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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8-08 13:03:49 / 人气: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2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住宅小区物业

管理用房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规划建设局上报的《常山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四日

 

 

常山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工作的

若干意见

(县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企业行为,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与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与要求

1、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有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7‰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办公用房按3‰、物业经营用房按4‰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均为非住宅的按总建筑面积3‰比例配置。

物业竣工验收时,物业管理用房按物业实测总建筑面积计算配置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配置比例补足;确实无法补足的,应当按该物业区域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服务的其他需要。

2、非整体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上述比例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注明并经物业管理机构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未经物业管理机构确认,该项目不得办理预售证。一经确认,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进行销售或擅自变动。

4、门卫房、专业用房、设施设备用房以及政府回收会所性质的用房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抵扣。

5、物业办公用房应配置在小区主出入口处或小区中心地带。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活动的会所,建设单位应负责房屋的简易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应满足办公、活动的基本需要。包括门窗、楼地面、墙面的装饰,供电、供水、电信管线及卫生等设施的配置。

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沿路等适合经营活动的一层店面为主,配置在二层的不得超过物业经营用房面积的50%。

6、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门卫、专业用房、设施设备用房、人防工程以及会所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列入建设成本。

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与房产登记

7、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业主之前,将物业管理用房及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移交给县物业管理机构,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书、房屋有关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以及配置不足部分的房价款。

8、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门卫、专业用房、设施设备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9、在业主委员会不能办理房产登记发证的情况下,为防止物业管理用房等产权流失,可暂由县物业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委员会进行房产登记和保管房产资料,待条件成熟后,县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具备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应房产权和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与使用

10、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交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委员会和县物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物业经营用房、共有设施等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或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使用。

四、小区会所产权归属与管理

11、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由政府无偿收回的会所用于物业管理的部分,按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其房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物业管理用房的要求管理与使用。

12、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由政府无偿收回的会所,其房产权归国有,统一由县物业管理机构接收、管理。收益主要用于老住宅区物业维护及物业管理需要。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物业管理 若干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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