点发展3—5个特色食品产业,南宁市重点发展水牛奶、茉莉花、老友粉、柠檬鸭、香蕉制品等;柳州市重点发展螺蛳粉、云片糕、莲藕、冬葡萄制品等;桂林市重点发展米粉、桂花糕、荔浦芋、罗汉果制品等;梧州市重点发展六堡茶、龟苓膏、豆制品等;北海市重点发展海产品、豆角、甜瓜制品等;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食用植物油、坚果、牛大力、金花茶、红薯制品等;钦州市重点发展大蚝、瓜皮、荔枝制品等;贵港市重点发展莲藕、腐竹、桂圆、鳖制品等;玉林市重点发展牛巴、沙田柚、马铃薯制品等;百色市重点发展芒果、番茄、茶、猕猴桃、火龙果等;贺州市重点发展脐橙、茶、马蹄、酱菜制品等;河池市重点发展饮用水、香猪、香牛、辣椒制品等;来宾市重点发展红茶、红米、牛心柿制品等;崇左市重点发展红糖、甘蔗醋、坚果、辣椒、龟鳖制品等。(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糖业发展办;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壮大龙头企业。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食品龙头企业采取创新开发、兼并重组、产能提升等方式,促进品种、技术、渠道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点打造广西糖业集团、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制糖企业集团和皇氏乳业、金穗农业、黑五类、巴马丽琅、百洋集团、嘉宝集团等一批大型特色食品企业集团。聚焦各子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支持其生产线改造与扩建,引导其通过兼并、收购、合资等方式做大规模,鼓励其做大做强创新产品,形成品牌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糖业发展办、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食品产业园区建设。科学规划建设特色食品产业加工园区,鼓励产业集聚发展,以园区为依托,放大产业集群效应,引导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向优势产区、综合性加工园区集中。做大做强广西·中国糖业产业园和柳州螺蛳粉、桂林米粉、梧州六堡茶等特色食品加工园区,形成一批集聚效应明显、孵化功能突出、检测认证服务便捷的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加工基地、园区和集群。支持各地在原料资源富集地区,选择一批初具规模、地方特色突出的食品产业园区,以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为引领,开展集食品研发创新、检测认证、包装印刷、冷链物流、人才培训、工业旅游、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为一体的现代食品工业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使关联企业集聚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产品质量集中监管,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大、品牌响、带动强、质量优、成长好的特色食品加工企业,形成特色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建设柳州螺蛳粉小镇、合浦月饼小镇等一批食品特色小镇,实现产城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粮食局、投资促进局、糖业发展办)

(十)开展质量技术攻关行动。鼓励企业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核心技术研发,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推进传统食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改造。引导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科技计划、科技创新专项中设立相关课题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的保鲜、贮存、加工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为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餐桌全产业链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技术支撑。重点开展新型安全农副产品贮运保鲜技术研发、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与附产物高值化利用及新产品开发、畜禽水产品绿色加工流通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米粉等生产自动化与冲泡保鲜关键技术研究等技术攻关。(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强化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生产、出厂检验、销售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主动监测已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报告风险隐患,依法召回、处置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到2020年,规模以上地方特色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弘扬企业家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管理者、生产者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融合拓展地方特色食品营销体系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实施广西地方特色食品品牌战略,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优质品牌,引领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等荣誉,深入开展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和服务业品牌等品牌评价。实施老字号提质工程,开展广西特产“一市一品”品牌打造行动。支持、引导地方特色食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发挥区域公共品牌示范区、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打造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百亿元特色产业,着力推动每个县(市、区)拥有地理标志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活动,助推广西地方特色食品品牌无形资产增值。培育品牌指导机构,有针对性开展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商务厅、工商局、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培育销售市场。实施广西特产行销全国升级行动,组织地方特色食品企业开展区内外巡展和海外巡展,推动产品展销推荐和洽谈对接。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和产品进商场、进超市活动。大力推进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电商对接融合,建设广西地方特色食品网络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开设网络销售平台,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形成万家网店、万人销售广西地方特色食品的发展格局。重点打造广西泛糖产品交易中心等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扩大宣传推介。广泛宣传广西好山、好水、好生态和好食材,深入研究广西地方特色食品健康营养元素和长寿之乡的饮食结构和膳食特点,深度挖掘广西地方特色食品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编撰、发行广西地方特色食品系列丛书,通过创作微视频、微电影等宣传手段,讲述广西地方特色食品老味道、老故事、老品牌,提高广西特色食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力推广体验式消费,融合制作加工、美味体验、传统文化表演等,让外地游客全面体验我区多种类、多品牌的地方特色美食文化,推动广西地方特色食品行销全国、走向世界。(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融合发展

(十五)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地方特色食品产销对接,推广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交易和服务。推进地方特色食品工业转型升级与关联产业交融互动,引导纵向上下游企业和横向关联企业的紧密衔接,实施建链补链延链强链行动计划,以提升质量安全为纽带,支持大中型地方特色食品加工企业向两头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环节融合发展。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建立稳定的食品原料生产基地,推进原料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化生产,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供销社、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挖掘和拓展特色食品的健康养生、休闲观光、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多种新功能,引导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与休闲、旅游、科普、教育、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面向游客市场,深度开发区域特色食品,培育食品产业园区特色工业旅游业态。围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重大任务,推动社会力量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生产性服务,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粮食局、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签订长期稳定购销合同和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形成稳固的购销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依托当地生态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打造一批产品档次较高、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构建以种植养殖、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条,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分享加工增值收益,实现就地就近脱贫。(牵头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

六、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八)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制(修)订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到2020年,力争覆盖全部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品种,助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引导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生产。鼓励行业协会制订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覆盖地方特色食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点控制,严格实施操作规范。强化日常监督和抽检监测,严格管控原料生产基地周边污染源排放,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和区域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商标、产品标识、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检查、监督抽验等信息。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体系,落实产品召回、退市下架等监管措施。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推进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监督检查频率,激励企业诚信守法。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市场、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形成有利于企业、行业、产业良性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二十一)完善支持政策。在种植、养殖环节重点支持“三品一标”、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着力构建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在加工环节重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建设;在流通环节重点支持冷链物流、电商平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并重点向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倾斜。结合食品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地方特色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保险试点,有效防范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经费投入,统筹安排自治区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推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提升质量安全,强力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安全 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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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推进现代测量体系建设,提升计量创新能力、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更好发挥计量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22〕18号
发布日期 2022-09-28 生效日期 2022-09-2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2027-10-27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推进现代测量体系建设,提升计量创新能力、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更好发挥计量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服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驱动,统筹规划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计量监管体系和诚信计量体系,大力推进计量基础建设、法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加强应用型计量检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技术支撑。

到2025年,全省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部分领域的计量技术达到国内领先。计量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计量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计量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计量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计量发展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全省计量科技创新水平大幅提升,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前列,计量对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的支撑引领和保障作用显著提升。建成以量子计量为核心、科技水平一流、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计量基础能力提升

1.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和产业链培育的需要,紧贴保障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建立、升级换代一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构建量值溯源链清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重点加强节能环保、医疗卫生、极值、多参数、动态、在线、直流电能、变频电量、磁性材料、标准物质、热物理和声学振动等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努力填补省内量值传递体系空白,满足省内量值溯源及产业发展需要。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重点加强几何量、力学、热学、电磁、物理化学等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为贸易结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支撑。县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重点加强加油机、商贸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压力表、血压计、验光配镜等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需要。

2.完善企业计量体系。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和上市培育企业计量保障行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鼓励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定量包装生产企业参加计量保障能力评价工作,通过自我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开展计量助推企业提质增效典型案例评选和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发挥龙头企业和各类计量技术服务机构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产业链相关中小企业计量保障能力。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有机融合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在关键领域形成“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二)推动计量监管效能提升

4.完善计量法制体系。完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检定、法制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商品量、计量数据等量值监管制度。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推动出台公共安全、司法、行政执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计量数据使用相关规范性文件或标准规范,健全湖南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

5.构建现代化计量监管体系。坚持一般监管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计量监管机制,引导推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搭建计量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构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计量治理新机制,开展在用电能表状态评价及更换试点,培育一批承担省级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开展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监督检查。加强计量执法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和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举报计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6.强化民生计量监管。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商店和眼镜店等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构建常态化的计量监督工作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强化诚信计量体系建设,鼓励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在全省形成“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各界监督”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

7.强化计量风险防控。完善全省交通运输、石化、医疗等重点行业安全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监测、预警、处置等关键环节的计量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计量风险的可防可控、联防联控,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稳定、准确、可靠的计量支撑。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分析应用,提升计量风险分析感知能力,快速有效处置计量突发事件。

(三)推动计量科技创新发展

8.强化计量关键核心科技创新。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沙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前沿技术领域所需要的精密计量和测量技术的研究,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自主化。以国家时间频率中心(长沙)为基础,推动量子计量标准建设,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9.推进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创新。针对绿色能源、轨道交通、钢铁等产业极端条件、复杂环境和实时工况等受限情况下的计量需求,探索适合量值传递和计量确认方法,研究多参同步、在线、动态、远程、原位、综合计量校准技术,解决极端量、复杂量、综合量等在受限条件的准确测量难题。研究“大云物移智链”条件下的数字化计量关键技术,研究适合现代工业信息体系的计量基础技术。

10.推进面向重大需求和重点领域关键计量技术创新。围绕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开展生产各关键环节核心计量技术攻关,突破制约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计量技术瓶颈,解决计量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共性关键技术。围绕医疗卫生和疾病控制预防、交通运输与安全、智慧城市与公共管理、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与贸易公平、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的迫切计量需求,开展计量关键技术和方法研究,加快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和升级,提高测量能力和智能化水平。

11.推进高端计量测试仪器设备创新。加强高端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核心器件、核心敏感元件、核心控制算法和核心溯源技术研究,推动量子芯片、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方法在高端仪器设备中的应用,提升重要仪器核心技术国产化率。加强色谱仪、质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等高端通用仪器设备研制,加快面向智能制造、环境监测、国防等领域专用测量仪器仪表的研制和推广使用。搭建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和技术服务平台,助力湖南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湖南仪器仪表品牌。

12.优化计量创新生态。依托省内高校、龙头企业和计量检测研究院等科研技术机构,加强计量协作,充分发挥计量优势资源力量,积极创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实验室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业知识精、业务能力强的计量技术攻关队伍。大力推进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计量创新成果转化载体平台机构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构建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推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融合联动的计量特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有效调动技术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提升计量应用服务能力

13.服务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围绕全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要求,构架产业计量体系,实现计量技术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提升产业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航空航天、太阳能光伏、环保、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测试技术研究,研制产业专用测量测试装备,为湖南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

14.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建设计量协同创新服务体系,实现计量技术与重点科技计划、重大科研项目测量需求对接,探索开展重大科研专项量值溯源评价,增加计量对科技创新的贡献率。积极参与“量子度量衡”计划,研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开展测量不确定度、测量程序与有效性评价。围绕生物医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新材料等领域,研制一批国家认可的计量标准物质,建设一批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实验室。开展计量标准资源共享服务,共同进行计量方法和技术研究。深入推进计量军民融合,实施军地计量科技攻关,推动形成军民计量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15.服务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建设。围绕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强化区域计量科技创新合作,积极参与国家计量比对,开展区域性计量比对活动,推进区域计量能力、结果互认。围绕长株潭一体化发展,建立长株潭区域战略计量服务协同平台,充分释放计量基础设施效能,实现计量供给和需求有效对接。优化区域计量发展互助机制,加强对计量发展落后和困难地区的政策支持,加大计量技术指导帮扶、计量项目援建力度,缩小区域计量发展差距,推动区域计量协调发展。建立计量授权互认机制,鼓励区域内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计量考评员共享共用。推进“一带一路”计量合作,开展省内外经济领域的计量国际项目合作、信息交流、人才交流。吸收引进先进计量管理方法、技术和高端人才,促进区域计量水平提升。鼓励并支持各级计量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等活动。

16.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理念,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推进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工程,加快新时代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等重点领域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完善能源、资源环境计量服务体系,加强能源、资源环境计量中心建设。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大数据在服务能效分析、节能诊断、提质增效、预测预警等方面应用创新。开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清洁能源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氢燃料电池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开展水资源计量技术和设施设备研究应用,建立健全水资源及排污计量体系。开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以及碳排放量测量、碳中和、碳排放因子等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健全碳计量标准装置,建立碳排放计量审查制度。开展行业环境标准物质及其应用体系研究,建设气溶胶量值溯源实验室,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计量体系。

17.服务数字湖南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同计量发展深度融合,建立涵盖数据、服务和工具符合“可找寻、可访问、可交互和可再用”原则的数字化计量技术服务体系。开展基于远程在线监测与大数据分析的计量溯源性与可信度验证研究,建立数字计量基础设施。针对工业先进制造,加快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分布式可靠时间同步技术、时空敏感网络、机器可读数字校准证书、传感器动态校准、传感器网络整体处理等数字计量设施建设。开展智能传感器、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等关键参数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针对智能、在线、网络计量收费广泛应用趋势,开展在线、网络计量计费系统价格监测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

18.服务健康产业发展。加快医疗健康领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康复理疗设备、医疗环境监测、医疗器械安全监测等领域计量技术方法、装备和技术规范研究,重点围绕创新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康复理疗设备、可穿戴设备、医疗美容设备等健康产品,开展临床检验设备、医用诊断治疗设备实时校准。促进物联网计量技术在健康产业的应用,大力发展嵌入式计量、在线计量、远程计量等新型计量技术,为医疗健康产品研发、生产、使用等“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提供计量技术支撑。推进医疗健康领域计量、标准、合格评定一体化建设,完善全省医疗健康领域计量技术和标准规范体系。

19.服务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围绕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专业化、智能化建设,建立计量服务体系,为用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数据准确提供保障。重点包括智慧交通领域的交通流量、公路桥梁安全监测、超速超载酒驾治理、客货与危险品运输监测、天气水文等计量数据;用于价格管理、养老、社区网格管理和智慧城市领域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消防应急等计量数据;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食品运输与贮存、食品有害物质与添加剂分析预警、食品包装等计量数据;用于诚信建设领域的大众与大宗贸易计量、商品包装计量、水电气油消费计量监管数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计量体系发展的战略重点、战略措施、战略合作和战略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把计量事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支持计量发展的政策体系。按照量传溯源体系特点和要求,分级分层规划计量发展目标,合理布局本地计量发展重点,完善计量工作保障机制,依法建立健全、维护、保存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法制监管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保本地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完整,量值准确、可靠、安全。

(二)加强政策支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能源计量审查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行政许可等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投资、科技和人才保障支持政策,推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计量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促进计量科技研发和重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注重统筹协调。加强行业管理,注重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本部门、本行业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加强有关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实施意见的衔接,分解细化目标,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健全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培育行业协调发展的社会力量。

(四)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将计量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激励考核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计量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行业计量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计量发展主要指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湖南省计量发展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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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计量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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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辽宁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辽安委办〔2021〕101号
发布日期 2022-02-09 生效日期 2022-02-09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辽宁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辽宁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
重点工程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将《规划》提出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作如下分工。

一、规划目标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10%(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3%(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下降10%(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累计下降1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省煤矿安监局负责)。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充分发挥安委会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健全安委会运行机制,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合力。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管力量建设,确保有效履行职责。优化安全监管力量配置,实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指导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功能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动安全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监管执法职责,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工作任务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履责述职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报告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带队督查检查安全生产机制,开展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针对性督查检查。聚焦较大事故多发地区,完善安全生产警示、督办、约谈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制度,规范考核巡查内容、程序和标准,强化考核巡查结果的运用。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编制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提高动态监管效能,建立部门监管职责履职考核机制。科学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扫清监管盲区,化解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健全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团队,建立重点培养、严格考试、规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安全生产费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工伤预防行动计划,推动企业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作用。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的责任追究。(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推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各级安委会对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约谈、问责等制度。完善事故调查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加强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省应急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强化依法治安

结合国家最新颁布和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协调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结果的运用,建立执法信息反馈、立法后评估与立法清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设区的市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省应急厅牵头,省司法厅,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构建“排查有标可量、执法有标可依、救援有标可循”的工作格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各方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的新模式。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信息服务,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及时公开。(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夯实安全生产执法基础

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提高专业监管监察人员比例,全面优化人员结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推动标准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省应急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执法保障,加大执法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执法人员待遇。统筹编制省、市、县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制度,编制统一执法目录,确定检查项目和频次,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精准监管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利用信息化平台和智能化装备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有效开展非现场监管监察。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流程,提高安全生产类案件与刑事打击的衔接准度和处置精度。(省应急厅牵头,省司法厅,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治本攻坚,提高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1.危险化学品安全

科学规划化工产业空间布局,制定完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严密防范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健全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支持政策措施。严格开展新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条件评估论证,严格设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全面排查和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强化高危化学品和高危工艺风险管控,升级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与鉴定制度。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管理,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快建设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产供储销全链条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来源可循、去向可溯、全程监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沈阳铁路监管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煤矿安全

严控新建和改扩建煤矿规模,科学确定生产能力,合理划定开采范围,推进机械化开采。实施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等煤矿重大灾害超前精准治理,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严格落实“一优三减”措施,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煤矿实现采掘装备智能化控制,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省煤矿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非煤矿山安全

提高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推进非煤矿山整顿或关闭。实行尾矿库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增量、减少存量。深化地下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治理、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停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大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过程安全监管。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监控系统,研发应用非煤矿山智能感知装备及综合监控装备。落实定期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家会诊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严防采空区塌陷、火灾、透水、重度窒息、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推进以“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为核心的安全技术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消防安全

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实行“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集中开展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等四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集中开展老旧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家庭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接合部、物流仓储等场所和部位的消防风险治理,落实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加强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强化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管理,推进乡镇农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推进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宗教场所、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等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建立基层消防网格化信息治理平台,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和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全面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实施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工程,提高特种消防能力。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问责和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制度。(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民族和宗教委、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中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道路交通安全

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大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隐患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推进事故多发路段科学管控,推进实施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巩固提升公路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治理效果。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加强重点车辆和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典型和严重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制度,倒查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问题漏洞。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强化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危险货物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监管,综合应用各类监控数据,依法严厉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深化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出行运输服务体系,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交通运输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外)

强化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与危险品运输等重点风险治理,深化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无人机管控。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道口“平改立”、以及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规承运危险货物行为,整治危险货物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航海保障装备设施、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强化“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强化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位一体”安全防控模式,推动物流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化。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制度,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运营安全风险管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沈阳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净空办、辽宁海事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工贸行业安全

以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为重点,深化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升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粉尘涉爆领域湿法除尘工艺、铝加工(深井铸造)自动化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等先进技术装备。加快实施建材行业抛光施釉、喷漆打磨、高温窑炉和压力成型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岗位“机器换人”。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冶炼企业煤气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信息化建设。(省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筑施工安全

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强建筑施工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双预防”机制建设,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督促企业对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和交叉作业部位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护,严防高处坠落事故。完善隧道工程事故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深化房屋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等工程的专项整治。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实施建设施工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加大对重大工程、重点地区、高风险时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按方案施工的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沈阳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城镇燃气安全

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城镇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建立常态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企业自查、地方检查、省级督查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城镇燃气专业检测维护队伍,加强管道施工和第三方施工的安全风险综合防控。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城镇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强化分析研判,实现液化石油气全过程可溯源安全监管。督促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海洋渔业安全

推进沿海渔港全面建立“港长制”,加强渔船组织化网格管理,完善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推动海洋渔船配备升级新型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北斗终端等安全通信导航设备,建设渔船渔港动态监管和海洋渔业应急监测救助系统。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船舶“监护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健全台风、强对流等恶劣天气渔船和渔业作业人员安全避港和突发事件救援救助机制。强化隐患突出的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作业等行为。推进沿海渔港、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加快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讯导航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中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特种设备安全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特种设备标准引领,不断规范提升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管理、生产和应急能力,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构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封闭运行。推进电梯工作改革,贯彻落实《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推广电梯专业运营模式,以定期检验检测促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提升。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提高信息化系统的整体适配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深化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安全感知系统开发,实现安全风险感知数据的存储汇聚与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基于信息化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率,突出以生产安全现场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控实效性。培育“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协同创新模式,以物联网、大数据为基础,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感知、评估、监测、预警与处置体系。(省应急厅、营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省煤矿安监局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重点生产工艺、重点场所的有关安全工艺参数及设备状态进行监测,利用数据融合和大数据智能处理技术进行信息筛选与数据挖掘,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模型分析,实现动态作业全流程风险的预警。加快推进民生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网和桥梁等城市生命线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构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营商局、电力公司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筑牢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等的安全风险管控,动态更新城市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风险空间分布电子图。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制定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长输管道、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地下管网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和微型消防站。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推动铁路道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落实。强化城市电力安全监测和运行安全分析,提升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推动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加大重点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结合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强制退出。建立落后产能化解机制,加快淘汰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生产企业落后产能,防范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系统风险。深化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与规划布局,推进产业园区安全入园的清单管理。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材料。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两个禁入”。严格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强制配备与资格准入。(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健全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入排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全过程管控风险隐患,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构建风险隐患逐级审定、动态更新、挂账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渠道。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办事程序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安全生产救援能力建设,整合优化救援力量和资源

完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提升应急救援机构与事故现场的远程通信指挥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救援数据库建设,完善应急救援装备技术参数信息库,建立应急救援基础数据普查与动态采集报送机制。加强救援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加强应急装备实物储备,建立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构建应急装备储备与调度管理平台。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储备与调运制度,健全各地市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快速输送与联合处置机制。制定应急救援社会化有偿服务、应急装备征用补偿、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等政策。(省应急厅牵头,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提升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搜救、交通等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骨干、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职能定位、建设规模与装备配备。推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内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救援队伍。健全市场经济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化运行模式,培育专业化应急救援组织。探索建立“一圈一带两区”区域联合救援机制,完善跨区域联合救援、事故现场救援统一指挥机制。(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加大对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与应急演练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政企间预案衔接。强化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实操性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化、全员化、多形式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制定、修订、论证与备案制度。推动规模以上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建立内部监测预警、态势研判及与周边企业、政府的信息通报资源互助机制。实施以基层为重点的实战化应急演练活动,提升自救互救技能。(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布局,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园区规划布局,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完善园区公共设施,完善工业园区、物流仓储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功能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推进标准化达标创建,加强承包商管理,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安全管理,夯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安全科技创新,提升安全装备发展水平

把安全科技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规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研项目,强化科技研发推广,推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普及应用。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产业培育、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发展。健全与研发平台配套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链条,培育和申请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平台。推广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技术与装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化管理手段融入应急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重点发展预防防护、监测预警、信息化与辅助决策、救援处置、综合减灾防灾救灾方面的先进技术装备。(省应急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等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鼓励、支持地方和行业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丰富专栏形式和内容,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安全发展。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开展群众性安全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常识和应急知识,引导公众践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曝光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鼓励安全文化作品创作,丰富安全生产宣传产品,创新安全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持续实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系列精品活动项目。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适时发布安全生产白皮书。将安全教育纳入公民法治和科学常识普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中。(省应急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等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形成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引领和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共治格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采取荣誉表彰等激励措施推动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安全目标。建立公众参与安全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产品和服务,发展特色鲜明的安全应急产业基地。推进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搭建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监管执法、法规政策标准、新兴产业安全技术、事故应急救援、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省、市沟通交流,学习借鉴安全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一)危化品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落实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布情况,建立风险数据库,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沈阳铁路监管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非煤矿山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推动控增减存和整合重组。紧盯顶板支护、地下矿山斜坡道运输、通风系统、动火作业和排洪系统等易引发事故的重点环节,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和调洪演算。开展全省智慧矿山建设,提高生产智能化水平,利用智能视频、人员定位等新技术建立智能化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生产过程的无人干预、少人值守,地下矿山企业推广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采空区探测仪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进露天矿山企业实施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功能,提高信息化监管、动态化监管、精准化监管水平。(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消防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程,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杆建设、单位社区消防安全能力提升行动,开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等重点场所消防系统改造,打通城镇消防“生命通道”。紧盯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城中村、“多合一”、文博单位等重点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等突出风险,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基层消防群防群治建设工作,组织和调动社会消防网格力量,围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电气火灾、“九小”场所等五大领域,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教育厅、交通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民族和宗教委、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工程

结合城市安全发展布局,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廊建设。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类消防站消防装备与器材配备达标率达到100%,消防通讯设施完好率95%以上。推进综合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技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对施工现场要素感知和实时互联,通过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提升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水平。完善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对于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等改善配套设施,打造一批示范避难场所。推动民航、铁路报警、预警和警示标志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落实,提升道口安全保障能力。支持设区市建设集城市安全综合整治、城市安全风险一张图、城市安全运行分析研判、城市安全运行社会化服务等业务系统于一体的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人防办、消防救援总队、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监管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等标准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工作保障条件建设,建设和完善业务保障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补充更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消防机构执法个体防护装备、执法制式服装和调查取证装备,建设完善执法装备库,重点增补执法过程管理、数据分析、5G多功能综合执法等智能化专业装备,在特殊领域优先配备无人机、机器人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实现执法信息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功能。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信息化和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智慧云平台,推动大数据应用,实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监管执法、事故报告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设涵盖化工、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成以物联网、大数据为基础的重点行业企业一体化信息化体系,开展安全风险全要素全过程监测、研判与预警,实现安全风险快速识别、信息沟通与实时共享、综合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预警信息发布、物资配置与调度等功能,为安全生产提供决策支持。(省应急厅、营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省煤矿安监局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救援处置能力提升工程

优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布局,建强一批全省矿山救援、海洋油气开采、水上搜救、隧道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推进救援队伍装备补充升级和更新换代,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通信保障和远途作战后勤保障能力。加强危化品事故、矿山事故和地质灾害等重要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保障各类事故险情应急需求。建设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优化升级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决策调度平台。(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训能力提升工程

按照功能齐全、集约建设、共享共用、充分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安全生产实训基地“一主两翼、专综结合”布局。依托沈阳的区域中心位置,建设辽宁(沈阳)安全生产综合实训基地;围绕渤海湾沿线重点石化产业分布,依托大连市、锦州市分别建设辽宁(大连)、辽宁(锦州)危化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辐射辽南和辽西地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虚拟仿真、实战演练的深度融合,提高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集业务培训、技能考核、实战演练、业务研讨、比武竞赛为一体的安全生产实训基地建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水平。(省应急厅牵头,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依托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培育建设安全科技专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成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重点完善开展事故致灾机理研究的条件及能力,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油气管道内检测安全保障技术研发与应用基地,推动危险化学品承压检验安全保障技术研发。依托沈阳、大连市等建设城镇燃气大数据可靠性分析平台,对燃气安全监管提供分析和服务保障。(省科技厅、应急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中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安全教育体验馆建设工程

依托沈阳、大连、葫芦岛市等建设综合性安全科普体验展馆,通过综合运用展板展示、实景模拟、实物展示、互动体验等多种形式,通过360度全景示范展示和5G线上互动体验,融合声、像、光、电效果,展示消防、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内常用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采取云端安全体验和实际操作实践体验模式,实现全景互动体验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安全意识,普及生活中的安全常识,提升全民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推动安全生产文化传播工作。(省应急厅负责,相关市政府落实)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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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行为,强化对食品粗加工、烹饪、贮存、配餐供餐、食品留样等环节过程管理,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发布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8-16 生效日期 2022-08-16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近期,新疆和兵团辖区新冠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和局部聚集性事态,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兵团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现就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兵团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属地师市党政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落实人员健康防护,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环境消毒,确保本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生产经营。

二、规范食品采购加工经营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行为,强化对食品粗加工、烹饪、贮存、配餐供餐、食品留样等环节过程管理,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三、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健康检查、体温监测制度,并做好信息登记;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防护,按要求对手部进行清洁、消毒,在岗期间全程穿戴工作衣帽、佩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宜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

四、加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食品经营场所人员流动性强、密度大、环境卫生要求高。餐饮单位、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要每天对就餐场所、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五、把好食品原料采购溯源关。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做好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查验和台账记录。严禁采购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优先采取定点采购、无接触配送食品原料。采购使用进口或转进口冷链食品应落实“三专、三证、四不得”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复工复产前,要严格对库存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盘点清查,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原辅料,保障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六、强化集体用餐现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方舱医院、隔离点等重点场所现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查验资质和票证,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及时组织发放膳食和提醒用餐人员及时用餐。定期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状况。

七、按要求做好集体用餐食品留样。承担医院、方舱医院、隔离酒店等重点人群集体供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并做好记录。

八、严格网络食品交易配送过程管理。严格执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倡导使用“食安封签”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做好保温箱、物流车厢等工用具清洁消毒,加强配送人员体温监测,配送过程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上述要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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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现将《云南省预制菜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农办通〔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预制菜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云南省预制菜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预制菜作为菜肴的成品或半成品,是联结田头到餐桌的重要环节,是顺应快节奏生活的新兴业态,是实现厨房革命的重要载体。为抢占预制菜发展风口,推动产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云南多样丰富的特色资源,锚定服务全国的目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依托滇菜文化和云南旅游优势,以传统滇菜、民族特色菜肴和特色小吃等为突破,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强化供应链、升级消费链,全力推动云南预制菜产业发展。坚持在完善标准、整合资源、育强主体、建设园区、丰富菜品、规模加工、确保安全上下足功夫,突破滇菜多样性难以标准化、丰富性难以规模化、特色性难以大众化的关键难题,贯通产业链上下游,力争打造一批云南预制菜“爆款”产品,让“舌尖上的云南”更快走向全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活力和创造力。发挥政府统筹组织和协调引导作用,加强规划引领,规范市场行为。以优质产业资源和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培育壮大云南预制菜产业。

——坚持特色发展。依托云南丰富多样的农业资源、滇菜品类、民族文化,统筹推进小而特、小而美、小而精、小而强与适度规模经营,注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发挥比较优势,避免同质化、低端化、低效化发展,提升云南预制菜产业影响力和竞争力。

——坚持重点突破。持续培育一批云南连锁餐饮龙头,加快推进中央厨房、预制菜加工厂建设,引领产业快速发展。以米线、野生菌、火腿、豆制品、药膳、烘焙食品等为重点,推进预制菜加工进园区,实施集约化、聚集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发云南预制菜,打造一批冠军“爆款”产品。

——坚持创新驱动。强化预制菜加工、仓储、冷链和热链关键技术攻关,实现云南预制菜丰富多样与标准生产、快捷方便与特色风味、口感特别与营养美味等有机衔接。推进数字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强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的研发、引进、集成、推广,实现业态创新增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建成一个云南预制菜创新平台,建设十大预制菜示范园区,培育百户预制菜龙头企业,推出千款预制菜特色产品,实现业态创新发展。

——一个创新平台。整合云南科研院所、高校和技术推广体系,搭建云南预制菜创新平台,吸引国内外预制菜科研团队,持续推进云南预制菜营养学、风味学、品质控制学等研究,重点解决生产、加工、贮运、保鲜等关键技术难题,助力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大示范园区。先期推进米线、豆制品、野生菌、鲜花饼、火腿等园区建设,逐步推进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园区建设,力争三年建成十个以上的预制菜示范园区,实现聚集化、集群化、集约化发展。

——百户龙头企业。引进国内知名预制菜产业龙头企业,培育本土链主型、专精特新企业和“冠军”企业群,鼓励企业推进中央厨房和预制菜加工厂建设,在每个细分品类、每个产业环节各培育2至3户龙头企业,力争三年培育百户以上的预制菜领军企业。

——千款特色产品。挖掘民族特色、地方特色预制菜品类,强化标准化加工、适度规模化发展。精准定位省内和国内市场,采取引进游客消费和开拓国内市场相结合,推进预制菜加工厂和中央厨房建设,力争三年打造百县千款产品,引领全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创新平台。联合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预制菜相关企业、龙头企业及行业协会,共同建立预制菜联合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重点解决生产、加工、贮运、保鲜等关键技术难题,吸引国内外一流科研团队来滇研究,着力解决滇菜原料和工艺难以标准化、营养和风味难以保持、特色和受众难以协调等关键难题。开发预制菜新产品、新工艺、新包材,强化技术成果转化,助力预制菜加工企业不断提高生产自动化、产品差异化水平,提升预制菜企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示范园区。依托现有的农业产业园、食品加工园等,鼓励以“园中园”模式,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综合类预制菜园区;在保山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建设民族特色预制菜园区;其他州(市)依托当地特色资源推进预制菜园区建设,实现预制菜集约化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三)培育龙头企业。瞄准预制菜全产业链头部企业、核心技术、营销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招商、精准招商,引进大企业、落地大项目、带动大发展。围绕产品研发、生产加工、供应链、检验检测、安全追溯、运营平台等预制菜产业中下游和配套产业领域,编制关键节点企业名录,对延链、补链、强链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现有企业发挥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品牌等优势,面向社会提供预制菜产业专业服务,培育本土链主型、专精特新和“冠军”企业群,提升产品研发、精深加工、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能力。在每个细分品类、每个产业环节各培育2至3户龙头企业,力争三年培育百户以上的预制菜领军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规范管理。围绕预制滇菜的菜品设计、感官评价、烹饪加工、通用包装、冷链配送等环节制定系列地方标准,推进预制菜产业标准化发展。提升云南预制菜行业的规范化、品牌化与专业化发展水平。鼓励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形成云南预制菜产业标准体系。加强对预制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品牌营销。定期发布滇菜预制菜菜单,加大滇菜饮食文化宣传,借力商文旅融合促进形成市场消费习惯。开展预制菜品牌评比活动,扩大公众参与度和媒体宣传力度,打响云南预制菜特色餐饮品牌。在“一州一席宴”、云南过桥米线等特色滇菜基础上开发预制菜产品,并在省内主要旅游景区和大型酒店进行宣传推广。组织预制菜企业参加南博会、旅交会、食餐会、农博会等重点展会,举办云南预制菜产销对接会,扩大云南预制菜市场占有率。开展云南预制菜评选推荐和宣传活动。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学校、医院等用餐需求集中的单位大力推广预制菜。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抖音、网络直播、美团等新媒体和平台,加大对云南预制菜的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六)建设高品质原料基地。以全省“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和产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肉牛、生猪、家禽、鱼、蔬菜(含食用菌)等为主的高质量预制菜原料基地建设。大力推进预制菜绿色原料基地自动化设施建设和绿色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扩大绿色有机奖补实施范围,提升全省农业重点产业绿色化生产水平,致力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预制菜顶尖原料供应基地。引导企业开展小包装净菜加工,肉类精细化分割包装,为预制菜提供优质原料。(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七)提升冷链物流水平。畅通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与预制菜加工企业对接渠道,充分发挥省内骨干冷链物流园区和区域性集散中心牵引辐射作用,构建以省内主要冷链物流基地、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为主渠道的预制菜流通体系。布局建设一批符合预制菜标准的智能化冷库区、常温库区,保障冷链仓储服务供给,打造集低温加工、仓储保鲜、冷链配送于一体的冷链物流体系。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形成预制菜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闭环供应模式。加强与主要目标市场和全国知名物流、电商平台的对接,积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云南农产品供应链创新,实现生产到消费的最短链路和最优配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预制菜企业深入对接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院士团队,加大高层次供应链管理、研发技术和行业经营型人才引进培育力度,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探索“学校+企业+基地”培育模式,大力培养预制菜相关人才。汇聚餐饮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预制菜生产、电商直播、市场营销、物流配送等产业发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培育孵化预制菜产业领军人才,构建支撑预制菜产业发展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滇菜”星级师傅和民族特色菜传承人参与开发推广预制菜品,每年评选一批云南预制菜行业代表人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统筹。将预制菜产业纳入云南省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由省委农办牵头,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充分发挥产业工作组和专家组作用,强化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各州(市)和有关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分类精准施策。(责任单位:省委农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等项目支持。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大力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依法依规保障预制菜产业用地、用林。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开展预制菜产业发展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广运用“一部手机云企贷”、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对从事预制菜加工领域的经营主体,在云南省内每年新增贷款由省级财政分年度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息不高于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宣传推介。将预制菜产品、企业纳入名品名企表彰范围,不断提升企业积极性和社会认知度。编制《云南省预制菜企业和产品名录》,建立产业白名单制度,优进劣汰动态调整。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云南预制菜“爆款”榜,与央视、央网和抖音、京东、小红书等平台合作,持续强化推榜宣传,持续提升社会关注度和市场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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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铁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 Kimura et Migo)俗名:云南铁皮、黑节草,为兰科石斛属多年生草本植物。11月至翌年3月采收,除去杂质,剪去部分须根,边加热边扭成螺旋形或弹簧状,烘干;或切成段,干燥或低温烘干,前者习称“铁皮枫斗”(耳环石斛);后者习称“铁皮石斛”。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目前,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制定了食药物质铁皮石斛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明确了哪些内容?与之配套的监管措施有哪些?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一下。

1.铁皮石斛的介绍

铁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 Kimura et Migo)俗名:云南铁皮、黑节草,为兰科石斛属多年生草本植物。11月至翌年3月采收,除去杂质,剪去部分须根,边加热边扭成螺旋形或弹簧状,烘干;或切成段,干燥或低温烘干,前者习称“铁皮枫斗”(耳环石斛);后者习称“铁皮石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年版)中记载,铁皮石斛功能与主治:益胃生津,滋阴清热。在云南省和浙江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即食、煲汤、入菜、榨汁、泡茶、传统方式泡酒等。

2.铁皮石斛试点内容及监管要求

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对铁皮石斛(部位:茎)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铁皮石斛的茎作为药食同源物质,仅限在试点地区生产经营,而铁皮石斛的叶和花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鉴于铁皮石斛的叶和花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对其作为新食品原料的申报终止审查。铁皮石斛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2.1试点内容

目前,有12个省、直辖市制定试点方案,各地的试点食品类别、试点范围及销售方式、试点工作周期汇总见表1。

表1 地方对铁皮石斛试点工作相关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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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试点要求

根据12个省、直辖市制定的食药物质铁皮石斛管理试点方案,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农产品生产者等试点企业条件做出了管理要求。

2.2.1食品生产企业

(1)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类别许可细则要求的条件,取得该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

(2)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其他要求:

近几年未因食品安全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具有稳定的物质来源;具有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具备对试点物质标志性成分的自主检测能力;禁止委托加工以试点物质为原料的食品等;具体试点要求以各地方试点方案为准。

2.2.2餐饮服务单位

(1)应取得含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确保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不得在菜单、就餐场所或口头上宣称其药用、治疗功能等药品属性,

(4)在市场采购生鲜的铁皮石斛茎且未经药用炮制的,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

2.2.3农产品生产者

农产品生产者将试点物质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给试点生产企业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并如实记录试点食药物质铁皮石斛作为食品原料销售的相关信息,保留销售台账。

2.3试点企业的申报流程

由地方提出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

拟开展试点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按照试点方案执行,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到申请企业和种植基地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试点生产企业参加省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并进行通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适时将相关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

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1)企业申请报告。表达企业主动申请参加试点的意愿,承诺对试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负全部责任。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历史沿革、试点物质种植、生产加工等方面的计划情况。

(3)生产能力情况。包括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生产产能、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及销售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厂区照片、实验室照片、生产线照片等。

(4)试点食品计划生产情况。包括原料种植基地、采购验证、原料质量控制、产品研发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拟开发品种的食品名称、配料组方、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等情况。

具体申请材料以各地方试点方案为准。

3.铁皮石斛安全指标要求

3.1技术要求

拟开展试点企业提交的企业标准应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备案内容应包括所使用的物质及部位、生产工艺、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内容。江西省要求每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浙江的《药食同源食品试点检验监测工作方案(试行)》中规定了铁皮石斛检验要求,浙江试点企业可参照执行。

目前云南、贵州和广西制定发布了铁皮石斛茎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山东省试点方案要求铁皮石斛原料查验参照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茎(DBS52/ 048-2020)》执行。

3.2标签要求

(1)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

(2)试点产品标签应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

(3)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及“推荐食用量”。山东试点产品标签的要求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不适宜人群”“推荐食用量”相关内容的字符高度不得小于3mm。江苏试点产品标签应标注“使用量≤6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浙江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使用量≤3.5 克/天,孕妇不宜食用。”安徽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以人群每天食用量≤3.5克,以干品计。孕妇不宜食用。”

(4)标签及说明书中可载明销售区域范围。广东省试点产品标签应载明销售区域范围,并应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同一包装标签可只检验一次)。

4.小结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食药物质铁皮石斛试点方案后,各试点生产经营需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进行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食品类别、规范试点范围及销售方式、确定试点工作周期以及与之配套的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强化铁皮石斛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药物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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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科学保护利用林草资源,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油安全、木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我省从林草资源大省向林草产业强省迈进,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22〕84号
发布日期 2022-10-08 生效日期 2022-10-08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2—2025年)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科学保护利用林草资源,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油安全、木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我省从林草资源大省向林草产业强省迈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为目标,围绕优基地、强加工、育龙头、壮集群、树品牌、拓市场,做优做强核桃、特色经济林、木竹加工、林浆纸一体化、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旅游等重点产业,加快构建现代林草产业体系,稳步提高林草产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争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省林草产业总产值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翻番、突破6000亿元,其中林草重点产业总产值超过4300亿元,林草三次产业结构由2021年的60∶25∶15优化为25∶48∶27。全省林草产业市场主体实现倍增、达6.6万户以上,其中产值超亿元企业30家以上,国家级林草龙头企业20家以上,实现龙头企业县级全覆盖。建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5个以上,产业集群和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水平显著提升。

(三)总体布局。综合考虑各地生态区位、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现状,按照分类施策、差异化发展的原则,滇中重点发展木竹加工产业,滇东、滇东北重点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滇东南重点发展林下经济产业,滇西重点发展核桃产业,滇西南重点发展核桃、林下经济、木竹加工和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滇西北重点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充分发挥我省区位、资源、生态和人文优势,加快推进全域森林康养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提升林草资源质量。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应栽尽栽,深入实施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推动城镇、道路、九大高原湖泊、景区等重点区域森林扩面提质增效。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和公益林管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现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管理。严格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科学实施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林,培育优质木材资源。加快建设保障性苗圃体系,依托市场大力发展观赏苗木产业,提升优质种苗保障能力。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治,加大紫茎泽兰、沙漠蝗等入侵物种的监测治理力度。开展森林抚育经营,改善林分结构,优化林火阻隔系统布局,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制定出台《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编制实施古茶山古茶树保护规划,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推进环境友好型胶园建设,增强天然橡胶供给稳定性。(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持续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理顺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高质量建设亚洲象、香格里拉、高黎贡山、哀牢山—无量山等国家公园,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全面提升重要生态区域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创新院省合作共建机制,高起点推进西双版纳国家植物园、昆明国家植物园创建。支持昆明树木园向公众开放,高标准建设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的科普教育实践示范基地。根据各地森林草原资源状况和种养传统,以县为单位制定林草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合理确定适宜发展的林草产业类别、规模及利用强度。支持依法依规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严禁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发展林下种养,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毁坏林木。(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带动林区群众就业增收。完善龙头企业绑定合作社、合作社绑定林农的“双绑”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积极参与林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林农尽可能多地分享全产业链发展收益。加快发展政策性林草产业保险,支持企业增加商业收储,保持核桃等林草产品价格合理稳定。支持村集体探索利用集体林草资源,建设林草产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和乡村旅游项目,通过发包或自主经营增加林农收入。建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确保生态护林员、退耕还林还草等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核桃产业提质增效。坚持统筹布局、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科学控制种植面积,加大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强良种选育、合理间种、整形修剪、病虫防控、成熟采收、无烟烘烤等新型实用技术推广,强化丰产管理,到2025年建成1100万亩核桃优质高效示范基地,实现示范基地单产在2021年基础上翻番、亩产达120公斤以上。优化标准化初加工点布局,制定核桃加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每年支持新建50条核桃标准化初加工生产线,到2025年配齐建强全省核桃果、仁初加工网络,初加工一体化生产线覆盖全省核桃优质高效示范基地、主产区和重点县,标准化初加工能力达80%以上。瞄准食品、医药、化工等领域,支持企业推进核桃油脂类、休闲食品和蛋白类精深加工,加强核桃多肽能量饮料、解毒消肿中药制剂、染发剂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2022年,在核桃主产区和重点县布局建设16条千吨以上核桃油加工生产线,支持企业达产扩产,力争全省核桃食用油产能突破10万吨。积极发挥省级国有农林重点企业作用,在核桃托底收储、精深加工、国内外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领头雁”作用。到2025年,全省核桃种植面积稳定在4300万亩,产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特色经济林产业优质高效。发挥云南气候、地域优势,优化澳洲坚果、油茶、油橄榄、花椒、笋用竹、板栗等特色经济林主产区、重点县和产业带布局。多渠道拓展用地空间,支持利用低效茶园、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各类适宜的非耕地国土资源改培经济林,扩大特色经济林种植规模。按照良种栽培、规模种植、科学管理的要求,采取新建和改造相结合,到2025年,建成200万亩澳洲坚果高产示范基地、100万亩油茶高产示范基地、200万亩花椒高产示范基地、300万亩笋用竹高产示范基地,带动全省特色经济林建设。实施光伏提水工程,支持经营主体在金沙江等干热河谷适宜地区开展油橄榄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国有林区、林场生态资源优势,分区域建成“1+8+10”特色乡土树种苗木保障基地体系。突出我省名特稀乡土树种培育,到2025年,全省观赏苗木生产基地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年产超过20亿株(盆)。加快完善特色经济林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引导林农群众开展标准化生产、集约式经营,支持储藏加工企业开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提高综合效益。到2025年,全省特色经济林种植面积达1600万亩,产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木竹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以国家储备林为重点,大力培育珍贵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大径级用材林和混交林。加强优良竹种定向选育,将退化竹林修复更新纳入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做大竹材建材产业规模,加强竹材展平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木竹加工绿色低碳转型,推广适用干燥、清洁、智能生产技术,提升人造板产能和环保性能。到2025年,全省培育人工用材林总面积达4500万亩,全省木竹加工产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林浆纸产业一体化循环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林地节约型、效益提升型、资源增长型、环境保护型的优质高产原料基地。优化高新技术应用,重点发展化学木浆、机械木浆、竹浆等浆种,促进生产过程节能降耗减排。以市场需求研发纸制品,积极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功能性纸、生活用纸和纸板,提升云南浆纸产品市场占有率。到2025年,全省建成浆纸工业原料林基地500万亩,林浆纸一体化产业总产值达20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林下经济产业扩面提质。在保障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林药、林菌、林果、林花、林下种养殖等多种森林复合经营模式。积极推进中药材林下种植基地县建设,推动三七、天麻、重楼、茯苓、石斛、草果等道地优势药材林下仿原生境种植,到2025年,建成50个道地优势药材良种繁育基地、100个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100个良种中药材保障性苗圃基地,全省林下道地中药材标准化基地达300万亩。围绕松茸、牛肝菌、松露、鸡油菌、干巴菌、鸡枞、青头菌、红菇、奶浆菌等高原特色野生食用菌,加快保育及供应基地县建设,并配套建设规模适度的分拣、冷库、烘干、包装等设施。在野生食用菌基地县选择产量较大的适宜林地,采取“种质资源封育”、“人工促繁”、“包山养菌”等方式开展管护育菌,到2025年,建成500万亩野生食用菌仿生栽培示范基地。积极采取野生食用菌鲜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野生食用菌鲜品运输成本。充分利用林下空间积极发展家畜、家禽、林蜂等,将林下养殖和林下饲草种植,统筹纳入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加工流通和绿色循环发展体系,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到2025年,全省林下经济利用林地面积达5000万亩以上,林下经济产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森林康养旅游全域全季发展。加快实施高黎贡山、苍山、玉龙雪山、横断山等国家森林步道及其连接线提升改造,将省内主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古村古道等景观区域串点成线。按照“增绿、去丑、透湖、观山、添彩”的工作思路,沿九大高原湖泊建设最美绿道、最美公路、最美湿地,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促进农文旅融合。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推动森林康养与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行业深度融合。按照“藏在山间、隐没林中、外观古朴、内部高端、设施现代、服务一流”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半山酒店。结合美丽县城、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小微湿地等建设,挖掘木本粮油、森林药材、香精香料、苗木花卉等特色产业多种功能,发展乡村旅游。到2025年,全省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产值达600亿元。(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林草产业发展工作纳入省林长制工作重要内容,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分重点产业组建工作专班和专家组,制定出台全省林草产业优质高效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和配套扶持政策,分年度组织认定。各州、市、县、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林草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调度,推动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落实落地。(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投资促进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以整合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单位效益和提高精深加工、冷链贮运、营销能力为重点,培育引进一批销售收入在百亿级、十亿级的链主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成长性良好的中小微农林企业加快发展,加强小而特、特而精、精而强的本土特色企业扶持培育。依托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重点产区联盟,培育优势产业集群。深入推进农林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引导适度规模经营,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林农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返乡入乡农民工通过发展或参与木本粮油种植、林下特色种养殖及特色加工、物流冷链、产销对接等相关产业,实现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投资促进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林草产品加工园区建设。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依托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农民创业创新基地和孵化平台,规划建设一批林草产品加工园区(基地),发展一批加工特色小镇。完善配套交通、水电、燃气、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引导林草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积极引导储藏、保鲜、烘干、分等分级、包装、运销、检验检测、原料交易、支付结算等关联产业入驻园区配套发展,支持冷链物流、包装、工业设计、品牌营销企业与林草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产业联盟。推进食品加工、林药产业、精细化工、动物饲料等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深化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建立智慧林草产品加工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到2025年,重点推进18个林草产业园区建设,建成5个以上国家级示范园区。(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将核桃等低产低效林改造纳入国家油茶扶持政策,争取将核桃油列入国家储备粮油品种目录。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核桃产业品种改良、收储贴息、冷链仓储、初加工机械一体化、核桃油精深加工等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后奖补等方式,对年产销核桃油1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国资平台托底收储补助政策。扩大林草贷款贴息规模,将营造林、收储加工林草产品等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范围。鼓励现代林草龙头企业按市场化方式自主发起设立各类林草产业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服务,扩大林权抵押等贷款规模,开发林草全周期信贷产品,探索林草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和生态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严格执行用地保障、税费减免、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生产用电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核桃油抗氧化、野生菌仿生栽培、道地中药材有机栽培、木竹绿色清洁生产等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加快林草产品大数据建设,强化林草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安全保障,努力实现林草产品全过程数字化控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用,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林草研发机构在云南建立重点实验室,持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学研用林草产业人才体系。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支持林草产业园区和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要突出林草产品加工人员培训。(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突出绿色、安全、生态、优质特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云南林草产业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托高原特色农业优势,大力推介云南深纹核桃、云药、云菌、龙陵石斛、文山三七、临沧澳洲坚果、怒江草果、鲁甸花椒、大关筇竹等区域公用品牌。指导符合条件的产品及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支持有关主体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鼓励企业开展绿色有机、森林生态标志等产品认证认定。完善“云南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发挥直播平台作用,线上线下融合多渠道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京东云南森林生态产品馆、善融商务林特产品馆建设运营,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经济林节庆活动。(省林草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标签: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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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市场主体通过上述方式展示相关信息的,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悬挂纸质版许可证,可视为履行亮证义务。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经20220427号
发布日期 2022-10-08 生效日期 2022-10-0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实施“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改革对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国内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着力强化审批与监管执法等环节的衔接,确保形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闭环管理机制,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请上海探索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身份码”工作的要求,现就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综合应用试点,进一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部署,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应用场景,破解“一业一证”前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改革。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化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许可与监管执法衔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通过试点工作,为探索“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多领域应用积累经验。

二、主要内容

以“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准入为基础,对便利店、超市、饭店、小餐饮、现制现售食品、烘焙房/面包房、咖啡店/茶馆、酒吧等8个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行业,在浦东新区率先试点,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多场景应用。

(一)逐步完善面向市场主体的“码上亮证”。目前,本市已开展了电子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联动应用试点工作,部分市场主体已实现通过电子屏、手机等展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方式履行亮照亮证义务。为拓展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应用场景,确保市场主体证照信息展示更加真实、透明,同时满足市场主体便捷化、个性化、电子化展示许可证的需求,试点“市场主体身份码”集成市场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以及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许可信息,助力拓展相关信息多领域应用。市场主体通过上述方式展示相关信息的,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悬挂纸质版许可证,可视为履行亮证义务。

(二)逐步完善面向监管部门的“码上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以扫码为入口,可以及时获取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开发完善“市场主体身份码”在市场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中的应用,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充分依托“互联网+监管”等应用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身份码”与相关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数据、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社会第三方机构数据等内容进行整合,扩大应用范围。

(三)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码上共治”。发挥“市场主体身份码”在信息展示上的便利性优势,进一步拓展其在多领域的延伸应用。在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公示的基础上,要将市场主体证照信息以及移动监管、“双随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公示、投诉举报、“明厨亮灶”等信息接入综合监管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码实时、动态获取上述监管信息。鼓励经营者通过“市场主体身份码”公示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主体身份码”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上的应用,逐步建立其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对接,助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数字化转型。通过不断丰富“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内涵,为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有效途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应用工作是深入推进本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改革的积极探索,也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改革,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鼓励探索创新。鼓励相关单位在市局统一管理要求下,积极开展探索创新,通过拓展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内涵和应用场景。鼓励相关单位继续探索对“一业一证”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大宣传引导。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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